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理工校发34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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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校发46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陕理工校发46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陕理工校发[2012]46号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各部门:《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印发通知陕西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4月23日印数:85份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追求卓越、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高职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专业年级为单位(下同)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学年度进行,由学工部(处)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专业年级成立测评小组,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议、资料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计分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处)审核备案。

学工处(处)对各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加强督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陕教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省属各高校、省属各中职学校、省属各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统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操作流程简介(2012年4月)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印发,我省结合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相关管理办法。

新政策实施这几年中,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2010年,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今年3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进一步规范了评审程序和上报材料。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工作,现对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国家奖学金(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生认定与建档的安排意见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生认定与建档的安排意见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生认定与建档的安排意见学工部(处)陕理工学工[2019]13号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生认定与建档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和《陕西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陕理工校发[2019]50号)精神,现将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建档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建档范围、比例1.建档范围:全日制在校的普通本专科09、10、11级和2019级新生中符合贫困生认定条件的学生。

2.建档比例: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控制在33—35%;普通专业一般控制在35-37%、师范(除体育、艺术)一般控制在37-40%,其中特困生建档比例不得超过建档范围的1/3,建档时要酌情考虑奖助学奖学金的覆盖范围,保证建档学生“应享尽享”。

建档工作要充分考虑学生生源的地区差异,原则上来自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东部地区学生建档比例不得高于1/4、来自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地区学生建档比例不得高于1/3,以确保来自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等西部地区贫困学生的切身利益。

二、时间安排1.在校09、10、11级学生的认定⑴在5月31日前成立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

并组织申请建档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调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家调表》和相关困难证明需提供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按A4纸张排版)。

⑵在6月5日前组织学生班级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程度排序情况,填写《贫困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表》和《认定表》有关内容。

⑶在6月25日前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完成贫困生建档材料的审核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确认工作。

各学院要逐一审查建档学生的《认定表》、《家调表》和《贫困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表》等资料,做好统筹安排,不得忽视学生实际困难将指标平均分配到班级。

西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17号)

西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17号)

西理学〔〕号签发人:刘凯西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地学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地名额由陕西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地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地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六条学校根据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地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凡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智育成绩分以上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七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地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学生人数,给各学院分配名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和水文与水资源专业增加地名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评审与发放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地原则.第十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地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地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地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学金.第十一条各学院表彰奖励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本人地申请材料,结合辅导员(导师)地推荐意见,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地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地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奖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最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获奖学生缴纳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地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地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地学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地监督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地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各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若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地,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地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次.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学生工作奖学金实施细则主送:各学院、曲江管理处、成都校区、海军选培办.抄送:教育厅、财政厅,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年月日印发打印人:张丽琴校对人:陈秀盈共印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要求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要求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材料建设要求(2014年版)各二级学院学办:为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的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审材料建设,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奖贷工作材料建设要求介绍如下:一、综合成绩评定1.材料清单:①《2013-2014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参评学生每人1份(二级学院按专业年级装订,保存5年备查);②《2013-2014学年学生综合成绩排名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份,纸质材料按专业年级装订,审核人在首页签字,学办每页加盖公章。

2. 填报要求:①《2013-2014学年学生综合成绩排名表》统一设为宋体10号字。

学号、姓名、学习成绩F2、平均学分等4项内容均以教务系统导出数据为依据,采用复制、粘贴方式完成。

步骤如下:选定表格中需要项复制→粘贴到记事本(消除原有格式或公式)→在记事本中全选→剪取→粘贴到本表相应栏目。

基本素质测评分F1、实践创新能力分F3 及其他输入项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②表中综合成绩、综合排名、学习排名等3项内容均已编辑公式并被锁定,(其中综合成绩F=0.1F1+0.7F2+0.2F3 ;学习排名以学年平均学分降序排序;英语四、六级按照“四级425或六级566”的格式填写(四、六级均通过填六级成绩);计算机等级填二级、三级、四级或程序员等;备注栏可填写发表论文、省级及其以上奖励等内容,破格参评奖学金的学生需附重要获奖证书复印件。

3.打印时先选定打印内容或打印页码,避免造成浪费。

二、贫困生建档1. 报送材料清单:①二级学院建档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材料及电子版);②二级学院进行公示的数码照片1-2张;③以行政班为单位的《民主评议记录表》纸质1份;④申请建档学生的个人材料(含《认定表》、《家调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2.保存要求:贫困生建档纸质材料经审核后由二级学院归档保存至少五年。

3.有关要求:①建档学生名单excel汇总表,困难程度排序应和民主评议表保持一致。

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

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学工部发布者:学工部发布时间:2008-10-11 阅读:2394次(2008年9月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奖助资源,完善奖学金评定制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在德、智、体、能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时注册、能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模范履行大学生义务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4.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5.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成绩合格;6.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及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含校、院系通报批评)。

第三条我校学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奖项名称奖金额度(元)评审比例备注国家奖学金8000 约% 以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约4% 以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优秀学生一等奖1500 3%优秀学生二等奖1000 6%优秀学生三等奖500 10%优秀学生干部奖1000 3%单项奖100——6000 20% 按条件审定发放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

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6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标准)。

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 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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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理工校发[2012]34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通知陕西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
印数:85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注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资金额度,并参考各学院注册学生人数、专业性质、贫困生建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绩效等情况综合考虑指标分配,对师范类学生应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费用,具体分为两档:特困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参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优先评选:
(1)在科技、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者;
(2)参与校级及其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并获结题者;
(2)取得国家认证的专业资格证书者;
(3)上学年学习成绩进步幅度在30%以上者;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且表现突出者。

第六条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受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屡次违纪违规者;
3.有不诚信记录者;
4.享受2500元(含)以上资助但未完成20小时义务工作者;
5.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在专业年级后10%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按照“学生申请→专业年级(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等额评选。

第八条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当年学校的安排意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各学院根据指标和贫困生建档情况,组织专业年级(班级)评审组对申请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条各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专业年级(班级)评议初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3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工部(处)。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工部(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应扎实细致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加强对获助学生的感恩教育,要求他们在获得资助后的学年内完成不少于20小时的义务工作。

第十六条在国家助学金评选、公示及资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违纪违规等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追回已发资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理工校发[2007]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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