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的发挥
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随着我国宣布“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正加速融入世界各国经济体系。
自此,我国逐渐成为亚洲、欧洲、非洲等地区的重要经济合作伙伴,并通过“一带一路”战略扩大了对全球的经济影响力。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首先,“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提供了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机会。
这种合作不仅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在推进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例如,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中,我国在中亚等地的油气资源开发已有所进展,这将为我国降低进口成本,强化国家的能源安全。
同时,我国还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加紧了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其中的一些国家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海外市场,为我国吸收并处理国内过剩产能提供了更大的市场机会。
其次,“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国际竞争激烈,传统的低成本劳动密集型行业已经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
为了发展各个产业领域,需要更多的投资支持和新兴市场的开拓。
在各种合作中,我国将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加速实现差异化经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充分利用沿线各国的优势资源,实现各贸易合作互利共赢的结果,进一步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我国还需要注意应对一些风险和挑战。
对于“一带一路”中的参与国而言,这种合作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政治、经济、法律、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我国与各国的政治关系和战略合作应稳健,对于某些国家政治和安全的干扰,尤其需要提高对应的风险意识,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
为保证各种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国还需要加强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贸易、政治风险评估。
为了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支持。
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在优惠税收、扶持贷款、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完善与创新研究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区域战略设计的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将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深化经贸关系往来,繁荣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导向。
同时,“一带一路”战略也可联系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协同发展中国家与西方经济大国之间“共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纽带。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输入型”范式已经出现不适应问题,而在深化国际经济法地位与影响力上,必然需要从构建新的国际经济法治化规则中来创新和完善。
一、“一带一路”战略对当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影响1.从理念上对国际经济法规则提出创新要求“一带一路”战略涵盖了亚洲诸多经济体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使其能够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了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规则的平等立法权的享有。
有学者提出,对于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国际化经贸环境,特别是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未能体现自由、平等、法治的价值理念。
深化“一带一路”战略,要本着以“开发、合作、平等、法治”原则,强调对国际通行规则的遵守,强调对各国发展道路及多样化市场规律的尊重[1]。
也就是说,面对“一带一路”战略,相比于WTO经济自由化、世界银行的市场开放规则,更要从“自由至上”逐渐转向“开放平等”的规则体系中。
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第二条规定“亚投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开放。
”由此,亚投行所采取的“独立、平等”的合作观,将成为对各成员国完全尊重的典型特色。
另外,在《亚投行协定》第4条中规定“亚投行决策机制不存在一票否决制”;中国作为亚投行的最大的股东国,明确提出任何一国都不能因占据绝对股份而享有否决权。
很显然,从维护世界银行经贸体系发展上,这一“平等决策”机制,必将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带来直接影响。
2.从内容上对国际经济法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从理念上进行创新,也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金融、投资、贸易以及解决争端等方面,提出了多元化合作方式来突破传统国际经济法的局限性。
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法规合作

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法规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重大国际合作倡议,旨在促进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作为一个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计划,法律与法规的合作是确保一带一路顺利推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法规合作展开探讨。
一、背景介绍一带一路倡议于2013年提出,涵盖亚洲、欧洲和非洲等多个地区和国家,旨在加强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推动共同繁荣和发展。
由于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法律与法规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合作以解决潜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合作模式与机制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法规合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和合作模式来实现。
1.建立双边和多边协议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规范合作关系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些协议可以涵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制定共同的合作规则沿线国家可以通过磋商和协商,制定共同的合作规则,以便在跨国合作中可以更好地协调法律和法规的差异。
这有助于提高合作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3.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各国可以分享在法律与法规方面的最佳实践和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和参考。
这有助于加快沿线国家的法律与法规建设进程,并提高整体法制水平。
三、合作领域与挑战在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中,法律与法规合作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合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1.法律体系的差异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民法和法律制度的不同。
这给跨国合作带来了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加强协商和合作,以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2.文化和语言障碍文化和语言差异是一带一路法律合作中的另一个挑战。
法律文书的翻译和法律条款的解释需要克服文化和语言障碍,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3.风险管理和争端解决跨国合作中存在一定风险,如投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
沿线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应对潜在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

