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构建
国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与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3期/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合法又合理地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不仅关系到患者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信誉与经济效益。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医疗机构发展的主要障碍。
“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
”这是2011年初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对当前医疗纠纷现状的描述。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
近三年来,部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增长幅度超过了100%。
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医疗纠纷的高发期。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
医生被殴打、威胁、辱骂的事件频频发生,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不时见诸媒体。
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当前,医疗纠纷出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闹医”现象常态化。
职业“闹医”及变相“闹医”数量不断增多,甚至出现有组织、有步骤地煽动闹赔、围攻或者胁迫医疗机构的现象。
以上海为例,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多达6000~7000起,86.5%的医院经常发生各类医疗纠纷,70%以上的医院遭到过聚众围攻,医务人员中有62%被骂过、17%被打过。
二是医疗机构陷于医疗纠纷。
从目前国内医事立法来看,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
然而现有医疗纠纷三种解决途径存在缺陷,导致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仍有将近70%滞留在医疗机构。
而很多医疗机构不具有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降低影响被迫选择“花钱买平安”。
这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国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与解决机制1.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医疗纠纷的数量迅速增加,医疗保险费率和赔偿金额不断攀升,相应的医事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断涌现。
论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构建

论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构建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需求的增加,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医疗纠纷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制。
在ADR机制下,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以避免走法律诉讼程序,减少成本和时间上的开销,并促进双方和谐稳定的关系。
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构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完善的调解机构和流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调解组织,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来进行调解工作。
但这些调解机构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足够的专家咨询、调解组织的人员建设还不够完善,同时调解流程也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定责机制医疗纠纷涉及多种复杂因素,定责难度很大。
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定责机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以保证医患双方公平、公正。
3.促进医患调解文化的培育在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促进医患调解文化的培育,使社会各界逐渐形成“以调解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理念,从而更加尊重医生、更加信任医生,降低医患之间的矛盾。
以下是几个具体的案例,说明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1.患者陈某在医院里接受手术后,术后感染的情况极为严重,最终导致其病情恶化。
陈某家属多次与医院协商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陈某家属选择起诉医院,但诉讼过程较长,不仅耗费了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成本,而且也没有解决问题,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
2.焦女士在某医院里接受手术时,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出现了失误,导致焦女士的脊椎受损。
虽然医院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了焦女士,但其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却不够透明,未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严肃处理。
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构建及其法律保障

医事 法苑
Y is h if a y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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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中 《 国医院管理》 2 8 卷 第7 期(总第324 期) 200 8 年 7 月
医 疗 纠 纷 仲 裁 机 制 的构 建 及 其 法 律 保 障
张 雪① 姜
鑫①
摘
耍
分 析 了 建 立 医 疗 纠 纷仲 裁 的法 律 基 础
:
“
。
最后
,
医疗纠纷不
,
入 了 十分尴尬 的境 地
以 医 疗 诉 讼 为 主 导 的 医 疗 纠纷 解 决 机
。 ,
属 于 行 政 争议
“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
。
,
医 疗机 构不 是 行 政机 关
制 不 健 全 的 弊 端 也 日益 显 露 出 来
t iv e
为 了适应 形 势 的变 化
,
医
r
-
患 者也 不 是行政 管理 相对 人
。
构 建 医 疗 纠纷 仲裁 机 制
论证
。
.
必 须将 其置 于 法律语 境下 加 以
的 案 件 直接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不 予 受理
在该模
.
现 行 的 《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没 有 把 仲裁 作 为 医 疗 纠 医
,
式下
.
