河南燃气管理办法课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PPT 94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 工艺和新产品。
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
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
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 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入户检查安全体系所采取的措施。
燃气安全保障措施:各种燃气应急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 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 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 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 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
但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施行后,使得这两部部门规章设定的多项许可制 度失去了法律效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草拟《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 报请国务院审议;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 见,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课件

一餐馆违规使用燃气,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多名 员工受伤。
案例三
居民家中燃气泄漏,引发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 失和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分析及教训总结
原因分析
设备设施缺陷、违规操作、安全意识淡薄等是导致燃气安全 事故的主要原因。
教训总结
加强设备设施维护、提高操作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是预防燃 气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
CHAPTER 03
燃气泄漏预防与应急处理
泄漏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泄漏原因分析
包括管道老化、连接处松动、设备损 坏等常见原因。
预防措施
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更换损坏部 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
泄漏检测方法介绍
视觉检测
观察管道、阀门、连接处是否有 明显泄漏迹象。
嗅觉检测
利用燃气中添加的臭味剂判断是否 泄漏。
液化石油气
由丙烷、丁烷等组成的混 合物,通过加压液化存储 ,热值高,燃烧产物含有 一定量的有害物质。
人工煤气
由煤炭等固体燃料经过气 化反应生成,含有一定量 的硫化氢等有害物质,热 值相对较低。
燃气设施组成
01
02
03
04
燃气管道
包括输气管道、配气管道等, 用于燃气的输送和分配。
燃气阀门
用于控制燃气的通断,包括总 阀门、分支阀门等。
燃气器具使用与保养
教育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燃气器具,如定期清洗 、检查连接管等,确保器具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
紧急情况处理
培训用户在遇到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 应对措施,如使用灭火器、紧急关闭阀门等操作 。
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组织
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类 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使用单位责任第三条生产、供应单位的责任燃气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燃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文件。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定进行正确使用,确保使用设备正常运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的选购和安装使用单位在选购燃气设备前,应进行充分调研比较,选购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设备。
安装设备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燃气使用安全规定,明确使用人员的职责和安全要求,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使用燃气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燃气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课件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课件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课件一、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概述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在社会生活和工业生产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燃气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做好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把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原则: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制度、改进安全设施等方式,尽可能消除和减少安全风险。
3. 综合治理原则:燃气企业安全管理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从技术、管理、法律、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4. 法律依据原则: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必须依法操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三、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1.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燃气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2. 安全管理政策:燃气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清晰的管理层级。
4. 安全教育培训: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
5. 安全检查评估: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四、燃气企业常见安全风险及对策1. 爆炸风险:燃气企业使用的燃气具有一定的爆炸性,需加强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
2. 火灾风险:燃气企业的生产场所有着较高的火灾风险,需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
3. 中毒风险:燃气中的一些成分可能对人体产生中毒作用,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燃气管理ppt课件

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项) a.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T5-1)
b.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T8-1)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6项) 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T5-2)b.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
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
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3、对自产自用燃气的监管 4、燃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5、汽车加气站的管理
四、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2)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T82)c.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T12-3)d.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T152)e.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T33-1)f.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T33-1)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
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 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 。
关于燃气管理法律制度 的释义与解读
2011年1月9日
一、关于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 的基本情况和形势研判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一、引言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在家庭和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稳定,河南省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加,燃气在河南省的使用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控,河南省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以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三、管理范围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
四、主要内容4.1 燃气生产和销售燃气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燃气。
燃气销售单位必须合法经营,明码标价,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
4.2 燃气储存和运输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和保护措施,确保燃气不泄漏,防止事故发生。
燃气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运输标准进行货运,确保燃气的安全运输。
4.3 燃气使用燃气使用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4 安全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责任和义务5.1 燃气生产和销售单位责任燃气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产品。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 燃气使用单位责任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合法使用燃气,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5.3 燃气管理部门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定期检查燃气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情况。
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通报。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燃气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七、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是对燃气行业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河南省燃气市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三、燃气生产管理1. 燃气生产企业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2. 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3. 燃气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燃气供应管理1. 燃气供应企业应取得供应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网络,保障用户正常用气需求。
3.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
五、燃气使用管理1.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2. 燃气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3.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燃气供应企业。
六、燃气安全管理1. 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2.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燃气产品,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和损失,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布。
以上是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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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建设行政主管 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 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认真答 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认真答 15 复。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 器具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器具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 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 以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 以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 代收燃气费用。 代收燃气费用。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 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 倒卧液化石油气瓶; (二)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三)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气费,不得拖欠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气费, 或者拒交。 或者拒交。 逾期未缴纳气费的, 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 营用户1 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2 计收滞纳金,连续3 营用户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2‰计收滞纳金,连续3年不缴 纳燃气费的用户,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 纳燃气费的用户,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 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 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 设施。 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企业组织设计施工,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 位承担。 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 未经批准, 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推放物品。 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推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接受燃气 企业的施工监督。 企业的施工监督。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地、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地、县
(市)建设(公用事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公用事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 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47号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 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 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 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生产、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生产、 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和经营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设置,必须符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设置,
合城市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 合城市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气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 因气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 用气量计收气费。 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二十二条 燃气气表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 燃气气表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 装使用。在用气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装使用。在用气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 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燃气用户对注册气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燃气企业申请校验。 燃气用户对注册气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燃气企业申请校验。经过 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 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 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 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 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中止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中止经营活动, 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 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响正常供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响正常供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和基础上,按生活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和基础上, 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液化石油气 经营管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贮存罐总容积不得低于400立方米。 400立方米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 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 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领营业执照。 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户经营燃气。 户经营燃气。 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 的施工安装。 的施工安装。 第七条 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 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在设市城市以外的其他地方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 在设市城市以外的其他地方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市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 燃气工程的设计、 担,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 行。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