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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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

医疗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医疗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医疗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有些是医生技术不过关,有些是医院管理不完善,有些则是患者自身问题导致。

为了更好地应对医疗纠纷,本文将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对应的对策。

一、医生技术不过关医生技术不过关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疗技能不够熟练,操作技术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医生无法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从而成为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

对此,建议医院加强对医生的技术培训,鼓励医生定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班,提高医生的医疗水平。

另外,医院也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医疗技术和理念,加强与国际先进医院的学术交流,提升医院整体的医疗水平。

二、医疗设备不完善医疗设备不完善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医疗设备,如果医疗设备不完善、品质差,就会影响医疗效果,增加医疗纠纷的风险。

对此,建议医院加强设备的采购和维护管理,确保医院所使用的设备都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避免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医疗纠纷。

同时,医院应该优先考虑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院整体的医疗水平。

三、患者自身问题患者自身问题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一些患者对医疗知识了解不足,对医疗过程中的一些风险和限制不清楚,可能会在医疗过程中产生误解,进而与医生产生矛盾。

有些患者甚至会不信任医生,拒绝接受治疗。

对于患者自身问题,医院需要开展相关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疗知识,帮助患者了解自己的疾病和治疗方式,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信任和理解。

四、医院管理不规范医院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成因之一。

医院管理不规范会导致流程不畅、服务不到位、医疗资源利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医院的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医疗纠纷风险。

对于医院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医院应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确保管理人员专业精干,熟悉各项规定和流程,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为什么患者打不赢医疗官司】第一、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臵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臵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

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第二、律师没经验的缘故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第三、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一、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

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

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一、鉴定费用高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

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

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须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如果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也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

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
同一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案由不一,如一审是人身损害赔偿,二审却是医疗事故损害。同类案件案由多样,在江苏省高院抽查的100件案件中,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合同纠纷10个案由[iii]。案件的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当事人争执焦点与法院审判对象的简单概括。所以,一个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反映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将医患纠纷类案由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前文所述,医疗事故这一概念,不能全面体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的法律含义,它实际缩小了医患类纠纷的范围。由于医患纠纷存在着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将在下文详述),在确定案由时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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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医本仁术”,古往今来,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享有悬壶济世的盛誉。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医疗诉讼使医疗陷入了困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4个月升至22.25件。在3年多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增长幅度接近10倍。[i]美国一份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称,美国每年因为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平均在4.4 万至9.8万之间,位于车祸、乳癌和艾滋病之前成为美国人第八大死因[ii]。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以徐州中院为例:2003年为67件,2004年82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为67件,相当于2003年全年的件数。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各大医院、农村卫生院、卫生室及非法行医的案件。依照上诉率15%计算,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约为:2003年447件,2004年546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及对策

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及对策
加强对策宣传和执行监督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对针对性对策 的认知和执行意愿;同时,加强对对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 评估,确保对策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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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执行力度不一
不同医疗机构在执行针对性对策时,存在执 行力度不一、效果差异较大的问题。
下一步工作计划部署
完善数据收集和处理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机 制,提高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优化风险评估模型
持续收集新出现的医疗纠纷案例,运用更先进的算法和技 术,对风险评估模型进行优化和更新,提高其泛化能力和 准确性。
评估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 度进行分级。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1 2
设立医疗服务质量指标
包括治愈率、好转率、死亡率、并发症发生率等 。
定期评估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数据分析、患者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评 估医疗服务质量。
3
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进实施效 果。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项目成果回顾
成功构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模型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医疗纠纷案例,运用统计学和机器学习等方法 ,成功构建了具有较高准确率的医疗纠纷风险评估模型。
制定针对性对策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医疗纠纷,制定了包括预 防、应对和处置等在内的一系列针对性对策。
提升医疗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医疗纠纷将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原因将更加多元化和 复杂化。
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以《今日说法》之《34天的生命》为例长期以来,医疗纠纷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医疗纠纷案件也始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

对于频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媒体如何在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进行正确的,细致的,有条理的报道成为媒体报道的一个较大的难点。

基于此,本文对医疗纠纷的案件进行了一些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和特点。

(1)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患者就医人数的增多,医疗纠纷案件有所上升,特别是2002年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纠纷的审理作了一些有利于患者的规定,使医疗纠纷案件上升的趋势更为明显。

(2)引发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诊疗性的医疗纠纷。

具体包括: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误治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转诊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患者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二是因药品或医疗设备、器具存在缺陷或瑕疵引发的纠纷等等。

