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前行路径探讨——基于法律保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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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会产生被保险人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第三人索赔的情形。

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是否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风险和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面临双重索赔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法定权利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一、案例简介2012年8月,广州某铝业公司(简称铝业公司)委托深圳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运输一批铝型材从广州增城荔城镇西郊到澳大利亚布里斯本。

行驶至荔新公路段,由于承运车辆刹车失灵导致车辆撞到路边花基,交通事故认定承运车辆负全责。

货损发生后,2012年11月广州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根据与铝业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件经过等资料向铝业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2万多元。

赔偿后,铝业公司全然不顾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2012年12月向物流公司索赔了人民币7万多。

铝业公司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客户,也是物流公司生意上的重要合作伙伴。

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为案由诉至法院,物流公司以已经支付铝业公司所有损失赔款抗辩。

庭审中,法院以查清被保险人具体损失构成为由追加铝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铝业公司因已经向物流公司恶意索赔,为免再次纠纷拒绝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法官归纳本次庭审的焦点是: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究竟是适用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是否就意味否定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就是本案中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二、本案分析本案的本质问题就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的冲突问题。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是指被保险人就其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的损失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法学专业学生宋丹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随着保险业的开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业务中将日益凸现其重要性。

本文主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构成要件、适用X围及限制、权利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展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理解和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法理依据;构成要件;权利行使;诉讼时效Study on 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ONG Da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Subrogation system is old-age and with characteristic.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are to provide the policyholder/insured with diplex safeguard, in order to confirm that the loss of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be well pensated. On the other hand,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not benefit from the insurance-amends excessive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vocations, subrogation system would reveal its fundamentalityincreasinglyin the insurance-vocation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studieson this insurance subrogation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theory basisof 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rightimplementation and 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 so that we can understand and apply insurance subrogation prehensively.Key words: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theory basis; rightimplementation;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法律根底是损害保险的补偿原那么和法的公平正义原那么,是对行为的比拟和利益的衡平后理性认识的结果。

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追偿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在填补损失的保险合同中,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有权在保险给付的范围内
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代位追偿权在行使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构成要件、诉讼时效、权利范围、适用对象等。

这些问题在保险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诸多争论。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需要首先弄清楚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本质。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产生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分别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由保险人一并行使,然后把
超过保险金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只要能够用金钱衡量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都可以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但保险人最终获得数额不
得超过其所支付的保险金。

但是,保险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损失填补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性赔偿应当可以适用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代位追偿权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造成了损失,由于具有共同利益,除加害人故意,保险人不得对其进行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一种保险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受损的权益。

通过该制度,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方的赔偿权,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运作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定义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被保险人的同时取得对第三方的赔偿权,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险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实现法律赔偿责任的归属和效益的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等。

它通常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范围内,即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

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对方车主或行人。

三、运作方式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其次,保险公司在核实索赔申请后,可以向第三方提出代位求偿的要求。

保险公司将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方的赔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最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问题与挑战尽管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保险公司对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滥用代位求偿权力的情况,将赔偿金用于其他用途,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是赔偿程序的繁琐和耗时。

由于代位求偿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赔偿程序常常较为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等待和繁琐的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不够明确。

例如,对于无保险人或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无法发挥作用,使得被保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简化赔偿程序,同时完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第35卷第3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月 Vol.35 No.3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May 2013──────────收稿日期:2013-03-18作者简介:张颂雅(1991-),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120-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张颂雅(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完全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使之既能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双重保障,又能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过分受益导致不当得利的现象,是今后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各国立法实践入手,分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以期从立法、程序、实体保障多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位诉讼;保险人;被保险人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3)03-0120-04DOI :10.3969/j.issn.1009-9115.2013.03.030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in ChinaZHANG Song-ya(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task in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should be made to give double protection for the insured while avoiding the over benefit of them.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are analyzed by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theories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of the other countries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islation, procedure and entity guarantee.Key Words: the right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litigation; insurer; the insured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维护社会公平。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代位求偿权这一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偿,受益人可以代表被保险人行使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思考做一探讨。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利的转移机制。

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后,受益人可以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实现代位追偿。

