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独角兽法考(民诉)-先予执行
42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中央国家机关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相关问题比较二、国家主席【说明】1.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2.和1954年宪法相比较,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3.国家主席职权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真题链接】2015-1-93;2013-1-26;2010-1-20;2010-1-61;2010-1-64。
【练习题】判断正误1.修改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进行宪法监督,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5.各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7.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8.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9.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292.独角兽法考(行政法)-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38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42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可总结为以下要点:(表45)(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84.独角兽法考(民诉)-仲裁协议

第十八章仲裁法一、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1.形式要件:书面《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第16条)(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仲裁事项(《仲裁法》第2条、第3条、)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注意】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申请;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3.主体要件【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例题·单选题】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48)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例题·单选题】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43)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0节民事诉讼法-当事人(3)-杨秀清

四、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1.适用情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公益诉讼)规定:(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管辖(1)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的范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2)显失公平、合理的请求: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权主张无效;(3)预防性费用请求: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被告承担;(4)合理费用请求: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4.证据规定(1)自认事实的限制: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2)消费者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私益诉讼中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35.独角兽法考(民诉)-基本原则(2)

(三)诚信原则(《民诉法》NO.13.1):第13条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
(1)对当事人的规制要求在进行诉讼时诚实和善意,主要表现为:禁止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促进诉讼的义务)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陈述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或实施相互矛盾的行为(禁反言)【注意】诉讼欺诈的规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诚信原则的进一步明确规定第110条:当事人具结第119条:证人具结第120条:证人拒绝具结的后果第144条:虚假调解的制裁第518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法官的规制要求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法官突袭裁判。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要求诉讼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诚实善意。
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2014/3/37)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四)处分原则(《民诉法》NO.13.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64.独角兽法考(民诉)-普通程序-特殊情形的适用

五、特殊情形的适用(侧重理解)(一)撤诉制度1.申请撤诉制度时间:宣判前审查:《民诉司法解释》第238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不准撤诉的后果:缺席判决/拘传2.按撤诉处理的情形(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民诉司法解释》第213条)(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法》第129条)(3)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民诉司法解释》第235条)(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民诉司法解释》第236条)(二)缺席判决条件:《民诉司法解释》第241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情形: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借贷关系不明确的,应当诉讼中止)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5.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离婚的,可以受理后缺席判决;6.判决宣告之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依法对争议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包括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例如,因医疗、赡养、抚养、抚恤金等生活费用的支付,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严重危险,需要立即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生活、生产难以维持的案件。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房屋倒塌、农作物损失等情况。
3. 因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4. 因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
5. 其他依法应当先予执行的案件。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立即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状态,如果不立即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 先予执行的财产或者行为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先予执行不会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1. 申请。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 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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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民诉法》第106条,《民诉司法解释》第170条)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170条,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先予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107条)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注意】
(1)先予执行的申请时间(《民诉司法解释》第169条)
(2)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民诉司法解释》第171条、第172条)
【掌握】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
相同:(1)均包括行为的禁止、制止以及排除妨碍
(2)救济的方式相同
不同:(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3)适用的时间不同
(4)启动方式和担保不同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所有人
主观:故意
后果:造成实际妨害后果
时间:诉讼全过程,即受理——执行程序结束前。
例外:《民诉司法解释》第521条,执行终结后6个月内妨害执行标的物
2.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拘传、罚款、拘留
【注意】
★1. 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民诉司法解释》第174条、第175条)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才能适用。
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②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
(2)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 罚款数额的变化(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3.与执行程序中问题的结合运用
4. 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利益或规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民诉法》第112条、第113条)
5. 此次《民诉司法解释》增加了一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民诉司法解释》第176条的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第175条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第189条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的妨害行为以及第192条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考生应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