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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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作者:————————————————————————————————日期:案例一: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原告、被上诉方)与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乙方、被告、上诉人)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运输合同,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小型客车运至某市。

运输途中车辆起火,货物毁损。

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称甲方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车辆零件损坏,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而引起的火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非保价运输,损失赔偿不超过运费的二倍。

甲方以乙方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判决乙方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承担80%的损害赔偿。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就两个问题进行分析:1、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非保价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

该条款是具有选择性质的条款,托运人可以选择保价,也可以选择不保价,如果保价,按照保价赔偿;如果托运人考虑到成本问题而选择不保价,就适用该条款。

因此,该条款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决违法。

2、什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背景介绍: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不当或违约行为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本案例将以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例,从背景介绍、争议及分析、解决方案和结论等方面进行阐述。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需要将产品从A城市运输到B城市。

为了保证货物安全和及时性,甲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承担从装货、运输、卸货直到交付的全过程,并提供责任保险。

然而,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及分析:甲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妥善的货物运输服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物流公司辩解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他们已履行了合同责任。

为了解决争议,需要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分析。

首先,甲公司主张物流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责任保险。

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物流公司承诺提供责任保险,而现实中,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

该主张成立。

其次,甲公司主张货物损坏是由物流公司的过错引起的。

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物流公司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然而,根据证据显示,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物流公司未采取充足的防护措施,导致货物受损。

该主张成立。

解决方案:针对甲公司提出的主张,建议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物流公司应立即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金额。

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物流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货物实际价值、运输费用和相关损失等。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2.甲公司在与物流公司签署合同时,应加强对物流公司的审查和监督。

在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物流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和对货物的保护措施等条款,提高双方的权益保障。

结论:通过对该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和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沟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运输纠纷案例

运输纠纷案例

运输纠纷案例最近,我公司遇到了一起运输纠纷案例,让我们深受其困扰。

这起案件涉及到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延误问题,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经过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我方负责将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遭受了损坏,并且还出现了延误的情况。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一时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货物损坏和延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和外界因素所致。

在确认了问题的根源后,我们立即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和立场。

我们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解决了纠纷,还加深了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和纠纷,因此我们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和义务,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挑战,将进一步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这起运输纠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这次经历,我们不仅解决了纠纷,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后的工作和合作都将有着积极的影响。

希望通过这篇文档,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加强对运输纠纷案例的认识和处理,共同提升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A公司与B运输公司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摘要:本案例是关于A公司与B运输公司之间发生的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急需将货物运输到全国各地的分销中心。

为了满足运输需求,A公司与B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运输合同,约定了货物运输的时间、地点、费用等细节。

二、纠纷的起因:根据合同约定,B运输公司应按时将货物从A公司的工厂运送到分销中心。

然而,在此次运输过程中,B运输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A公司的分销计划顺延。

三、纠纷的诉讼过程: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运输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1. 原告的主张: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B运输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

由于货物延误,A公司不仅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更重要的是分销计划的推迟将导致销售额的损失,因此要求B 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被告的辩护:B运输公司辩称,货物延误不是由他们造成的,而是由于天气恶劣导致交通堵塞,无法按时运送。

他们认为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的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B运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并没有充分证明天气恶劣导致的交通堵塞无法避免。

法院判决B运输公司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公司因运输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和影响:根据法院的判决,B运输公司需赔偿A公司运输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对于交通运输合同的执行有重要影响,提醒了运输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要积极防范可能的风险,确保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来履行合同义务,以免因违约行为遭受法律制裁。

结论:本案例中,B运输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A公司的分销计划推迟,损失了一定的销售额。

法院判决B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引起了交通运输公司对于合同履行的重视,提醒他们在日常运作中注重时间、质量和交付等方面的履行,以免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乘客伤残,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

王某受伤当日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8.90元。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

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王某支付鉴定费1303元。

为此,王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最新整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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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xxx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xxx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客运分公司,住址:XXXXXX。

负责人蔡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xxx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x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客xx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xxx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客八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 8月27日7时22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698路公交车行驶至洋桥附近,由于司机马师傅违规操作,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头部猛撞击车上黄色扶杆,头部严重破裂流血不止,脖子、肩部及尾椎严重摔伤,当场晕倒。

当时还有一位阿姨压在原告身上,原告醒来时发现车上就只剩下司机和售票员,还有那位阿姨,肇事司机看原告状态不佳,便打车将原告送至xxx友谊医院急诊,经医治,原告头部缝了四针,但没过几天头疼厉害,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是伤口的淤血所致,医生建议原告做理疗缓解疼痛,但理疗导致原告头发掉的一天比一天严重。