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近年来推出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国际合作与贸易发展的重要平台。
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起到了重要的功能,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区域贸易、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下面是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的具体介绍。
首先,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区域的经济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作为法律的桥梁和保障者,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经济法为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区域投资的发展;同时,经济法规范了各种经济行为,保护企业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了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
第三,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是保护投资。
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很重要。
经济法作为保护投资的法律体系,为各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保障。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免责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的法律程序也为投资者寻求法律保护时提供了便利。
最后,经济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功能是维护公平竞争。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的竞争性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经济法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例如,经济法规范了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市场竞争中的合规标准和行为规范,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了良性市场竞争的基本环境,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带一路对发展中经济的影响

一带一路对发展中经济的影响“一带一路”对发展中经济的影响
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备受关注,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对
于发展中经济而言,“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将就“一带一路”对发展中经济的影响展开探讨。
首先,通过“一带一路”合作,发展中经济可以融入全球价值链,扩
大国际市场份额。
在国际贸易中,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和地区
能够获得更多机遇,打破地缘政治的壁垒,实现更加开放的贸易环境。
这有利于发展中经济提升自身竞争力,拓展出口市场,实现经济增长。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发展中经济在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受益良多。
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弥补发展中
地区的不足,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例如,改善基础设施
有助于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投资回报率,推动当地产
业发展。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文化和教育交流也对发展中经济产生
积极影响。
文化交流有助于增进彼此了解和尊重,促进民心相通,为
经济合作注入更多人文关怀。
同时,文化教育的交流合作也会促进科
技创新,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发展中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倡议对发展中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
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发展中经济需要积极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实现
经济可持续增长。
相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发展中经济将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更加辉煌的未来。
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首先,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中国积极参与全球贸易,加强经贸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使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建立了更紧密的经济联系,促进了贸易的便利化和贸易规模的扩大。
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投资机会,进一步吸引了国内外资本的流入,推动了国内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其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欠缺。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着重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建设,推动了交通、能源、通信等领域的合作。
我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推动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还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和增长。
另外,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人文交流与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涵盖了亚洲、欧洲、非洲等地区,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资源。
通过人文交流与合作,我国能够更好地了解和传播自己的文化,提升国际影响力。
同时,人文交流也为我国培养了更多了解沿线国家语言和文化的人才,为我国企业拓展市场、开展合作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此外,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在科技创新和教育领域的合作。
科技创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科技创新合作得到了加强。
共享科研成果、推动科技合作,不仅有助于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也促进了科技资源的共享与开发。
同时,一带一路建设还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教育合作,推动了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学术交流,有助于培养更多的人才,提升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带一路合作前景法治建设助力法律合作

一带一路合作前景法治建设助力法律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前景:法治建设助力法律合作近年来,一带一路合作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落地,各国之间的合作也日益紧密。
在这一进程中,法律合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合作将得到有力支撑,为一带一路合作的前景带来新的动力。
一带一路合作面临的挑战一带一路合作的范围广泛,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这给一带一路合作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合作方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分歧。
其次,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相对薄弱,法律实施不完善,使得法律合作的保障难以落实。
同时,跨国合作中的纠纷解决也是一个难题,涉及不同司法体系和法律程序,解决起来复杂繁琐。
法治建设为法律合作提供保障针对一带一路合作面临的挑战,法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各国提供参照和指导,减少法律差异带来的合作障碍。
各国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立法和修订,提高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为跨国合作提供更稳定的法律环境。
其次,加强法律实施和司法体系建设可以为合作双方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各国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合作和司法交流,提高对合作项目的法律监管和维权能力。
此外,建立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建立跨国纠纷解决机构,加快解决合作中的纠纷,提高合作的效率和可靠性。
