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申报条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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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操作规范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操作规范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①开业申请报告;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2015年后保监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件:最新保监局消息对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做出取消前置审批的规定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三、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法律标题: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失效日期: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法律内容: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一月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是指一家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的法律、监管和行业要求,才能够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和运营资格。

这些准入条件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实力、信誉和能力,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般性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1. 注册和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注册时提交必要的文件,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的数额通常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有关。

2. 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需要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产品策划、销售渠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经营计划进行评估,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的能力。

3. 专业资质和人员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且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配备适当数量和质量的员工,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营和风险管理。

4. 风险控制和合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察、内部审计等方面。

监管机构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这些信息披露可以增加透明度,提升市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6. 保险产品审批:保险公司需要将设计的保险产品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特定保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对于有意成立保险公司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最好是咨询当地的保险监管机构,了解具体的准入要求和程序。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0三、报表报送工作-----------------------------------13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6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三)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报告-------------------------------18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3七、报告事项---------------------------------------30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5九、动用保证金-------------------------------------37十、法人机构解散-----------------------------------40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5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经纪行业资质法规

保险经纪行业资质法规

保险经纪行业资质法规
保险经纪行业的资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规规定了保险经纪行业的基本规定,包括了保险经纪人的许可条件、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经纪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资质认定、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本金要求、组织架构、从业人员资格等。

3. 《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许可条件、从业资格、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知识要求、市场宣传行为、业务受理与管理等。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资质认定、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保险代理机构的资本金要求、组织架构、从业人员资格等。

5. 《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许可条件、从业资格、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知识要求、市场宣传行为、业务受理与管理等。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监管规定,如各省市的保险经纪人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定等,这些规定在各自的区域内对保险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注册保险经纪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3、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6、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3、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4、筹建方案;
5、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
记录的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宠物保险公司注册条件

宠物保险公司注册条件

宠物保险公司注册条件
宠物保险行业的发展迅速,更多的人意识到了为自己的宠物购买保险的重要性。

在成立一家宠物保险公司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以保证公司的合法运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宠物保险公司注册条件:
1. 具备合法资格:作为一家宠物保险公司,需要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保险从
业资格。

注册前需确认公司成立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允许宠物保险相关业务的合法运营。

2. 资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宠物保险公司在注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
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宠物保险索赔和其他相关费用。

资本要求的具体数额可能因国家法规和公司规模而有所不同。

3. 专业团队:宠物保险公司需要雇佣一支专业的团队来管理和处理宠物保险业务。

这包括资深的保险专业人士和兽医或宠物行业背景的专业人士。

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员工的资质证明和学历证书。

4. 保险产品设计:注册宠物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完整的保险产品设计方案,包括
保险条款、保费定价、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

这些方案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要求,并确保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和可靠的保险保障。

5. 风险评估和管理: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宠物保险公司需要具备有效的风险评
估和管理机制,以确保能够承担起宠物保险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注册时需要提交公司的风险管理计划和保险赔付准备金计划等。

注册一家宠物保险公司需要满足合法资格、资本要求、专业团队、保险产品设
计和风险管理等多个条件。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确保公司能够合法经营,并为宠物主人提供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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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二、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四、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
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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