(3)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

医疗纠纷中一般都造成患者一方损伤或死亡的后果,由于医患之间的天然不平等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患者方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失去信心,致使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由此引发的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群体性恶性事件。

(4)事实认定难。

医疗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最难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

从事实认定方面看,这类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

(5)法律适用难。

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从法律适用来看,前者适用《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的损害程度低于前者而赔偿额度却高于前者,让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浅析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浅析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90-2017 年第 11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我国已经就如何解决纠纷问题对医疗卫生方面的立法进行不断完善,正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能够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可以和平共处,减少医疗纠纷。

关键词: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随着我国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公共卫生事业体系日渐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百姓的医疗保障问题,但是医患关系依旧处在一个非常紧张的状态。

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恐慌心理,对医院的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因为这种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1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1.1医患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医院为患者提供其需要的服务,而医疗服务也包含在生活消费当中,因此,患者正常的就诊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医患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患者在就诊之前需要在门诊处进行挂号,挂号行为就是《合同法》的要约,而医院发放挂号单的行为就是对患者的承诺,如此一来,医患关系的合同即告成立。

就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与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无关;就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言,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同样有责任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1.3诊疗过程中医患之间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自愿的法律关系,医院和患者处在平等的地位,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院不是国家行政单位,无权对患者进行行政管理。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医院不会提供免费的服务,患者必须支付等价的金钱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

