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0.01.08【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1月9日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路政许可规定》word版

昆山市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公路部分)
注:1、相关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在昆山市交通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办公场所领取。
2、某一许可申请涉及到两个以上许可事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例如因修建铁路等申请占用、挖掘公路,可能同时又涉及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许可的。
对此,可以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占用、挖掘公路许可条件的同时,一并审查是否符合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的许可条件,同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同时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一个决定书中反映。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豫交路政[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路政〔2010〕38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号:(一)公路平交道口是指包括铁路与公路、其他城市道路与公路、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增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
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 2000 1000 500 5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
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40引道视距(m)160 110 75 40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10 700 5 100 2 400 700(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
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情形三、附表三:。
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

公路路政许可权限及程序作者:日期:2014-03-15 12:05:06路政许可权限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涉路工程: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二)设置非公路标志:其单面版面面积大于30m²的,由省厅公路局负责,单面版面面积小于30m²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在40T至60T之间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厅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道树更新砍伐。
按照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绿〔2002〕1号文件)执行。
路政许可程序一、路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法定资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向路政许可申请人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
二、路政许可受理。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调查、核实,并依据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路路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二)设置非公路标志;(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四)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五)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或省内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州)公路局(处)负责;(二)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长度不限、高度小于4.5米、宽度小于3.8米)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在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重量的20%以内,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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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温公路〔2010〕69号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通 知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占用、一、占用(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的;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具有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能力;5、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6、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资料;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5、涉及收费公路的,应提供收费公路管理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有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穿越公路作业许可穿越公路作业许可跨越、二、跨越(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因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3、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4、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5、具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赔偿能力;6.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5、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6、涉及收费公路的或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三、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二)申报条件:1、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3.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4、具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赔偿能力;5、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6、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公路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应当事先组织施工方案审查);5、提供维护、自检制度;6、涉及收费公路的或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提供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四、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申报条件:1、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距离公路边沟一定距离且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5.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1、当事人的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材料等);2、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沟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修复修复、、改造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改造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4、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5、场地租用协议或乡、村及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五、铁轮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路许可(一)许可依据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