这种设计有助于保护保险受益人的权益,提高了保险受益人的维权效率,也更好地保障了保险人的利益。

相比于被保险人自行向第三人追偿,受益人往往会更有动力和资源去进行追偿,这对于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代位求偿权对于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受益人是最直接受益于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可以保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权益。

保险受益人常常是作为投保人的亲属或者利益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使得受益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保险金,从而更好地改善受益人的生活状况。

同时受益人也可以通过代位追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追索工作更加高效、有力。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争议。

在代位追偿的过程中,出现了受益人与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代位求偿权会如何行使,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代位求偿权的实行是否会破坏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优先追索权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在保险事故中受损的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又不足以弥补所有被保险人的损失的情况。

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认真处理,确保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会产生更多的争议与纠纷。

基于我国保险法视角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基于我国保险法视角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摘要本文拟以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为视角,从取得方式、行使条件、行使名义、被保险人以及适用限制五个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一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取得方式行使条件适用限制作者简介:陈玮,首都经贸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78-02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一项古老而独具特色的制度,具体规定于我国《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我国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采取的是当然代位主义,其取得不需要保险人的确认,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保险人就由此取得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签发赔偿金收据和保险权益转让书。

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否签发该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只是可以起到确认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等的作用。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需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行为而引起了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此而享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损害等,但是只有当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引起了保险标的的损害,才可能由此产生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并且,该损害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才可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保险代位求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的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

如今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保险惯例,并在各国的保险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将逐渐占据不可取代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立法领域的发展还比较滞后,虽然已在《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适用时,却仍然遇到了较大的问题,比如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只能因第三方的主动侵权行为而产生;人身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矛盾协调问题等。

这些争议问题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标准,所以就成为了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难题。

如果此类难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必然会造成实务操作和司法审判标准的混乱,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本文将在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行使、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同时,针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中存在的各个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以期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

首先结合各国立法经验,对保险代位求偿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观点的比较,总结出法定债权转移才是保险代位求偿的基本性质;接着,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进行总结;最后,概述国内外保险代位求偿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总结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支付理赔款、损失赔偿标的一致性这三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并对争议要件进行评述。

第三部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行使范围、行使方法、诉讼时效等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进行详细研究,集中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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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价值 二)
保险代 位求 偿 制 度 作 为 保 险法 的一 种 重 要 制 度, 对平 衡保 险人 、 被保 险人 、 三人 的权利 义务 关 第 系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 。保 险代位 求偿权 立法 的价 值 及功能是界定保险代位 求偿制 度适用范 围及适 用 条件 的重要基 础 , 也是 保 险人 有效 合理 行使 该 制度
影响
的禁 止性约定 。《 险法》 被保险人 的这种 弃权行 保 对 为 的法律效果也可 以作更 明确 的规定 , 可以在《 如 保 险法 》 6 中增加 一款 :保险合 同成 立后 、 险 第 1条 “ 保
事故发生 前 , 保 险人 未通 知被 保 险人 而放 弃对 第 被 三人请求 赔偿 的权利 , 险事故 发生后 , 险人 可 以 保 保 相应扣减保 险赔偿金或者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权转 让 , 在程序法上则是诉 讼程序上 的权 利 、 义务 的
收 稿 1期 :0 1 0—1 3 2 1 —1 3
责 , 护 民法 的公 平原 则 ; 维 降低 保险 费率 , 障被保 保 险人 的利益 , 维护保 险业健康发 展 ; 对法 的公平 和效 益价值 的追求 。
二、 险代位求偿权的 法律保 护机制 保
度相结合 的产 物 , 有 自身 独立 的法 律地 位 。大陆 具
国目 前的《 保险法》 海商法》 和《 相互之间存在一定 矛盾 ,海商法》 《 的立法理念更趋向于英美法系 , 完整 严 密的代 位求偿 制 度 的立法 体 系还 未建 立起 来 , 尤 其是在法律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和执行机 制 。立法上 的滞后严重制 约 了保 险代位求 偿制度 作
对未来 , 我们应构建 中 国法律 下的保险代位 求偿保 护制度 。
关键词 : 代位 求偿制度 ; 代位 求偿权 ;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 F 3 D4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 1 6 0 (0 1 0 0 7 0 17 — 7 1 2 1 )6— 0 8— 4

