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贸易组织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贸易组织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贸易组织应该被废除。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存在引发了许多质疑和争议。
首先,WTO的存在导致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
由于WTO的规则偏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公平对待。
例如,美国和欧盟对农业补贴的大幅增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生计的困难。
因此,废除WTO可以让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和利益。
其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达国家往往能够通过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来左右裁决结果,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例如,2002年美国对欧盟的钢铁关税案中,WTO裁定美国的关税举措违反规则,但美国并未执行裁决结果,而WTO也未能有效制止这一行为。
因此,废除WTO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让各国在贸易纠纷中获得更公正的待遇。
最后,WTO的规则限制了各国的自主权。
WTO的规则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各国在贸易政策上失去了一定的自主权。
例如,WTO的贸易规则限制了各国对农业补贴和关税的调整,使得各国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农业和产业。
因此,废除WTO可以让各国在贸易政策上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组织应该被废除,因为其存在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不公平性,以及对各国自主权的限制。
反方观点,国际贸易组织不应该被废除。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存在对全球贸易体系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WTO的存在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WTO的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使得各国能够在公平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例如,WTO的规则禁止了各国对他国产品的歧视性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全球贸易更加公平和透明。
其次,WTO的存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

TO:邓旭老师FROM:陈方强 12180266朱莅寅 12180276李倩颖 12180274SENT:2014.03.10SUBJECT: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陈方强,朱莅寅,李倩颖摘要: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自由贸易园区的过程中,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仲裁主体的国际化,促使仲裁机构不得不对其当前的仲裁规则做出修改,以迎合大势之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在上海地区颇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将其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组织架构和具体内容上作出研究性的对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后者仲裁规则修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仲裁规则;规则比较;贸仲;商事仲裁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影响日益扩大,上海是中国大陆地区社会经济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法治水平最完善的城市,也是中国面向世界的最主要窗口之一。
在上海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逐步开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选择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的仲裁规则对于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来说意义重大。
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瞬息万变以及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特点各异,应当对各仲裁机构规则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并能适时作出修改,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下各市场主体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需要。
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上仲”)成立于1995年9月18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上仲规则》”)于2012年10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89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简称“上海贸仲”,英文简称“SHIAC”)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行文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一、中国贸仲分会之争的导火索肇始于2012年的中国贸仲分会之争是中国仲裁史上最大的纷争。
自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强推”新章程和新的仲裁规则开始,原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两分会现均已更名,现名称分别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贸仲之间便一直唇枪舌战、明争暗斗。
因此,两分会与中国贸仲的关系一直不稳定,以中国贸仲推出2012年版新章程和新仲裁规则为导火索,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是合法独立自纷争公诸于世以来,仲裁界众说纷纭,指责两分会违法独立者有之,支持两分会合法独立者有之。
争议的双方又各有一套说辞和理论,令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不解。
事实上,2015年7月,最高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争议划上句号,客观上认可了两分会之独立地位。
该解释是两机构合法独立的法律依据,下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对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独立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机构性质是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的要件有二:一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二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分别经过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组建,且分别经上海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进行了司法登记,因此,是合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一)反对方的观点(1)涉外仲裁机构依《仲裁法》第66条,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因此,贸仲委上海分会要表明其现在是合法成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就必须有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批复同意文,没有此批文,上海分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设立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
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66条,认为:涉外仲裁委员会只能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因而,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不是合法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
浅谈国际贸易纠纷的合理解决

浅谈国际贸易纠纷的合理解决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
然而,伴随着贸易活动的增多,国际贸易纠纷也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冲击。
因此,如何合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完善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歧义,就很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分歧。
其次,贸易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引发纠纷。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会调整贸易政策,如加征关税、实施进口配额等,这可能会使原本正常的贸易受到影响,从而引发贸易伙伴之间的纠纷。
再者,文化差异和商业习惯的不同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不同国家在商业交往中的思维方式、沟通风格和交易习惯存在差异,如果双方不能充分理解和尊重对方,就可能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矛盾。
此外,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引发纠纷。
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我们需要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协商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首选途径。
在纠纷发生初期,贸易双方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协商可以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共同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效率高,而且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调解也是一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调解机构通常由具有丰富国际贸易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能够在了解双方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在不破坏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仲裁则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选择。