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合作的互相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为参与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
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各国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法治建设可以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支撑,同时一带一路合作的进展也促进了法治建设的加快。
例如,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各国之间建立合理的法律合同和规则,并确保其执行。
这推动了各国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更新,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和经验。
从长远来看,一带一路合作的推进将促进参与国法治建设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提升法律合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带一路推动法律合作的新发展

一带一路推动法律合作的新发展随着中国提出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合作逐渐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也对各参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对促进法律合作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对参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机制的影响。
一、加强跨境司法合作一带一路的倡议旨在打造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框架,其中跨境司法合作是保障合作的重要保障。
参与国家之间的法律系统存在差异,而在法律方面的合作和沟通能力对于开展一带一路合作至关重要。
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参与国家之间跨境司法合作的深化。
在一带一路合作中,要加强司法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此外,还需加强国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和保障。
通过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可以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和互信,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推动法律规范衔接和协调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参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存在差异。
为了实现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推动各国家的法律规范衔接和协调。
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可通过签署双边、多边法律合作协定,促进参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互认和协调,尤其是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更加统一的法律框架。
此外,还可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参与国家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强化法律规范衔接和协调,可以降低合作中的法律风险和摩擦,推动一带一路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促进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交流一带一路合作需要大量具备国际化背景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是保障合作的重要条件。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参与国家之间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可以建立多国法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共同培养具备国际化背景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
通过互派学生和研究人员,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提高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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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的发挥
作者:王艺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
摘要“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国家众多,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贸易协定就会增多,“一带一路”催生了多元开放的合作大框架的建立。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功能和“一带一路”建设进行阐述,来探索经济法功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功能如何发挥的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 经济法功能发挥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009
(一)“一带一路”大背景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脉络制定的伟大的战略构想,自其提出并实行之日起,就带有不可估量的潜力。
对于“一带一路”的伟大建设来说,“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是由中国提出的,中国更是积极的参与其中,并在其中发挥了主持和引导的强大作用。
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主体数量众多,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也多有不同,如何能够实现各国协调、沿线和谐成为主要问题,其中最为首要的就是经济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以经济建设为主要的发展纽带,参与国之间的经济体制多有不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经济风险层出不穷,这就对法律制度与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尤其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功能
1.保障
所谓保障,是指经济法在实行过程中能够起到保障国家权力介入到市场经济中去的功能。
发展中国经济,要保证国家能够介入到市场中来,经济法正是能够保证国家干预市场的权力的部门法。
一方面,经济法能够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国家的介入行为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
只有法律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授权和规范,政府才能对我们的经济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国家与公民本就不是权利对等的两方主体,而经济法就再次从地位层面强调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非平等的主体地位。
国家的非平等主体地位,就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担当的是经济管理机关,它具有强大的经济管理权力,可以在必要时行使强制力。
2.规范
所谓规范,是指经济法在保障国家享有介入市场权力的同时,不越权不侵权,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政府能够合法合理的干预经济的运行。
第一,经济法对国家介入市场的方式进行规定,即管理与调控,这意味着,国家在介入市場时,所能采取的方式只有这两种。
虽然国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但是,可以采取制定规则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式进行介入。
第二,经济法对国家介入市场的程度进行规定,经济干预要有度,无度则无序,无序则不定。
经济法既然已经保障了国家的非平等地位,就该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约束,既要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政府对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限制与侵犯。
3.弥补
所谓弥补,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能够起到弥补其他法律部门不足的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弥补民法在公平方面的不足。
民法的公平比较偏重于保护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这就使得民法对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的保护存在短板,经济法恰恰能够弥补这种不足。
其次,它能弥补商法在效益方面的不足。
商法对商事行为进行规范,它以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
