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评审依据评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进行。
三、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名费。
2.资格审查:评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3.准备评审:企业必须准备好相关的评审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评审。
4.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重点关注管理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5.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优点和改进建议,并制定整改措施。
6.整改措施:企业需要根据评审意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评审结论:评审机构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作出评审结论,给予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8.监督检查:评审机构会对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评审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一般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费用,在评审过程中由企业承担。
五、附则1.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企业在获得合格证书后,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3.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的保密性。
4.企业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专家的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需修改本办法,应经评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豫安监管〔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精神,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机制,规范秩序,提升服务,保证质量,确保我省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列入便民服务事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本着流程合理、时限精简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发证纳入便民服务事项。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工委)为标准化工作便民服务机构,承担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受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评审报告,并公告、发证。
企业可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制式制作牌匾。
安标工委要及时将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告知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
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对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企业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等级证书自愿申请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豫安监管办〔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9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不含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把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结合本地区实际,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原则,有效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化工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原则上由我省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承担。
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单位应结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进行评审,严格规范、务实公正的开展工作。
附件: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8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河南酒类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和标准附件1.doc11.doc

河南酒类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和标准附件111河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编制说明为规范河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合理确定评定等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酒类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起草单位:河南省酒业协会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树勋、熊玉亮、王清柱、赵书民、孔祥胜附件1:河南省酒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的要求,指导全省酒类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试行)。
1 范围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酒类(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生产企业。
2规范性应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GB/T 23544-2009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0942-2007 《啤酒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T 23543-2009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GB 4927-2008 《啤酒》GB 15037-2006 《葡萄酒》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 《凤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GB/T 20821-2007 《液态法白酒》GB 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T 15037—1994 《葡萄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778-2005 《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

附件一: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 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 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 2011? 145 号)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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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 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鼓励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行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
(三)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3.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搞恶性竞争;4.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5.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7.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企业的评审。
(四)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档案管理。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机构备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评审员资格证书;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
对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程序;4.通过评审组织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5.参加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6.取得评审组织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特别规定。
对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自评员等有特殊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对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审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企业标准化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加以完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
企业可以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
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企业自评员。
聘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申请。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提出相应等级的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
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尊重企业申请级别的自主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须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书);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6.企业近五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7.工厂平面布置图;8.重大危险源资料;9.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10.企业自评小组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等);11.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辅导的企业,除了前面10项内容外,还要提交与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签订的服务协议。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评审组织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企业下发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业补齐,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评审验收。
评审组织机构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应指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单位接到评审组织机构的指令后,应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级别以企业申请级别为准,不得降级评审。
(五)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二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三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工作,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并及时将通过审核的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向省评审组织机构报送。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由评审组织机构具体发放。
(七)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六、附则(一)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非高危的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都没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执行。
(三)本办法颁布前的省局下发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号附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