医 疗 纠纷 仲裁机 构 的 的裁决不 具 有 终 局 的效力
。
提 出 构建我 国 医 疗 纠纷仲裁机制的
一
l 些 设 想 并 指 出 法 律 保 障 是 该 机 S Ull~
,
利 实施 的 关键 关键 词
医疗 纠纷
R 19 7 3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事故、治疗效果不佳、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事故的处理效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1.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患者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2.委员会具体负责收集、登记、调查医疗纠纷案件,并进行调停,推动双方和解。
3.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
二、推动患者权益保障机制1.加强对患者权益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对合法权益的认知。
2.指导医院建立患者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投诉和处理程序,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调查核实、意见反馈和结果通报机制。
3.鼓励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合理的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和机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档案,详细记录纠纷案件的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原因、证据材料等。
2.重视调解的初步阶段,创造双方当事人坦诚沟通的环境,促进双方互动和谐。
3.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纠纷解决。
4.在调解协议签署后,进行相关宣传,保障双方当事人遵守协议内容。
四、提高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能力1.组织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加强调解技巧和实践经验的培养。
2.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专业资质认证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3.定期组织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保持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五、加强医疗纠纷信息公开1.定期发布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告,公示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进展和结果。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宣传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成果和经验。
六、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医疗纠纷ADR机制比较研究

制。
诉 讼 程 序 本 身 在 解 决 日常 的 医 疗 纠 纷 中 也存 在 一 些 明显 的缺 陷 。对 当 事 人 来
说 ,诉 讼 费 用 可 能 过 于 高 昂 ;对 法 院 来 说 医 疗 纠 纷 的 专 业 性 和 多 发 性 使 其 难 以及 时妥 善 地 解 决 这 类 纠纷 ,因 而 不
讼 外 的途 径 解决 纠纷 。出于 维 护 法 院 权
威 、保 证 法 官 素 质 、节 约 司法 资 源 等 多
划 , 以推 进 AD 在 解 决 医疗 纠 纷 过 程 R
中 的 广 泛 运 用 。1 9 9 8年 3月 , 该 委 员
中征 收部 分 费用 作 为 保 费 , 当 出现保 险
医患 关系
医疗 纠纷 ADR 机制 比较研究
口 吴缦 莉 首都 医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天 坛 医 院 摘 要 一 法 等 国 家 还 通 过 国 家 的 司 法 裁 判 产 生 判 例 效 应 , 且 有 国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判 决 并
由于 医院 医疗 工 作 是 高风 险职 业 , 病 人 自我 保 护 意 识 提 高 ,医 生 面 临 巨 大 的 职 业压 力 。在 经济 较 发达 的国 家和 地 区 ,医疗 纠纷 的解 决 越来 越 受 到重
我 国一直 是持 续 热门 又无 比沉重 的话 题 ,医疗 纠纷 呈 现 出愈 演 愈 烈 的趋 势 ,
冲 突 不 断升 级 ,对 医 患双 方来 说 都 是 一 场 噩 梦 。 当前 ,在 部 分 百 姓及 媒 体 心 目 中, 医疗 机 构 是不 正 之 风 的 发 源地 , 百 是 姓 不 满 的 出气 筒 。 同理 , 医务 人 员 也 满 腹 委屈 ,他 们 承 担 了 巨 大 的工 作 压 力 和 职
医疗纠纷中的ADR机制研究

医疗 纠纷 中的 A R机 制 研 究 D
文贻 军
( 南省 儿童 医院, 湖 湖南 长 沙 4 00 ) 107
[ 摘要] 近年来我 国医疗纠纷飞速增长 , 针对解决医疗纠纷的种种 问题 , 文章分析 了当前医疗纠纷产 生的原 因和特点 , 分
纠纷解决资源, 探求新时期适合我国医疗 纠 122 纠纷数 量 急剧 增加 。根据 2O 中 及 一 系列 的问 题 诸 如 鉴 定 机 构 及 人 员 资质 .. 0 2年 纷解决的多 元化 体系, 用 ^) 运 JR来对我 国 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 国 36所 医院的 医疗 问题 , 2 鉴定的透明度问题 , 鉴定 结论专业与
析 了我 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种缺陷。在参考 西方盛行的“ 替代性解 决方式”一 D  ̄t te ̄su A R( e i mav pt e ̄s ui ) d tn o 机制下, 从中国国情 出发 , 了引入 A R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可行性和优势所在 , 论证 D 最后提 出了构建和完善我 国 A R 医疗纠纷 D
人 及家 属殴 打 、 胁 、 骂 医 务 人 员 的 现 象 ; 未 进行 正 面 引导 , 得 正 常 的 医患 关 系 复 杂 间跨 度约 为 1 月 , 商 不 成 经 诉 讼 程 序 威 辱 使 7个 协
的时 间 跨 度 约 为 4 月 。 对 于 平 均 近 2 5个 2 5 .3 9 6%的医院发生过 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 化 ; 以上 种 种 因 素均 影 响 乐 正 常 的 医患 关 个月的解决时间, 无论患者还是医院都 消耗 满意, 院长的情 况;66% 的医院出现 威胁 7.7
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 , 系 , 然导 致 医疗 纠纷 的频 发 。 且 必 不交住院费用 的现象;1镐% 的医院发 生 12 当前医疗纠纷存在的几大特点 6. .
