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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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专用资金,包括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学校配套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及专用基金。
目前,我校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有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全校各类专项资金由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订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设备材料采购、资金开支审批、施工组织等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划整为零。
第五条学校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专项资金,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对房屋修缮、建安工程等项目必须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六条学校计财处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户分类核算。
年度终了,应编制各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计财处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计财处或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规范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落地项目(指政府按规定完成社会资本方遴选,并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进行奖励;对省级及各市、县(市、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所需的咨询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费用,以及项目推介、第三方评价、业务培训等进行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标准第四条各市、县(市、区)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二)申报项目完成准备阶段所有程序;(三)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应完成政府采购程序,且已正式签订PPP合同。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一)按项目法分配标准:1.规范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通过财政部评选确定后,每个奖励7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入选国家级示范的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
3.对当年入选省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4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效益优先、风险控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流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二)促进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四)支持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五)支持商贸流通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六)其他经批准的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三)项目符合国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四)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四)商务部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各市、县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资助;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1、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2、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1、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2、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3、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十条专利创造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依据申请PCT国际阶段相应收费标准,单位、个人每件分别资助10000元、4000元;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第十一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1、在全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每年择优选取15家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1.前言为促进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现特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 资金来源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和外国借款、捐助款及自筹资金。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外经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业贸易、投资、海外经济合作等方面。
5. 资金管理方式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按照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
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资金审批制度:外经贸机构的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机构主管的审批,涉及较大数额或重大事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资金核算制度:外经贸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核算程序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3.资金监督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外经贸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 资金保管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保管采取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7.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禁止违规支出。
2.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进行支出。
3.资金使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合理、准确、有效。
4.资金使用必须完整记录资金用途、收支情况和票据的经过,资金使用记录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8. 点评本《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保管,确保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性。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更好地发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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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鲁财企[2010]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山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有效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方式,调结构要求,促进劳动密集型和战略型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三)符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章支持对象、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专项资金主要对综合性基地和专业性基地内,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支持。
(一)综合性基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在多个领域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
上年度产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20亿美元。
(二)专业性基地是指基地内50%以上企业的生产、服务集中于农业、轻工、纺织(含丝绸,下同)、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某一领域的产业集聚区。
应符合以下条件:1、农业、轻工、纺织领域:上年度产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农业基地上年度产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
2、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船舶出口基地,以及其他上年度产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午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规模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产业聚集区。
综合性基地或专业性基地的地理范围为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方式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当年度所发生的设备、技术、信息资料和软件的购置等费用。
具体包括:(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机构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软件开发、设备购置、信息资料加工处理等费用。
(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仪器、重要试剂购置、信息服务等费用。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作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技术购置、信息资料加工处理、软件开发等费用。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购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信息资料加工处理等费用。
(五)公共环保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统一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服务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污水、垃圾等处理设施的购置建设支出。
(六)公共展示平台。
对为在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展览设施购置、媒体广告宣传等费用。
(七)公共物流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仓储、运输设施购置、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等费用。
(八)公共信息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市场信息、法律法规、产销对接等各项服务的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购置、网络建设、信息资料的获取、加工处理等费用。
(九)公共认证服务平台。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平台的相关支出给予支持,主要包括:设备、软件购置、培训咨询等费用。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支持的方式。
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付的50%。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申报要求每个综合性基地或专业性基地,可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九类平台中选择不超过3个平台项目进行申报。
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农业基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公共认证服务平台、冷链物流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轻工、纺织、机电、高新技术等基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平台、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平台、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认证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料,拥有为基地内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二)经营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转方式、调结构的相关要求,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三)基地产业特色鲜明,出口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或辐射能力,已形成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聚集区。
(四)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或合同(其中行业组织的会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家),协议或合同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申请单位简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服务平台运营模式、提供服务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效果等。
(三)申请单位的法人执照和基地出口海关证明。
(四)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包括相关合同、资金支付或汇出证明、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专家鉴定意见。
(六)其它可以说明平台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研发机构及检测服务中心认定证书、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平台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等。
(七)申请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资助的,需提供基地的现有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等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
(八)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九)项目申请单位与基地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为基地企业服务的优惠服务协议。
(十)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程序申请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报,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资金审核与下达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对各地报送项目资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现行的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妥善保管相关原始单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将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各市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相关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对全省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规定时间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编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性支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厅和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主题词:外贸服务平台资金办法印发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抄报:财政部、商务部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