保 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保护
如果保 险合 同没 有 明确 约定 弃 权行 为 的法 律 后果 ,
而保 险人 在 订立 保 险 合 同时 询 问 投 保 人 相关 事 实
的 , 保人 没 有如 实告 知 , 么发 生保 险事 故后 , 投 那 保
险人可认 为投 保人 违 反如 实 告 知义 务 , 拒绝 承 担保 险责任 。如果投 保 人 如实 告 知 的 , 险人 可根 据 其 保 告知 的情 况 , 决定是 否承保或 是否 提高保 险 费率等 。 三是保 险人是否 已知或应 当知道 相关事 实 。保 险 人 在订立合 同时 已经知 道被保 险人放 弃对 第三人 请求 赔偿权 的事实 , 者在 通 常业 务 中 知道 或应 当知道 或
定 :因第 三 者 对 保 险标 的 的 损 害而 造成 保 险 事故 “ 的 , 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 之 日起 , 保 在赔偿 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 赔偿 的 权利 O 《 ” 海商法》 22条也 有类 似规定 , 见保 险 第 5 可 代位求 偿权 成立的两个基本 要件是 被保险人 对第 三
二 , 险金给 付 以后 。保 险 人 给付保 险 赔偿 金后 保 保
险代位求 偿就 成立 了, 因此 被保 险人 所 为 的弃权 行 为 , 当认定为无效 , 险人实 现保险 代位求偿 权 应 对保 不产生影 响 , 三人 因为被 保 险人弃 权 行为 而取 得 第
的利益没 有任何 法 律效 力 , 三人不 得 以被 保 险人 第
的理论依据 。代位求偿原 则是损 失补偿原 则 的派生 原则 , 该制度具有 四个社 会功能 : 避免被保 险人 获得 不 当得利 , 护 损 失 补偿 原 则 ; 免 第 三人 不 当免 维 避
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笔者
认 为保险代位 求偿 权是 指保 险 人享 有 的、 位行 使 代 被保 险人对造成保险标 的损害负有 赔偿责 任 的第 三 人 的求偿 权利 。在我 国 , 险代位 求偿 权 是法 律 直 保 接规 定保险人享有 的一项 法定权利 。在我 国法律 制 度下 , 保险代位求偿权 不仅 是一种 实体法 上的权 利 , 也是 一种程序 法上 的权 利 ; 在实 体法 上是 法 定 的债
已经弃权 为抗辩 理 由。笔 者认 为《 险法 》 6 保 第 l条 第 2款应增 加 “ 如果 弃权 的金 额超 过其 对第 三人 的
被保险人 与第 三人 存 在此 种 条 款 的 , 应 当承 担 保 则 险责任 。第二 , 险合 同订立 以后 。此 阶段 可 以从 保
以下几个 方面 考虑 对 保 险代 位求 偿 权 加 以保 护 : 一 是保险合 同可 以明确 约定被保 险人 在保 险事故 发 生
保 险代位 求偿 权作 为保 险 人 的一项 法 定 权利 , 从某种程度 上来 说 , 法律 保 护机 制 比其 行使 机制 其
作者简介 : 朱加林 (94~) 男, 18 , 江苏连 云港人 , 硕士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7 8
朱加林 : 险代位 求偿 制度 前行 路径探讨—— 基于法律保护 的视角 保
金 。二是若保 险人 因不知被保 险人弃权 而 向被保 险
第 三人 可 以被保 险人在保 险事故 发生前 放弃 对其 赔 偿请求 权来 对抗 保 险 人 的代 位求 偿 权 。第 一 , 险 保
合 同订 立 以前 。在此阶段 可以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考 虑
人赔 付 了保 险金 , 则保 险人 可 以要 求被 保 险人 返还
转让 和承担 J I。总之 , 险代 位求 偿权 的 内容 非 常 保 广泛 , 括对 第 三人 的请求 权 及诉 讼 时效 等 。我 还包
( ) 一 保险代位求偿制 度的立法概述 保险代位求偿 制度是 保险法领 域 中古 老而 又精 巧 的法律制 度 , 民商 法代 位 权制 度 与保 险理赔 制 是
行 为或免 责条 款有 效 。理论 上 一般 认 为 , 在保 险 事
故 发生前 , 险代位求偿权 还仅 仅是一 种 期待权 , 保 该
权利 的“ 源权利 ” 尚未产生 , 以在保 险事 故发 生后 , 所
付保 险金 的 , 效的法律行 为 , 险人 在 日后不 能 是有 保 再 援引该条规定 要求被保 险人 返还 已经支付 的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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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人能证 明有合理 的理 由导 致未 能履行 及时 通知
朱加林 : 险代位求偿制度前行路径探讨——基于法律保护的视角 保
法 学研 究
保 险代位求偿制度前行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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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保 护的视角
朱 加 林
( 常州市天宁区 人 民法院 , 江苏 常州 2 3 1 ) 10 7