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近几年来,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医疗纠纷,让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因此,探索和寻求医疗纠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已成为重塑和维系良好的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
本文在分析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一些设想,并指出法律保障、保险保障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关键词]医事仲裁;构建;保障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够防范和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正确而平稳地处理好这一敏感问题。
然而,施行的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纠纷解决对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剧,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已成为医事法学的热点研究课题。
在ADR 的多种方式中,医事仲裁机制以其独特价值, 备受专家和学者的青睐。
仲裁在我国主要适用在民商事、海商事、劳动争议上,医事仲裁还是新生事物。
如何使医事仲裁真正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有效途径,本文试图从医事仲裁的构建及保障展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未来的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现阶段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1.现有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及其局限性国务院在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然而,结合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频繁多发的状况及其特点,《条例》仅规定三种解决方式显然不适应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此外,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本身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与不足。
第一,协商解决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中国构建和完善ADR的建议

2 0 1 3・7 ( 中) ◆ 司 法 天 地
关于中国构建和完善 A D R的建议
吴 向蓝
摘 要 作为一种传统的、 权威的纠纷解决 , 诉讼由于其昂贵的花费、 繁琐的程序、 时间的延迟等缺陷, 对 于现代社会的纠
纷解决, 它越来 越 不能满足 成 员的 需要 , 从2 0 世纪 7 0年代 开始 , A D R得 到蓬 勃的发 展 。 新 中国建 立以 来 , 中国也发展 了我 国特色的A DR模式 , 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建设, 我 国与世界 当代的优秀法律模式不断接轨 , 但依然存在很缺 陷, 在现有的
人 民调解作 为我 国纠纷解 决机制 中 的传 统形 式 , 在 不断 的发
行 政性 纠 纷解 决机 构 。 部分 纠纷解 决机 构 开始 实现 民 间化 , 曾经 展过程 中也 向着现 代化转 型 , 正向所有 转型 中的制 度一 样转型过 它 们具 有 司法或行 政性 , 其 中以律师 事务 所 、 仲 裁 以及 公证 、 或者 程 中难 免 出一些 问题 , 主 要是 : 首先 , 在 现有 纠纷解 决机 制结 构体
纠 纷的 调解与 行政 处理 、 仲裁: ( 3 ) 交通 事故 处理 以及调 解 ; ( 4 ) 土 人 在 理论 上根 据纠 纷 性质 以及解 决 纠纷 的成 本计 算 以及 法 院管
地 和林 木权 属争 议 ; ( 5 ) 医疗 纠纷 协商 与行 政调 解 ; ( 6 ) 知 识产 权 辖 执行难 等 问题会考 虑非 诉作为 解决方 式 , 但 是我 们可 以发现 事 纠 纷, 如商标 、 著 作权 、 专利权 争议等 。 其 中部 分属 于行政 性 A D R, 实上大 部 分当事 人还 是 首要选 择 诉讼 。 再次, 司 法系 统本 身并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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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对 于复 杂 的诉讼 程 序 , D A R程 序 具有 非 正 式
性特点 , 医患 双 方 可 以根 据 自己 的利 益 自愿 协 议选 择 A R机 制 中的解 决 方式 以及第 三方 等 , D 而 中立 的第 三 方 也可 以 自由设计 其认 为合 适 的 程序 ; 同时 无需 严 格适 用实 体法 规定 , 即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基本 原 则 框 架 内 , 有 较 大 的灵 活 运用 具
