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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农田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守法意识、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环境,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全,真正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造成惠民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二、规范管理(一)管理对象。

主要针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投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下同)两方面主体。

(二)管理内容。

重点围绕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三个方面,列出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禁止事项”共15项。

1.勘察设计方面(1)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初步设计编制。

(2)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测绘、勘察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3)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等要求,降低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豫农文〔2020〕264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水产主管部门,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为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职责履行,广泛集聚资源壮大农技队伍,激发人员活力提升服务效能,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在总体“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实施意愿高、已有任务完成好的农业县(市、区)。

坚持创新发展,聚焦助力产业扶贫持续发力,聚焦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建设多层次农业科技示范载体,构建立体化农技指导服务格局。

坚持绩效引领,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线上线下联动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委),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原由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55号)中明确“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为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

为了搞好该项目有效对接,继续开展好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河南种业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业厅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和经工商注册登记专门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省属农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引导各地科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提升建设质量,我们编制了《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2019年7月31日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导产业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六章建设主体第七章管理机制第八章防止错误倾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切实提高产业园实施方案编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各地科学建设产业园,打造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根据《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产业园是围绕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以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进行“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内涵特征】产业园应具备以下特征:——以规模种养业为基础,主导产业明确、优势特色明显,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例较高,农业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主体集群式发展,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产业发展水平区域领先;——土地、资本、人才、装备、科技等现代要素相对集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劳动生产率较高;——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农民能够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健全,符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多样、农民参与的要求;——区域范围合理,与产业特点、发展基础、经济区位、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等相匹配。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发展概况与对策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发展概况与对策
直没有稳定 的专项 经 费, 工作难 以开 展 , 多标准 很 虽已制 定 ,但却 没有 经费组 织 实施 。在 农业 标准
经营范图 忿花生、 玉米、小 垂、榻花、 西瓜、 大豆等作物 断品种 ,事长 姚 清志 地 址 开封市 金用区 杏花营 筑 电 0J 70 2021031 310 话 2236
生产技 术为纽带的标准化 推广应用体 系
河南省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总 的看 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 : 2. 1 农 业质量标准体 系不健 全 ,优 质农 产品标准 化生产水 平不高 2 2 农 业标 准化 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部门在实施 标准化生产过程 中,多年来一
被确 定为全 国创建无 公害农 产品生产 示范基地 县 。
以 实施 ‘ 产品名牌战略”为重点, , 农 充分发 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 业标准化生产中的带动作用 。 我省符合农业部统计 标准并经过注册登记的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 达 12 6 个 全省农民 5 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种植基地面积 达到 165 万667m , 饲养量245 万头, 饲 7 “牲畜 0 禽类 养量 15822 万只。 加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比没有 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收人高出近 5 % 全省形 0 。
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监测 中位居 第一 ,农产品质 量安
截止2。6 年底, 。 全省已制定各类农业地方标准 和技术规程822项 。 这些标准和规程覆盖了种植业、
林业 、畜牧 业 、水产业等 各农业生产领域 ,涉 及粮
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
1 .4 农业产 业化 龙头企业示范帝动能 力增 强
食、 棉花、 油料 、 果蔬 、 茶叶、 烟草 、 畜产品 等主 要农产品,包含了种子 、 种苗、 种畜禽和栽培、 养 殖、 病虫害防治 、 产品质量及加工等多项技术 。 农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我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9日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为各地)人民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在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的基础上,省级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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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

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1—
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 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 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 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 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 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 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 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 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 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2—第八条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 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
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
行)(豫农质监〔2010〕13 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
制度。

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

食用农产
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

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 年以上。

第十六条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 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 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 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 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 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 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 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 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

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 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
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
—5—
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 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 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7—
附件2
基地标志牌式样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有效期限:XXXX年XX月一XXXX年XX月)
河南省农业厅
XXX X年XX月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0 年4月26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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