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独角兽法考(理论法)-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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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独角兽法考(三国法)- 法的要素

393.独角兽法考(三国法)- 法的要素

第三节法的要素考点9: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规则适用条件:何时、何地、何人。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三部分均可以省略。

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合法(肯定)后果;违法(否定)后果。

分类内容授权规则:职权规则和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参考援引别的规则);委任性规则(授权别的主体制定规则)。

限定范围强行性规则(必须做)和任意性规则(可选择)。

法律规范的表述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法律概念会呈现出不确定性、开放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语句所要表达的意义。

表述法律规范的语句既可以是规范句也可以是陈述句。

规范句有命令句(必须、应当、禁止)和允许句(可以)之分。

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考点10:法律原则概念为法律规则提供原理或价值准则;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

分类产生基础公理性原则(具有普适性)和政策性原则(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覆盖整个法律体系或部门)和具体原则(针对特定情形)涉及内容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与规则区别规则原则内容确定,限制自由裁量权;仅关注共性。

模糊、允许自由裁量、既可关于共性也可关注个别性。

适用范围适用用于某一类行为。

适用范围大于法律规则。

适用方式全有或全无。

有不同强度;冲突的原则可共存。

适用条件、方式为了实现法的确定性,一般优先适用规则。

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原则。

除非为了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直接适用。

考点11:权利与义务分类法律基础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的)和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

对应主体绝对(对世)权利义务和相对(对人)权利义务。

主体性质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

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数量上总量相等。

产生发展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13.独角兽法考(理论法)-宪法的渊源、规范、效力

413.独角兽法考(理论法)-宪法的渊源、规范、效力

第四节宪法的渊源、规范、效力一、宪法的渊源宪法典成文宪法国家有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1.英国属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主体就是宪法性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立法机关为执行宪法典而制定的。

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是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各国都有,主要靠社会舆论保障实施。

宪法判例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有关宪法问题所做的判决是宪法的表现形式。

2.在有些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国家条约 1.一国参与或认可的国际条约是该国宪法的渊源。

2.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和即将缔结的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该受其约束二、宪法典的结构序言大多数宪法有序言。

我国宪法的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历史发展的叙述;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国策;④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正文我国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附则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我国宪法无附则。

三、宪法规范【记忆口诀】82年宪法结构:序言加总纲公基国机唱国歌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特点根本性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最高性效力最高,是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原则性指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纲领性表达了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稳定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分类确认性规范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律属性。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1)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分离的。

(2)以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要素。

(3)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制定为首要要素:(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1)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2)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要要素,不排除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

(3)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唯一要素:恶法非法;三个要素全考虑的被称为“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为代表。

(二)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2.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国法(1)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二、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时间的前瞻性;③适用次数的反复性。

(2)法律调整的是人的外在的、交互行为。

2.普遍性(1)普遍性的含义①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但法律也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2)法律的普遍性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而其他社会规范的普遍性以属人主义原则为基础。

3.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

4.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又关注义务的双面性,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主要关注义务的单面性。

5.法的可诉性:①可争讼性;②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第二节法的价值考点6:两种判断事实判断实然性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属之。

价值判断规范性判断、应然性判断;法律规范属之,依法做出的决定属之。

考点7:主要价值秩序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赖以证明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的有以下原则:(1)伤害原则:禁止伤害别人的行为。

(2)冒犯原则: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公开)(3)法律家长主义: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正义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考点8: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价值位阶位阶即排序:自由--正义—秩序。

只要涉及了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原则的运用。

个案平衡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保护弱者(实质正义)的目的。

比例原则为了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价值位阶+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

【真题链接】2015-1-9;2015-1-89;2010-1-55;2013-1-53;2010-1-92。

【练习题】判断正误1.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良法应当是保障自由的法律。

2.“法无禁止即自由”是说对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是可以做的。

3.“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句法律格言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定的秩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该规定体现解决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

6.在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甲和乙应平均继承财产,但由于继承人甲没有劳动能力,法官判决甲继承了被继承人65%的财产,该案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395.独角兽法考(理论法)- 法的效力

395.独角兽法考(理论法)- 法的效力

第六节法的效力考点18:法的效力
效力根据来自于法律(国家强制力):来自于道德(公平正义);来自于社会(习惯)。

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的效力: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本身,效力具有普遍性。

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效力具有特定性。

对人效力
确立对人效力的原则有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结合。

对事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

空间效力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公布是生效的前提;公布的不一定有效。

终止时间
明示废止:明文规定废止。

默示废止: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从旧”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可以“从新”。

【真题链接】2015-1-13。

【练习题】判断正误
1.近现代国家通行法溯及既往原则。

2.只有刑法才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

3.不同时代的立法对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相同。

4.新法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新法,称为“法不溯及既往”。

5.济南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其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

6.法律可以调整任何事项。

7.法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

8.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1.错;2.错;3.错;4.对;5.对;6.错;7.错;8.错。

【记忆口诀】
溯及力:
溯及从新不从旧,保障人权可从新。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即一种标准、一种尺寸,是我们这些主体都要遵照执行的,属于制度规范。

2.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它是专门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3.不是所有的行为问题都是法要解决的。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法的产生是基于制定或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生活当中本来没有的规范,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有关程序把这种规范创造出来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称为制定。

