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订立合同的三个原则

订立合同的三个原则1.遵循“一事一签”原则,不可以事小麻烦或增多义务为由不签合同。
公司经营分类庞杂,大事须谨慎,小事亦不可懈怠,合同签订亦是如此。
对于履行标的较小、履行内容较为清晰的合同可制定简单明了的条款,切不能以“钱少事多”不去做或敷衍了事。
谈及个中原由,一份完整的合同少不了“签字盖章”这个程序,有了亲笔签名公司印章,在无形中会使签订的主体对于事关自身权责义务的条款多几番斟酌考量,通过签订合同,一方面可以使各方明确知悉自身权责义务,提高合同各方的履约意识;另一方面,也可形成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此外,并不存在处于“乙方”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说法。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签订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合同约定的甲方与乙方乃为代称,系为了区分不同的合同主体,而不涉及法律地位,区别就在于一方是张三、一方是李四。
不同的合同类型赋予合同各方不同的权利义务,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彼此对应而非冲突对立的。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甲方一般为提出需求方即为买方,负有接收乙方提供标的物的权利以及付款的义务,而乙方一般为提供需求一方即为卖方,负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以及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标的物的义务,并没有甲方权利大于乙方,而对于标的物质量、数量、运输、验收等的约定,是为了保障整个交易过程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制定一般须经过磋商,公司只有在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后,才能更仔细地去核定己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更全面的地防范合同风险,为对方在违约时,可有清晰明确的合同依据追究对方责任进行铺垫,防患于未然。
2.落实“订立书面合同优先”原则。
约定是为了履行,不论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的。
公司与个人不同,并非所有的个人行为都可以代表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行为。
囿于此,以公司名义形成的约定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落上公章,方才代表公司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口头约定虽简单方便也有效,可一旦产生纠纷走上法律程序,极易因为举证不能变成有理说不清。
经济法: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并趋于一致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商议、议定,最终确定和认可其内容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的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
《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翼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1)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条款,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
因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的包含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与对方订立合同。
所以,惟独要约人是特定的,受要约人材干对之承诺。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干成立合同,要约向谁发出,就表示要与谁订立合同。
要约的相对人普通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并负有与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要约一经要约人发出,并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分析】 2022 年 6 月 12 日,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我公司现有白糖 100 吨,每吨售价4000 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一个星期内予以答复。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目的是让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行为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希翼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课件

合同履行方式的可行性
总结词
确保合同履行方式具体、可行,并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风 险和问题。
详细描述
在制定合同时,应对合同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明 确的约定,并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同时,应 确保合同履行方式的可行性,避免出现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 的情况。
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
总结词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 显失公平的情况。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履行不当的风险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履行延期的风险
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时间延长,可能引发违约责任。
05
合同订立的技巧与策略
解决方案
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沟通,明确条款含义,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措 辞。
案例分析
某设备采购合同中,对于设备的质量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买方认 为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引发纠纷。
案例二:合同履行方式不当引发的风险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
履行不当,引发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导致另一方遭受 损失。
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对方签订合同等。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欺诈方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出现 歧义和模糊不清的情况。
《合同法》 第2章 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理解与运用:
▪ 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应认定为要约 邀请。
▪ 其二,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的认定,应根据红线图来确定其范围。
▪ 其三,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认定,应围绕以下两点来理解:(1)出 卖人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仅具体确定,而且对买受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价格判断确实有重大 影响;(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对买受人的判断 构成重大影响。
4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12)
▪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 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法解 释二》,P1)
5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要约 ▪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 1、概念。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经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 示。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企业)
3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 (一)书面形式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二)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是否能撤销?
(七)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约。” 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 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 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思考: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要约的效 力应如何认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 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 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 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 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 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 没有承诺权。
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 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本协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订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三、合同订立原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诚实守信地订立本合同。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清晰,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三)合同的价格或报酬;(四)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六)合同的保密条款;(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八)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合同的订立过程(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二)甲方起草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文本送达乙方;(三)乙方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四)双方就修改意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五)双方签署合同,确认合同的生效。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等符合约定;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任务;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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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考点详解】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针对合同的成立担保法:所有的担保合同合同法: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
※未采用一般书面形式的后果:——可以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36条)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登记、公证等):针对合同的效力审批形式: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合同。
※未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后果: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三)其他形式:行为推定。
作为和不作为,明示和默示(法定或者约定)皆可。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成立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与要约邀请区别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8)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疑编号2786010101]【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
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例题】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问:宏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疑编号2786010102]【答案】构成违约。
【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P181今年的三大本认为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要约说,且没有结论,因此不考。
但悬赏广告中写“酬金面议”的,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2)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1)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2008延考-3-6)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答疑编号2786010103]【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
“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承诺1.承诺变更(1)实质性变更(但凡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非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例题】买方要约,要求11月交货,卖方答复:其他都同意,11月1日-15日交货。
问:合同是否成立?[答疑编号2786010201]【答案】不成立,实质性变更。
2.承诺迟到(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4.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可撤销!(三)合同成立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合同成立。
如自然人借款、定金、保管合同。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书面合同;约定签确认书)(1)合同书、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完成时间,合同成立。
(*时间地点均按最后完成)(3)合意达成,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担保法》解释:将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未交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
【链接】定金的问题三大本中将定金作为实践行为(P34);担保法解释,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
所以,如果选择题选择实践行为和实践合同,照样要选定金;但在其他具体的案例中考察定金的时候,注意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定金不交付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14)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疑编号2786010202]【答案】B【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合同法》第39、40、41条】【考点详解】(一)格式条款的无效(注意格式条款的反向考察)1.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7)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疑编号2786010203]【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
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1.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采用通常解释,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合同法》61、62条】【考点提示】特别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例题】A市的张三和B市的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张三将货物卖与李四,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没有约定履行费用的承担。
问:交货地点为?从A市到B市的履行费用由谁承担?[答疑编号2786020101]【答案】交货地点为A市;从A市到B市的履行费用由李四承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9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顺序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解除合同【考点详解】1.所有的合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2.必须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3月1日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此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付款。
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答疑编号2786020102]【答案】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