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存在问题及建议
《2024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一)监管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在食品安全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各级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二)监管机构逐步健全我国已建立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实现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三)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例如,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频次,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法规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二)监管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地域辽阔,食品生产企业众多,但监管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区的监管力量薄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信息披露不透明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众多环节和利益相关方,但当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够透明,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
同时,一些企业存在隐瞒问题食品的行为,加剧了食品安全风险。
四、对策建议(一)加强法规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抽检频次,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政府应加大对基层监管机构的投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食品药品监管存问题及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存问题及建议
2011年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局存在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但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品、化妆品职能还没有交接。
2、基础检测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制约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随着食品药品机构改革,我局将增加餐饮消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但目前的检测设备严重滞后,未达到新增项目的检测要求。
3、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业务素质、执法能力、服务水平等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4、系统局域电子网络初步形成,但不能完全满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上审批、网上传输监管数据和药品稽查信息的要求。
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监测设施和手段,无法正常行使监测职能。
二、建议
1、按照《食品安全法》,尽快完成职能交接。
2、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餐饮消
费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检测要求。
3、加入队伍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管人员的投入。
4、亟待投入建设资金进行改造,以满足网上审批、网上传输监管数据和药品稽查信息的要求。
5、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检测设施和手段的投入,使其尽快正常行使监测职能。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自2 0 0 9年 6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 ( 以 下 简作 《 食 品 安 全 法》 ) 施 行 以来 , 食 品 安全 越 来
越受 到各 级政 府 和监 管部 门的重 视 以及 社会 的广泛 关 注 。 即使如 此 , 食 品安全 事 件仍 屡 有发 生 , 食 品安
t h e l e g a l l i a b i l i t y s y s t e m, e t c . . Ke y wo r d s : F o o d S fe a t y L a w; i mp e r f e c t i o n ; p e r f e c t
周健
《 食品安全法》 的缺 陷 与 完 善 建 议 9
◆ 医药 卫 生 立 法 研 究
《 食品安全法》 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周健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本 文章 分析 了《 食 品 安 全 法》 中有 关食 品安 全 监 管体 制 、 食 品 安全 及 相 关 用语 含 义 、 食 品安 全监
管、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存 在 的主要 缺 陷 。 并在 此 基 础上 从 建 立健 全 统 一 高效 的食 品安 全监 管体 制 、 全 面科 学解 释 食 品安 全相 关 用语 、 提 高法律 的 可操作 性 、 完善 法律 责任 体 系等 方 面提 出相 应对 策 。
监督 、 组织 协调 和依 法组 织 查处 重 大事 故 。 自此 , 我 国食 品安全 监管 改 变 了 以卫生 、农 业 部 门为 主 的集 中统一 监管 方式 , 确 立 了分 段监 管 为 主 、 品种 监管 为 辅 的体 制 。2 0 0 9年 6月起施 行 的《 食 品安 全法 》 基本 延 续 了 上述 调 整 , 其规 定 “ 国务 院质 量 监督 、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 本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职 责 , 分别 对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流 通 、 餐 饮 服务 活 动实施 监 督 管理 ” , 以法 律形 式确 立 了食 品安 全 分段 监管 为 主 、 品种监 管 为辅 的方式 。
浅析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每年频频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食品出口、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亟待我们一起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对策最近频繁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多宝鱼等,无不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问题。
食品安全已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甚至还关系到公民对社会和政府的信赖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受到大家的重视。
一、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一).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使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
在农业生产中,一些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往往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这直接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超标,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食用后肯定会带来身体健康上的很大危害。
例如,在2009年曾经有相关的组织对北京市4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樱桃、甜瓜、桃子、油桃、苹果5种水果进行抽查,结果一共检测出了17种农药,甚至有的农药法律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可见某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多么不容忽视。
(二).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
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金钱的驱使,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往往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主要表现在:1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的品种及其用量,如果超量使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带来危害。
但是为了追逐利润,一些食品加工者却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2 0 1 3 年 1 0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种, 我 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 制度在设计上略有缺憾 。 首先 , 《 食 品安全法》 第9 6 条 虽然 规 定了“ 十倍罚则” 的惩罚方式 , 但是 日常生活 中, 消费者购 买食 品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大 , 总价也不会太高, 一旦发现所 购食 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而找到商家, 商家即使按十倍 赔偿 , 数额也不大, 对于有些违法企业来说并不觉得“ 痛” 。 另外 , 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需要 明确两 点: 一是所购 买的食 品是否已经或是可 能会对 自己的人身、 财产等合法
准 明显落后于 国际标准 。上世纪 8 0年代 西方国家基本上 已完全采用 国际标准, 我 国 目前食 品卫生国际标准大约有 5 0 0余项 ,这只是世 界卫 生组织食 品法典委员会 制定国际 食 品卫生标准数量的 1 / 8 , 不仅数量少 , 而且某些国内标准 明显过低, 落后于国际标准, 这样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 , 也不利于国际食 品贸易的开展 。 据统计 , 就国内标 准来看 , 我 国目前约有 2 0 0 0 0 多项国家标准 , 其 中涉及 食品 方 面的国家标准采标率仅为 1 5 %, 采标率也较低 。 3 . 涉及食 品安全的检测困难 重重 。我 国食品安全检测 机构多分属不 同部门,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 截至 2 0 1 1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等。
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导致一些新型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等无法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2. 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质检、卫生、工商等,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
此外,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3. 企业违法成本低由于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取违法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成本低,从而敢于铤而走险。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将新型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等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2.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应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对等性,确保执法效果。