要 : 保险法》 大 了对被保 险 人 的权 益保 护 力度 , 对代 位 求偿 权保 护 的规 定仍 显粗 新《 加 但
略, 导致 实践 中代位求偿效果较 差。代位 求偿 权的 法律 保护 比其行使 更 为重要 , 法律 是 间接 通过 但 对被保 险人 的规 范和制 约来实现 对保 险人 代位 求偿 权的 法律保护 的 。 目前 存在 争议 的是被保 险人 对第三者责任 弃权行 为的效力、 被保 险人提供协助 义务 的形式与范 圃及代位 求偿权 的存 在价值 。面
效, 又赋予 了保 险人拒绝承 担保险 责任 的权 利 , 好 较
地 处理 了被保 险人和保险人 以及第 三人之 间的法 律 关 系 。笔 者认 为有些特 殊情况需 要注 意。一是 如 果 保险人在知道 被保险人弃权 的事 实后仍然 愿意 赔
1 险事 故发 生前 。笔 者 认 为 此 阶段 的弃 权 .保
保 险人可 以以其违反危 险增加 的通 知义务 而解 除合 同或提 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抗 辩 , 非 投保 人或 被 除
方面 , 险人 因 片面追 究 追偿 结果 反 而不 愿意 看 保
到被保 险人 不通过诉讼 直接与第 三人达 成 和解 。笔 者认为应鼓励 被保险人不通 过诉讼 直接 与第 三人 达
已经支付 的全部 或部分保 险赔 偿金 。三护 : 是保 险 合 同 可 以明 一 确约定 被保险人在 签订保 险合 同前 已放 弃对第 三 人 的赔偿请 求权 的法律后果 , 据 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根 法
律应 尊重此 种 约定 。二是 看 投保 人 是 否 如实 告 知 。
剩余损失 赔偿请 求 权 , 超过 的部 分 因处 分 了他人 的
权利 而无 效” 的规定 。
3 .被保 险人 与 第 三人 和 解 的 效 力及 影 响。在
市场经 济条件下 , 和解是解 决争议 的有效 手段 , 以 可 规避诉讼 风险 , 节约诉讼 资源 , 是构 建和谐 社会 的重
前放弃对第 三人 的赔偿 请 求 权 的法 律后 果 , 据 意 根
思 自治 的原则 , 律 应尊 重 此种 约 定 。二是 被保 险 法
要抓手 。但 目前 的情况 是 : 一方 面 , 保 险人一般 不 被 愿意 向第 三人进行追偿 , 而是直接 向保 险人理赔 ; 另

人 要履行危 险增加 的通 知义务 , 如果 没有 及 时通知 ,
用 的正常发挥 , 挫伤 了保 险人追 偿的积极性 。
法系学者认 为它 是一 种法 定 的债 权转 让 , 美法 系 英
学者认 为它兼具 衡平 法 和普 通法 权 利 的特质 , 但两
大法 系在立 法上都给予 了一 致 的承 认。普通 法 国家
英国也在其不多见的成文法 10 年《 96 海上保险法》 中专 门予以规定 。我 国《 保险法 》 6 第 1款规 第 0条
法学研 究
更 为重要 。被 保 险人 的弃 权 行 为 、 与第 三人 达 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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