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贸仲委修订实施其2012规则合法正当有效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贸仲委修订实施其2012规则合法正当有效
高菲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3(011)001
【摘要】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总页数】20页(P3-22)
【作者】高菲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上海200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7
【相关文献】
1.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三)——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的原因与解决 [J], 高菲
2.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不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J], 高菲
3.贸仲委仲裁院和海仲委仲裁院在京设立 [J], 侯雨佳
4.第十四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落下帷幕贸仲委致力培养仲裁法律人才 [J], 张莉
5.贸仲委、海仲委仲裁院成立 [J], 马玉荣;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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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两规则打架何去何从

仲裁两规则打架何去何从XX年,世界两个主要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有新仲裁规则面世。
其中,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已经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将于XX年3月份公布实施。
按理说,两个仲裁机构各自颁布实施各自的仲裁规则,两不相干,顶多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比较一下孰优孰劣选谁不选谁的问题,不会产生两个仲裁机构之间的摩擦。
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问题的根源是,时不时有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出现这样内容的仲裁条款,原因可能各种各样:有的认为这样约定既利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又可以利用贸仲委的管理;有的误以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是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因为贸仲委的另一块牌子叫“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有的是谈判时的双方妥协,认为这样规定既达到了在中国仲裁的目的,又使用了国际商会先进的仲裁规则。
事实上,对于这样的仲裁条款,贸仲委乐见其成,而国际商会则不能容忍。
贸仲委XX年版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据此,贸仲委受理了若干起当事人约定“由CIETAC按照ICC仲裁规则仲裁”的案件。
虽然实践中磕磕碰碰,常有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生米能做成熟饭,约定不容反悔,贸仲委受理也就受理了,裁决也就裁决了。
贸仲委显然还要乘胜前进,把这一实践长期坚持下去。
XX版贸仲委仲裁规则准备增加规定,“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由其他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的规定,以解决其他规则与贸仲规则在仲裁机构职责的规定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操作困难(第四条第(三)款)。
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国际商会仲裁院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其专用之物,不容他人染指。
XX年新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了避免混合条款,不让其他仲裁机构打擦边球使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特别设立了第1条第2款,明确仲裁院是唯一有权依据该规则进行管理仲裁,并核阅仲裁裁决的机构。
《2024年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范文

《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篇一一、引言1937年,中国与意大利之间的关系正处于历史的重要转折点。
这一年,中意两国在处理上海大戏院案的过程中发生了外交交涉。
该案涉及国际法律和文化的尊重问题,两国政府的沟通与合作是历史性的一幕,彰显了两国关系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走向平衡和和谐的潜力。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这段时期的中意外交关系和上海大戏院案的具体交涉情况,以此作为回顾过去,审视当今中意关系的珍贵材料。
二、上海大戏院案背景上海大戏院,位于上海闹市区,因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老建筑而著名。
意大利籍投资者持有大戏院的股权。
在某一时期,双方在商业权益和文物保护等问题上发生了纠纷,遂通过双方国家政府的协商处理解决此事。
这一案例的出现反映了国际关系和文化的交织性、复杂性和冲突解决的重要性。
三、中意两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当上海大戏院案涉及到了国际问题后,中意两国的外交交涉正式展开。
中国的外交部迅速反应,并联合上海的商业文化机构积极应对这一局面。
中方积极地向意大利方面提供了法律和文化层面的背景资料,表达了关切并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意大利政府也表达了其立场和诉求,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一纠纷。
四、交涉过程与结果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意两国的外交交涉过程逐渐展开。
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商,双方就上海大戏院的权益和文物保护问题达成了共识。
中方承诺保护大戏院的商业权益和尊重其历史文化的价值,而意大利方面也表示将积极配合中国政府的措施。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上海大戏院的纠纷得以解决。
五、历史意义与启示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启示。
首先,这一案例表明了中意两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始终秉持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
其次,该案例展示了中意两国在处理商业与文化交织的纠纷时,注重保护文化遗存和尊重商业权益的决心。
最后,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更加注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遵守,以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事主体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仲裁服务。
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业务范围以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一、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上海仲裁委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内较早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上海仲裁委一直以来都秉持着公正、高效、专业的原则,为各界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仲裁委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备受认可的机构。
二、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端、海事争议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争议,上海仲裁委都具备处理的能力与经验。
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安排。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的人选、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地点等。
上海仲裁委也鼓励以电子方式进行仲裁程序,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三、上海仲裁委的重要地位上海仲裁委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和跨国公司。
上海仲裁委凭借其在建设自由、便捷、高效的仲裁环境方面的努力,成为了许多商事争议的首选解决机构。
其次,上海仲裁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会(ICC)、伦敦仲裁院以及亚太地区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使得上海仲裁委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备了广泛的国际合作资源。
最后,上海仲裁委推行着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的战略,通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上海仲裁委先后承办了多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提升中国商事仲裁的地位和声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以其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而备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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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发布日期:2012-05-25作者:北京市部分贸仲仲裁员及律师编者按:贸仲总会与上海分会出现纷争后,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与忧虑。
一些仲裁员、参与过仲裁的律师从历史、专业和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期望这一不应有的纷争可以尽快平息。
本网已刊载署名“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的《贸仲上海分会另起炉灶对贸仲及仲裁实务的影响》一文。
本文为“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系列文章的第二篇。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1]------基于历史、规则及实践的视角一、引言2012年五一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仲裁机构之战”,引起了国内外关注仲裁行业发展人士的担忧。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场仲裁机构之战居然发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其上海分会(以下称“上海分会”)之间,是一场贸仲委系统间的“内战”。
截止本文写作时,贸仲和上海分会网站首页还是相关公告及声明。