第 3 卷 I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学 报
J RNAL OF HARB N UNI RS T OU I VE I Y
Vo . No. 1 3l 6
2)0年 6月 (l
J n. 2 0 u O1
[ 文章 编 号 ] 04 5 5 (0 0 0 一 O3 — 0 10 - 86 2 1 )6 O 9 4
一
样 全部 是 专 职 法 学 家 , 可 能是 具 有 医 学专 其
[ 金 项 目] 南 省教 育 厅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目编 号 :7 4 1 基 湖 项 0 C6 。 [ 者 简 介 ] 传 兰 ( 96一) 山 东 临 沂 人 , 师 , 士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研 究 。 作 杨 17 , 讲 硕 主
在着 的 、 民事 诉讼 制 度 以外 的非 讼 纠纷 解决 程
序或机 制 的 总称 。 因 而 医疗 纠 纷 中 A R解 决 D
机制 是 指 医患 双 方 发 生 医疗 纠纷 以 后 , 方或 医 患 方 可以 采取 的除 诉讼 制度 之外 的合 法 的解 决
纠纷方 式或 制 度 的 总 和 , 要 包 括 和 解 、 解 、 主 调
制 成为研 究 必要 。
一
的构 造 是水 平 式 ( oi na) 或 平 等 的 , hr o t 的 z 1 当事 人可 以 自由处分 其权 利 , 自愿 协商 解决 方式 , 协
议 处 理纠 纷 , 当事人 选择 何种 A R程序 及 是 即 D 否 同意 协 商 处 理 完 全 出于 当事 人 自己 的意 愿 , 中立第 三 人并 不 行使 司法 职权 , 现 了 A R处 体 D 理 机 制 的契约 性 、 独立 性 , 能够 相对 保证 医患 双 方 合法 的权 益 。 第 二 , 有 简易性 和灵 活性 。主要体 现 在 : 具
纷 的 A R方 式 主要 包 括 : 察 人 制 度 、 实 发 D 监 事
现、 达成一 致 意 见 、 解 、 裁 和 混 合 A R。 1 调 仲 D [ 4 实践 中美 国采 用 诉讼 解 决 的 医疗 纠纷 很 少 , 例
如美 国佛罗 里达 州 , 只有 1 . % 的医疗 纠 纷最 15 后诉讼 到法 院解 决 , 中 只 有2 . % 的 案 件 是 其 37 患者胜 诉 , 只有 4 . % 的案 件 患者 最终 拿 到 了 72
、
医 疗 纠 纷 A R 解 决 机 制 的 基 本 D
理 论
A R( l rai i ue R slt n 概 念 D At nt eD s t eo i ) e v p uo
源 于美 国 , 是 指 “ 替 性 纠 纷 解 决 方 法 包 括 原 代 任何 主审 法 官宣 判 以外 的程 序 和 方 法 , 这种 在 程序 中 , 通过 诸 如早 期 中立 评 估 、 解 、 型 审 调 小 判、 仲裁 等方式 , 中立第 三方 在论 争 中参 与协 助
构 建 提 出建 议 。
[ 键词 】 关 医疗 纠 纷 ; 惠 关 系 ; 决机 制 医 解
[ 图 分 类 号 】 90 中 D 2
[ 献 标 识码 】 文 A
在 医疗 纠纷 中 , 由于 我 国诉 讼 自身 的特 点 及 其 所 承 载 的社 会功 能 等 原 因 , 当事 人 大多 通 过法 院解决 , 造成 法 院难 堪 重负 , 得 “ 正 优 使 公
作 为一 种 综 合 式 纠纷解 决 机 制 , D A R具 有 以下 共 同特征 : 第一 , 有 契 约性 。包 括 仲 裁在 内 的 A R 具 D
先 效率 ” 的诉 讼 效 率变 得 低 下 。 因 而 在 医疗 纠
纷解决 机 制 中“ 纠纷 解 决 成本 减 少 到最 低 并 把 使 纠纷解 决 的 效 果 达 到 最 佳 ” A R解 决 机 的 D
4 0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21 00正
业知 识 的其他 人 才 , 而可 以使 纠 纷解 决 脱 离 从 职业 法律 家 的垄断 , 体现 了其 非职 业化 特征 , 更 能表 征其 灵活 的一 面。 第三 , 追求 利 益性 。 由于 权 利 是 衡 量利 益
合理 性 的基本要 素 , 因此 , 纠纷 的解 决机 制都具
仲裁等 。
[ 收稿 日期 】 0 9— 9—1 20 0 0
和交 易 的空 间 , 显 出 A R解 决 机制在 纠 纷解 彰 D
决基 准 上 的非 法 律 化 ; 后 , 间 性 的 A R解 最 民 D
决机 制 占据 了 A R解 决机 制 的绝 大多数 , 而 D 因
居 中 的第 三 方 组成人 员 不可 能像 诉讼 中 的法官
医 疗 纠 纷 A R解 决 机 制 的 构 建 D
杨 传 兰
( 南文理 学 院 法学 院 , 南 常德 湖 湖 450 ) 10 0
[ 摘 要 ] 目前 , 医疗 纠 纷 有 增 无 减 , 何 建 立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少 纠 纷 给 社 会 带 来 如 减
的 风 险 和 危 害 成 为 研 究必 要 。文 章 在 立 足 于 A R解 决 机 制 基 本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过 对各 国 医疗 纠 纷 解 D 通
决机制的考察 , 分析 了 中 国 医疗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而 对 中 国 医 疗 纠 纷 中 A R 解 决 机 制 的 进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