经专家诊断确认为留下后遗症(头部因天气变化而产生头痛)。

原告在家休养,伤口还是没有长好。

且原告为哺乳期的母亲,为特殊群体。

事故的发生也给正在哺乳期的孩子造成了严重影响。

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46.33元、误工费13 660元(以月工资收入减少3730元×误工期限2个月+6200元年终奖计算)、营养费元、交通费1000元、财物损失(衣服、xxxx) 元,合计20 806.33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客xx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可。

医疗费部分,对安定医院的968.67元医疗费不予认可,这部分医疗费是在精神科就诊精神疾病产生的,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

最新整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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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xxx华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喜莲、胡宏武,xxx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永红。

委托代理人顾海明,xxx市xxx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x华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华科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喜莲,被告柏永红的委托代理人顾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华科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到原告处商谈用原告的运输车队运送水泥,被告支付运输费用。

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被告购买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的水泥后,原告派运输车辆直接将水泥运往xxx省公路机械工程局xxx郧十高速公路ystj-5合同段项目部工地现场。

6月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运输款352134.9元。

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该欠条出具后被告便未与原告发生业务,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已回到xxx市xxx港区。

原告多次打xxx催被告尽快付清拖欠的运输款,但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352134.9元、逾期付款利息28273.5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元,共计382408.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被告柏永红的身份信息。

该份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材料二、被告丈夫的身份信息、水泥买卖合同、水泥供销合同。

该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利用其丈夫是华新公司员工的身份,找到华新公司承销水泥,再卖给郧十高速公路项目部赚取费用。

证据材料三、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4701号)、对公通存收款人回单、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4762号)、收货确认表、收货确认明细表、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025号)、收货确认表、收货确认明细表(被告签字为柏萍)、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246号)、收货确认表、收货确认汇总表收货明细表、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266号)、收货确认汇总表收货明细表、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038号、240306号)、柏永红的收条、收货确认表(2份)、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338号)、收货确认表(2份)、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240307号)、收货确认表、欠条、支票2张、业务交易凭证条1张、发票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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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1)雨民初字第198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ⅹⅹ,女。

委托代理人ⅹⅹ,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ⅹⅹ,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ⅹⅹ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ⅹⅹ。

法定代表人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ⅹⅹ,男。

委托代理人ⅹⅹ,男。

原告ⅹ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ⅹⅹ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被告ⅹⅹ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 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 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950元、营养费5 000元、残疾赔偿金144 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 777元、护理费4 550元、误工费8 490元、交通费2 000元、司法鉴定费1 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ⅹⅹ辩称:1、原告的伤害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造成交通事故的还有一方责任人,被告ⅹⅹ在此次事故中只是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责任方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被抚养人张文静的身份有异议。

3、原告七级伤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能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12时35分,当驾驶员邓应圣驾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路段时与姚辉驾驶的湘ahy89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摔倒受伤。

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4月18日出院,住院65天,出院诊断: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

2011年6月10日,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 200元。

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第g条(25)项之规定,作出了(2011)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ⅹⅹ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关节腔仍积液,评定为七级伤残。

误工损失日120日,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 000元。

2011年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作出长公交字第2011005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应圣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ⅹⅹ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

另查明,被告ⅹⅹ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 215.78元。

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原告于2011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ⅹⅹ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在原告乘坐该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从起点安全运至目的地。

一、原告在乘坐被告ⅹⅹ公交车的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被告ⅹⅹ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或是故意、重大过失应予免责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ⅹⅹ主张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应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方责任人参加诉讼,因本案原告选择的是违约之诉,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的是被告ⅹⅹ,故本院对被告ⅹⅹ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被告ⅹⅹ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1)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1)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损失金额的确认。

1、康复、对症治疗费3 000元,依据(2011)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 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 950元(65天*3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5 000元,医疗机构的医嘱是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1 00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湖南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即5 622元/年×20年×40%= 44 976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1 777元,原告女儿张文静**年**月**日出生,张文静的生活费为 4 310元/年×(18-9)年×40%÷2人=7 75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4 550元(65天*7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7、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8 490元,依据的是原告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该合同书于2010年1月4日签订,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基本工资是1 500元,其它实行绩效工资;由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只证明了原告2010年10月、11月、12月的绩效工资,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的绩效工资,故本院对1 500元的月工资予以认定,对绩效工资部分不予认定。

原告的误工费为1 500元/月*12个月÷365天*120天=5 917.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8、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 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

9、鉴定费1 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ⅹⅹ应赔偿原告康复、对症治疗费3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950元、营养费1 000元、残疾赔偿金44 9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 758元、护理费4 550元、误工费5 917.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 200元,合计70 851.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ⅹ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ⅹⅹ损失70 851.8元;二、驳回原告ⅹ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 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855元,由被告ⅹ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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