国内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作了报道,财新网报道的题目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内战》[2],《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题目为《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3];一些外文网站也对此事作了报道,例如,Rift emerges within maj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4](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内部出现分裂);CIETAC Shanghai announces split from CIETAC Beijing[5](“贸仲上海”宣布从“贸仲北京”分离出来)。
贸仲委及上海分会网站的公开声明显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分歧和矛盾十分尖锐,貌似难以短时间内妥善解决。
从国内外的相关报道来看,这场纷争已经对贸仲委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关心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的人士而言,用痛心疾首去描述决不过分。
二、上海分会和贸仲委之间纷争的缘起及核心焦点本次纷争缘起于上海分会对贸仲“改革”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对2005年版《仲裁规则》修改上的分歧。
在修改过程中,上海分会认为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应,而贸仲委最终“强行”颁布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
上海分会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三个原则性问题[6],包括派出机构的定性问题(第二条第一款)、案件的管理分工问题(第二条第六款)和裁决书的盖章问题(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
上海分会基于对上述三个原则性问题的不满,决定另起炉灶,成立分会委员会,宣称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在短期内迅速制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并组建其仲裁员队伍和颁布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针对上海分会上述行为,贸仲委于2012年4月24日发出公告,称“贸仲及其分会是统一的仲裁委员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于2012年5月1日刊发《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对个别分会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以正视听,并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刊发《声明》,郑重声明上海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制定章程和仲裁规则以及聘请仲裁员的行为无效,分会必须适用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
我们注意到,该《声明》严正指出,贸仲委“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
这一《声明》对2012年5月1日前已经订立发生纠纷在贸仲委上海分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增加了一个“不确定性”负担。
上海分会和贸仲委纷争的核心焦点,归纳起来只有一个,即“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
贸仲委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点毫无争议,因此,该问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上海分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就直接关系到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是否有效。
到底是适用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还是适用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是上海分会在2012年5月1日之后受理仲裁案件直接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关心的问题。
三、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长期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存在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两类。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立,国内仲裁机构,例如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不少涉外仲裁案件,而涉外仲裁机构,例如贸仲委,也受理不少国内案件,但在仲裁法律层面仍然对涉外仲裁机构做区分和界定。
假设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这一主张能成立,那么它在性质上也只能是涉外仲裁机构,否则,上海分会在《仲裁法》实施之前成立,须经过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至1996年9月1日终止[7]。
此外,上海市已经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8],上海分会也不可能是国内仲裁机构,名称也不符合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所在地的市[9]。
那么上海分会是否是独立的涉外仲裁机构?(一)历史渊源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10]。
关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不同的说法。
贸仲官网大事记称:“1990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服务[11]”;上海分会官网及2012年4月30日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1987年4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于1988年12月27日组建”;上海贸促会网站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3月1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12]。
尽管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出入,但共同点是,中国贸促会决定设立,由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组建。
在上海分会成立之后,历次贸仲委《仲裁规则》版本[13](包括1994、1995、1998、2000、2005及2012年版)均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在深圳设有华南分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上海分会2012年5月2日的声明也能表明,上海分会积极参与了新版《仲裁规则》的讨论和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于1988年9月12日通过,早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即便成立时间有分歧,但以较早为准仍是1988年12月27日),因此,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提及:“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同时规定:“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
”总之,从历史演变看,贸仲委是由中国贸促会1956年组建,上海分会是经贸促会决定1988年(有称是1990年)在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内组建,而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关于贸仲上海分会的性质一直是明确的。
贸仲委的历次《仲裁规则》表明分会和贸仲委是一个整体、分会是贸仲委的组成部分、分会是贸仲委派出机构,尽管措辞不同,但却表明分会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同时规定,贸仲委《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分会。
尽管上述分析仅仅是讨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发展历史,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他们所订立的在贸仲上海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是基于真实和统一的意思表示,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等。
(二)法律规定法律上判断是否为一家独立的仲裁机构,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仲裁法》第十一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以及是否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办理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必须满足的条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据笔者了解,上海分会若是独立的仲裁机构,但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独立《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
上海分会成立至2012年5月1日之前,从来没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
另外,上海分会尽管进行了登记,但进行登记的名义是分会,正如分公司也可以登记,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上海分会是否是以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的身份去登记设立的呢?或者说,即便它这样登记了就因此而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呢?(三)实务操作惯例及行业共识从实务操作惯例的角度来说,在2012年5月1日之前,上海分会一直认可和适用贸仲委的历次《仲裁规则》,适用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无论是主管部门、仲裁员、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均认为:分会是“贸仲委”的分会,若脱离贸仲委,分会是谁的分会?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是全国仲裁的主管部门,它的统计数据具备权威性。
例如,在2009年的统计表中,从2009年统计的全国202个仲裁机构[14],并没有上海分会,各个机构受理案件统计表,也没有单列上海分会,而是只列出贸仲委。
在英文的国际仲裁机构受案统计表(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tatistics[15])中,列明了CIETAC、LCIA、ICC、SCC、AAA等,也没有列出CIETAC上海分会。
权威的法学教科书在介绍主要的涉外(国际)仲裁机构,在介绍贸仲委时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民间性全国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先后于1989年1月和1990年4月在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分别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以便当事人提起仲裁。
总会和分会是统一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其区别只是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地点和开庭地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