3.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同时,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对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惩戒。
《2024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管机构逐渐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均设有监管机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食品质量整体提高在政府的努力下,我国食品质量整体上得到了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有所下降。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尽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
(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导致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并存。
(三)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不足,导致在消费过程中缺乏判断力。
同时,部分企业存在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1.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
3. 推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
2.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透明化。
3. 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加强消费者教育与引导1.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增强消费信心。
2.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3. 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及建议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
农村有句俗话“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反映了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卫生的认识水平,加上很多农村消费者不识字,导致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范意识很弱。
对买到的食品很少有人注意食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等内容,加上农村执法力量薄弱,致使一些“三无”过期不合格的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
从而使得农村消费者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多自认倒霉,即使觉得该用法律来维权,可又不知道要去哪里申诉,所以当买了假劣食品时,只要不危及生命,一般采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横行。
2、食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
农村的食品经营者主要是当地的农民或居民,缺乏必要的食品专业知识。
部分经营者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后果。
有些经营者为了不让自己亏本,即使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质食品,仍然将其摆在货架上想办法销售出去。
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差,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
经营的商品互相混杂,有的食品商店甚至同时经营化肥、农药、饮料,为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留下了隐患。
3、农村消费者消费心态不正常。
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收入低,消费能力弱,只要可吃可喝,填饱肚子就行。
因此,价格便宜是农村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的首要考虑因素。
现在,农村的商品市场也日益繁荣活跃,各种小商店、小卖部在农村也越来越多,卖的食品也是价格低廉。
从而也导致,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低,信息闭塞,农村消费者只注重价格而忽视投师的弱点,将过期或是即将过期的食品、劣质的“三无”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农村消费者贪便宜的消费心态诱使经营者铤而走险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从而使食品安全整治在农村形成了一个打而不净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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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永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霍建国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许多**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指出,全面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长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因此,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生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体现出不少的创新和亮点,如: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明星代言要担责、任何食品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问题食品要召回等等。
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维持现行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为了了解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民革四川省委对此进行了调研,发现以下存在的问题:
一是食品生产监管仍然面临困境。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但目前我们的食品生产管理依旧是按部就班的条块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缺失。
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无人问津。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
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面对一些“问题”食品,只能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
这等于把控制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老百姓自己承担,而老百姓并不是具有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危害应如何识别、如何防范都没有明确的判断。
三是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食品安全法》即使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百分之百的通过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等等,普通民众并不知道。
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比较缺失。
四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但现实是,我国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
更何况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
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
五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
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比如,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
**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一旦被查出食品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
对此种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和公信力。
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
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
“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
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
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同时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
三、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
1、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增加投入。
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和西城区政府给辖区内的每个社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消费终端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通过快速检测获得初步筛查结果。
而很多地方的财力不足,不要说快速检测设备不能配备,很多职能部门连起*的办公用品都急缺,所以建议财政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2、对基层的检验机构增加经费投入。
我国国家级的实验室配备精良,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实验室水平,而许多省市地区的实验室稍微达标,基层的检验机构则大多设备落后。
因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使得对国内销售食品的检测和出口食品的检测,在检测种类、标准、程序等方面统一起来。
3、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加投入。
企业本身自主监测食品安全的成本,相比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说会更低。
针对从业人员素
质较低,流动*大的特点,有必要针对*地对其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标准的食品加工规范、食品卫生规范、诚信理念等等。
四、对举报属实的人员进行重奖。
在“三聚氰胺”内幕被揭发之前,往奶粉里面添加“蛋白粉”据说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但是却没有人向监管部门举报,这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奖励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力度不够,不能真正鼓励和提倡举报行为。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税务部门的奖励规定,推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奖计划,同时,这种奖励制度对于掺杂制假的生产者来说,也有着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五、尽快建立起配套法规齐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
建议我省各级**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
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
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