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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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摘要: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7.结论正文: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三国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关系和互动。

国际经济法则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两者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三国法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和近现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体系。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平等和互不侵犯等原则成为规范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

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需要制定共同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经济争端。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际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是在三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例如,它们都关注国家间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

然而,它们在研究范围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三国法更注重国家间的基本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更关注具体的经贸问题。

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三国法原则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国家往往依据三国法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国际经济法为三国法提供了具体实施途径,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来调解和解决争端。

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实践为三国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

7.结论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支柱。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第一讲学习提要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

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

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

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

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

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容讲解(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杨帆老师2022年《杨帆讲三国之精讲》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杨帆老师的三国法精讲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补充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有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2.“作品国籍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日之内)出版,也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1.主体条件①原则:东道国&外国投资者②例外:东道国&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2.客体条件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条件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见索即付保函1.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2.连带性➡连带保证开立人没有先诉抗辩权3.无条件性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区别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管辖依据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纳税主体纳税居民非纳税居民征税对象境内外所得无限纳税义务本国境内所得有限纳税义务★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准则”1.自动完成,每年1次2.以税收居民作为识别依据3.交换的信息仅供金融账户信息(现金流)。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019年强化讲义-第24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1)-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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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五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例6.A 、B 两国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甲某发明了一种空气净化设备,于2001年8月10日向A 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后来,他又于2001年10月26日向B 国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根据优先权原则,甲某向B 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如何确定?例7.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 .《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 .《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 .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1.《巴黎公约》①国民待遇——对象: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②优先权对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

③临时性保护:申请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④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2.《伯尔尼公约》 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国籍标准: 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③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首次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内容 (1)版权: ①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②增设电脑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3)专利例外: ①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②动植物新品种(2)商标: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实施程序:民事、行政、刑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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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考题相对简单。

(2)国际投资法:常考查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保证对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承保条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内容。

(3)国际金融法:常综合考查国际借贷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异同、国际融资担保、特别提款权的含义及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4)国际税法: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可能与我国关于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进行考查,但总体难度不大,掌握好相关知识点即可应对。

一、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之间、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1)海外投资保证又称“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2)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是国家保证。

(3)国际投资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该制度的保证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着眼于防止风险的发生,重在保护,而不在事后弥补;③该制度的实施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不包括间接投资;④该制度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

因此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不具备营业性。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风险为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引发的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险。

①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介绍课件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介绍课件

02
国际投资法主 要包括国际投 资条约、国际 投资协定、国 际投资法公约 等。
03
国际投资法主 要涉及投资保 护、投资促进、 投资争端解决 等方面。
04
国际投资法在 国际经济法中 的地位越来越 重要,对跨国 投资和国际投 资争端解决具 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法
01
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
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权法等
实践性:注重实际应用, 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
2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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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 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的 法律规范和制度。
04
案例分析技巧:注意案例中 的细节,运用法律思维进行 推理和判断
谢谢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的 核心领域,涉及货物和服 务的进出口、关税和贸易 壁垒等
国际投资:涉及跨国公 司的投资行为、投资保 护、投资争端解决等
国际金融:涉及国际货 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监管等
国际知识产权:涉及专 利、商标、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国际竞争法:涉及反垄 断、反不正当竞争、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
争端解决等
05
国际竞争法:包括 反垄断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国际竞
争政策等
03
国际金融法:包括 国际货币体系、国 际金融市场、国际
金融监管等
06
国际知识产权法: 包括专利法、商标 法、著作权法、国 际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国际性:涉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4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4)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4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4)

(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中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国已加入)2.《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1)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2)证明损失系由驾驶或航行过失造成;(3)证明损失系由托运人自己的过失造成。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运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国已加入)1.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

2.承运人的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损的赔偿:足额赔偿(铁路的赔偿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金额)逾期交付: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

【例题】(2016-1-80,多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略(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5月)1.联运经营人以一张多式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2.对联运经营人适用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和限额赔偿原则。

3.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接到交”。

4.诉讼时效为2年,但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

(五)★★有关单据的比较提单、海运单、空运单、运单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基本概念——海损案例分析:触礁、碰撞、搬运、通风所致货损保险人是否赔偿?★★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船舶或货物纯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风险造成而的部分损失,无需分摊共同海损的判断实例(二)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及附加险、除外责任等1.★★★★★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推定全损全部损失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遭受的损失共同海损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船货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 直接的、特殊的损失或牺牲或支出人为采取——故意、合理有效、必要的措施险别海运保险 除外责任:《海商法》242、243条责任期间: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仓至仓”基本险附加险平安险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2.★★★★★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11种)4.★★★★★附加险和除外责任5.保险责任期间:合同约定——通常为“仓至仓”6.索赔时效: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例题】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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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017-1-81,多选)略【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不符点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欺诈例外)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第八条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3)独立保函的欺诈及止付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包括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

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执行。

★★★止付申请人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止付裁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4)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第五条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前款情形,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相关交易示范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

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1-82,多选)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CD四、国际税法(一)★★★两种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住所、居所、居留时间、国籍;中国征税时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法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所得的类型:营业所得(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常设机构原则: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而不是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二)★★★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1.双重征税——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2.解决重复征税的几种方法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全额或限额)、扣除法、减税法【判断】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对象一般包括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判断】根据常设机构原则,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而不是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治1.国际逃税:违法行为——如虚构成本、折旧、伪造账册等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其防止措施(1)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防止措施(限制自然人欠税者离境或限制法人转移营业或资产)(2)(跨国联属企业间)转移定价——防止措施(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确定公平市场价格)(3)(跨国联属企业间)不合理分摊成本与费用——防止措施(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确定应分摊费用)(4)利用避税港(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防止措施(禁止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3.2018年新增考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防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经合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提高全球税收的透明度。

AEOI标准包括《主管当局协议》范本、《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及其释义。

中国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1)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CRS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住地而不仅仅依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识别的依据的。

原则上持有人应当在哪国纳税,则其信息就被发送到该国。

(2)金融资产信息交换的自动性。

CRS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3)金融资产信息交换的常态化。

采纳“共同申报准则”之后,一国税收居民在另一国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后者的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其相关政府部门,并与前者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定期进行。

(4)金融资产信息申报的主体。

责申报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各成员方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5)金融资产信息申报的内容。

报的内容为非纳税居民的有关金融资产信息,即非居民金融账户中的金融资产信息。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一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

金融资产则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等,但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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