正因如此,商法更加注重对营利性主体的个体权益的保护,保证个人意识的自由,这就导致了商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这时,社会利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需要经济法发挥功能来弥补商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
最后,它能弥补行政法在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上的不足。
行政法在制定和实施的环节中都渗透着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上,通过这种规范和限制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行政法的功能作用就止步于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够,这就需要经济法进行功能弥补。
(一)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经济建设仍然是国家新时期建设的重点领域,经济发展稳步提升,而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也得以建立,但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经济法在立法环节就存在漏洞,经济法条文有限,很多经济行为都无章可循。
我国经济建设进入新时期,而经济法的建设却未能并肩推进,这就为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国内经济法治尚且缺乏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那么,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经济行为更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
(二)法律实施工作不到位
社会发展,带动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一带一路”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更为繁杂。
经济法本身就具有可操作性差的弊端,在对我国国内市场进行调节的过程中,经济法由于我国程序立法的缺陷而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贸易协定,政策、标准等层出不穷,数量繁多,但是,却缺乏统一的实施规范,经济法的实施工作一直不到位。
(三)法律执行主体不明确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行业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监督管理机关是经济法最为主要的执行主体,但是,在实际执行时,各级国家机关,甚至是居委会、村委会都能成为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数量多且杂,管辖与分工不明确,执行主体也不明确,这就衍生出了违反执法程序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了国际层面的经济法律的执行。
(一)协调
经济法在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的最为显要的功能就是财税法的协调功能。
财税法旨在对税权进行协调,通过协调财税来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我们面临的是国际和国家双重挑战,在国际层面,我国和其他国家常常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产生冲突,主要是由国家主权和经济体制决定的,而国内层面,我国国内的国家征税权和企业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冲突,反映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纠纷。
我国既然选择了“走出去”,就要面对“走出去”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却是有迹可循的,它产生于国家质检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要想化解这种冲突,就要确立税收协定。
我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中的俄罗斯、菲律宾、尼泊尔等国家都签订了自愿平等的税收协定,在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税收协定来进行规制,但是当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冲突时,就会缺乏明确的税收协定来化解纠纷。
“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需要国际税法支持,还需要对国内税法进行完善,通过国内税法的完善来带动国际税法的调整,同时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扶持。
通过财税法来缓解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冲突,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从而实现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取予关系的良性发展。
(二)调整
“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广阔,越是繁杂的经济往来关系,就越是多的涉及到金融的往来和资本市场的流通。
但是,就目前来说,“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国大多都存在着国家金融总体实力薄弱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的劣势。
因此,在整个“一带一路”的市场体系中,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阻碍,我国企业要想实现“走出去”就必须拓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渠道,保证企业能够有更充足的资金支持。
企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相应的,就对我国的金融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法在经济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它不仅能够对我国国内的金融活动进行调整,还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中的融资活动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金融组织制度。
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之后,我国一直致力于更好的推进倡议的发展,设立了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项目,并且逐渐完善金融组织安排,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与其他沿线国家的合作的深化和发展。
但是,丝路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有很多不同之处,它产生的较晚,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金融制度的供给还应不断强化,这样才能为我国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指导和功能辅助。
当前,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加强金融工具和金融组织建设,为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保驾护航。
(三)维护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走出去”的企业都遭遇了反垄断诉讼,由于反垄断法一直以处罚严厉为特点,企业在受到处罚后会有较长时间的低迷,对国家和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在所有“一带一路”的参与国之中,经济发展较迅速,水平也较高,企业也在经济、资金和规模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所以很容易被东道国认为我国的企业在东道国的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过高,已经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想要“走出去”或者说必须“走出去”,但是“走出去”的企业又有很大的可能遭遇反垄断诉讼,这就大大提高了企业参与竞争的风险。
因此,要提高“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质量,营造公平自由的国际营商环境,就要加强加快竞争法的建设,完善对竞争刚性执法或非执法性的软法形式的相关规定,从而为“走出去”的企业创设一个稳固的竞争环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竞争政策进行协调,在国际范围内构建和谐的竞争秩序,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四)共管
我们的“一带一路”伟大建设始终坚持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而笔者所说的“共管”是指要运用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曾有学者将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割裂开来,认为它们应该互不干涉、各自为政,国内经济法中包括了财税法、竞争法和金融法,那么国际经济法中也理应包括国际财税法、竞争法和金融法,这种观点由于其本身缺乏正当性而逐渐被学术界排除。
与之相对的是融合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国内经济法的支撑和配合,国际经济关系不可能形成,国际经济法就无从谈起,因而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是相互融合的,要提高二者的通约性、普适性和协调性,这样才能实现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和谐,“一带一路”建设才能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