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所谓认可是指生活当中本来就已有这种规范,但此种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加以选择,对其赋予法的效力,使之进入法,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在我国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在宪法、法律、法规中又以具体的条文表现出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有三种具体的表现: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1.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强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性,即所有的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强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性的强制,而是有严格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点)1.法的规范作用的五种体现(考试重点)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职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会公共职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2节-法的特征与法的作用(1)-杨帆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2节-法的特征与法的作用(1)-杨帆

第二讲 法的特征【思维导图】【图表补充】1.法律与自然法则:法律属于社会规范,调整交互行为;自然法则是自然事物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它们本身与人的行为无关。

2.法律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

但如果不遵守技术规范,则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时需要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强迫人们予以遵守。

这种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被称为“技术法规”。

3.关于普遍性:凡是社会规范都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

但是法律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力大多以“属人主义”为基础。

法的特征 规范性 普遍性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可诉性 对公民可争讼 对法院可裁判对象不特定 适用可反复效力最高 适用平等国家强制力本质上是一种人为的暴力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外在的强制,属于他律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实行程序的规范体系 可成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可成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含义法的规范性仅仅针对人的行为国家性明示认可默示认可认可 制定——成文法第三讲 法的作用【思维导图】法的作用作用对象 社会作用 局限性 自身有限 三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两个方向:阶级统治,社会公共事务 受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受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作用的范围和深度有限理性有限有漏洞语言模糊不确定裁判个案会僵硬性保持稳定会滞后不作用于人的思想只作用于人的交互行为,即社会关系 规范作用预测:交互行为;行为后果 指引:行为人自己行为 评价:他人的行为强制:违法犯罪行为教育作用:社会大众行为。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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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定义要素非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自然法学第三条道路分析法学法社会学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1∨○2社会实效×∨∨○2∨○1【说明】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1)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认为只要是权威性的机关制定的规范都可以视为法律,即使该制定法不符合道德,也是有效力的,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唯一要素,主张实在法应该符合自然法(道德),不符合道德的法,为恶法,“恶法非法”。

(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以阿列克谢为代表人物。

【真题链接】2015-1-90;2013-1-88。

【练习题】判断正误1.“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创制的规范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它符合良知和正义。

”该引文体现的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3.自然法学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实证主义法学更关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4.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只有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1.错;2.错;3.对;4.错。

【记忆口诀】自然法学看道德,不道德的不是法。

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

社会法学看实效,有实效的都是法。

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物质制约性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真题链接】2007-1-1。

【练习题】判断正误1.分析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都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3.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

【答案】1.对;2.错;3.对;4.错。

考点3:“国法”及其外延定义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外延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1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例”。

②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具有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法的统一适用。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二是指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

在日常的用法中,“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真题链接】2012-1-54。

【练习题】判断正误1.国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

2.只有国法才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院是司法机关,在任何国家法院都不能创制法律。

4.当代中国的国法仅仅指制定法,不包含习惯法和判例法。

【答案】1.错;2.对;3.错;4.错。

【记忆口诀】出自国家正式性,统治工具阶级性,物质制约社会性。

【记忆口诀】国法分四类:国家制定成文法,国家认可习惯法,法院创制判例法;其他类似职能法。

规范性1.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和事。

2.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适用一次。

出自国家1.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2.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3.法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普遍性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权义性1.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2.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2.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3.无程序即无正义。

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可诉性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2.“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真题链接】2013-1-55。

【练习题】判断正误1.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而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而法律是人创制的,其存在是人类思维和行动的产物。

3.与法律规范不同,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建立在人们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4.国家认可法律仅仅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将社会上已经存在的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

5.法律的内容既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也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6.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自然法则由自然力保证实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7.法律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8.凡是法律规范都应当具有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可诉【记忆口诀】1.规范性的含义:对象不特定;适用可反复;2.普遍性的含义:效力最高性;适用平等性;内容一致性。

3.可诉性的要素:对公民可争讼;对法院可裁判。

性。

【答案】1.对;2.对;3.对;4.错;5.对;6.对;7.对;8.错。

考点5: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法律作用的对象为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单纯调整人的思想。

指引自己的行为指引分为: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规范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有选择(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他人的行为评价作用有专门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之分。

专门评价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测相互行为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教育一般人行为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强制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的局限性因为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故法律会有空白或漏洞。

由于表述法律的语言具有不确定性,故法律有可能是不确定的。

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而案件具有个别性,故可能出现个案不公正的情形。

【真题链接】2015-1-58;2014-1-10;2011-1-89;2009-1-53。

【练习题】判断正误1.权利性规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义务性规则对人的行为发挥确定性指引的作用。

2.“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事例既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也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3.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根源于人的有限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

4.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法律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5.法律具有概括性,因而法律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6.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源于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7.“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很难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说明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为人的外在行为。

8.法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总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9.法的概括性、抽象性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总有不一致的地方,因而有可能出现个案不正义的情形。

10.法的稳定性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总存在着差距,因而法律会有滞后性的现象。

11.法的程序性,有时可能会使人们不能及时的解决问题,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时候是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的。

【答案】1.对;2.对;3.对;4.对;5.错;6.对;7对;8.对;9.对;10.对;11.对。

【记忆口诀】1.法的规范作用:指自己;评别人;测后果;育大众;强违法。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性有限有空白;语言模糊不确定;裁判个案会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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