1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纠纷特点
1.被告以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阳市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为多,占案件总数的73.3%,其中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做被告的占33.3%,富阳市人民医院做被告的占17.8%,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做被告的占11.1%,富阳市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做被告的占11.1%。而且经过外科、骨科手术治疗而产生纠纷的机率也相对较高,占全部案件的71.1%。究其原因,主要是上述几家医院面对的病例难度远大于其他小医院,以及手术治疗对人体可能造成的损害风险较大,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机率相应也高于小医院。
(一)鉴定程序不统一
按照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需要鉴定的交由医学会进行,赔偿适用《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纠纷,需要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通知,理论上鉴定的实施应该比较统一,但现实中却恰恰相反。
当前,医疗鉴定的结果实际上已成为决定法律适用及赔偿数额的关键,成为医患双方必争之焦点,也使医患双方形成两大对立的阵营:一是大多数医疗机构选择的是“依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适用《条例》”;二是患者一方选择的是“依一般侵权处理——医疗过错鉴定——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1)先医疗事故鉴定,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纠纷案件一律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又无医疗责任的,再由患者方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导致鉴定均在二次以上,鉴定时间相当长。(2)先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将医疗过错鉴定作为补充鉴定。(3)依申请的方式确定何种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在先的情况来确定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只要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不再鉴定。(4)只选择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如果法院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后,医方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均不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患者方自行委托医疗过错鉴定后,再诉至法院的,允许医方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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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乎现 实 的权利 和权 利实 现 , 民事诉 讼机 制所 具有 的权 利 实现 的强制 性 , 而 对满 足人 们 的这一 愿 望就 具有 了实 在 的魅力 。人 们在 解决 民事 纠纷 方 面对 民事诉 讼 的依 赖 和诉 讼 意识 的变 化使
我 国实 际上 进入 了“ 讼 时代 ” 诉 。医疗 纠 纷 本质 上 属 于 民事 纠 纷 , 民事 诉讼 已成 为 我 国 医疗 纠纷 的重要 解决 机制 。虽 然《 医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下 简称 为 《 例 》 的颁 布实 施 , 我 国 以 条 ) 对
的医疗 服务 , 患者根 据其 提供 的 医疗服 务支付 相应 的费 用 , 疗机 构 的 义务 就 是 患者 的权 利 , 医 患 者 的义务就 是 医疗机 构 的权 利 , 这种权 利 义务 的一致 性完 全 符合 《 民法 通 则》 自愿 、 的 公平 、 等价 有偿 的原 则 。 二种 是 “ 向说 ” 认 为 医患关 系是一种行 政法 律关 系 。该说 认 为我 国的 第 纵 ,
生 行政 法律 、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或行 政机 关 的授权 ; 其次 , 医患 关 系是行 政合 同关 系 , 它具 有双 重
性质 , 既是一 种合 同 , 是一 种特 殊 的行 政行 为 。一般行 政行 为是 行政 主体单 位 的意思 表示 即 又
告 成立 , 医患 行政合 同关 系则 不 同 , 断 、 疗 、 复 都 离不 开 双方 行 为 的 配合 , 诊 治 康 医患 双方 关 系
作者简 介 : 陈阳, 医学博士 , 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与工 程学科博 士后流动站与清远 医药集 团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研 究人员 、 副教 授 ;
沈乐平 , 管理学博士 , 华南理工大学: 商管理学院教授 、 £ 博士生导师 ; 周兴挺 , 经济学博士 , 广东 省清远医药集 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医疗纠 纷 的解 决 起到 了一 定 的积极 作用 , 是 , 但 目前我 国通 过诉 讼机 制解 决 医疗 纠纷仍 存在 诸
多 争议 问题 , 如程 序设 置缺 陷 和法律 适用 混 乱等 , 大 阻碍 了医疗 纠纷快 速 、 正 、 极 公 有效 和经 济
地解 决 。为此 , 者分 析 了 自《 例 》 颁 布实 施 以来 我 国 医疗 纠 纷 民事 诉 讼 解决 机 制 中存 在 笔 条 ) 的若 干争 议 问题 , 对相 关 的对 策进 行探讨 。 并
随着 我 国法制 体制 的逐 步建 立 , 民事诉 讼 已成 为 解 决 民事 纠纷 的 主 要途 径 。在 现 代 意识
的整 体 冲击下 , 系一种 传统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似乎 已经 不合潮 流 , 维 似乎 只有 拿起 诉讼 的武 器解 决纠纷 才 是一种 现代 法 治意识 。另外 , f . l M 权利 意识 的 强化使 人们 不仅 在 乎权 利 的书 面化 , 更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3期 20
医疗 纠纷 民事诉 讼 存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陈 阳 沈 乐平 周 兴 挺
摘要 : 医疗 纠纷本 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已成为我 国 医疗 纠纷 的重要解 决机制 , 目前 医 但 疗纠纷诉讼 仍存在诸 多争议 问题 , 程序设置缺 陷和 法律 适用 混乱等 , 大 阻碍 了医疗 纠纷 快速 、 如 极 公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3期 20
接 受 医疗 服务 的过 程 中究竟 是一 种什 么性 质 的法律 关 系 ?学 术 界对 此 一 直存 在 争议 , 既有从 部 门法 方面进 行 阐述 , 又有从 具体 法角度 展 开论述 。从 部 门法方 面 阐述 的 主要有 这 四种观点 : 第一 种 是“ 向说 ” 认 为医 患法律 关 系是一 种 民事 法 律关 系 。该 说认 为从 法 律关 系的 主体来 横 , 看, 医患 双方 的法 律地 位是平 等 的 ; 从法 律关 系 的 内容来 看 , 医疗 机构 有 义 务 向患 者 提供 约定
的建 立是 以契 约不 自由为前提 的 。 第 四种 是 “ ④ 特殊说 ” 认 为 医患关 系是一 种 新 型 的社会 法律 , 关 系 。该 说认 为社 会法 是指 调整 劳动关 系 、 社会 保 障 和社 会 福利 关 系 的法 律 。它 既 不 同于 以 保 障 国家利 益为 对象 的公法 , 不 同于 以保 护私 益 为对 象 的私法 。 也 ⑨ 从具 体法 的角度上 概括 起来 也有 四种说 法 : 一 种 是 “ 第 医疗 消 费说 ”, 为 患者 到 医院就 认 诊 就是 一种接 受 服务 的行 为 , 医院从事 的是 一种 提 供 服务 的行 为 , 因而 , 患关 系 是 一种 消 费 医
医疗 卫 生事业 在性 质上 是公 益性 事业 , 由政 府对 医疗行 为进 行宏 观调 控和监 督管 理 , 医疗机构 的 日常业 务工 作受 卫生 法律 法规 的规 范 。 第 三 种 是 “ 向说 ” 认 为 医患 关 系 的法 律 属 性是 ④ 斜 ,

个 行政 合 同关 系 。该 说认 为 医患关 系首先 是一 种行 政法 律关 系 , 医方 的职 责 、 职权来 自于卫


医患关 系法律属性 的争议 问题
医患关 系 的法律 属性 直接 决 定 了医 疗纠纷 的归 责 、 偿 原 则 、 理 模式 和适 用 法律 等 , 赔 处 因 此 , 选择 医疗 纠纷诉 讼 解决 机制 时 , 先需 界定 医患 关 系 的法 律 属 性 , 在 首 即医 患双 方 在 提供 和
正 、 效 和 经 济 地 解 决 。 文章 分析 了我 国 医疗 纠 纷 民事 诉 讼 解 决 机 制 中存 在 的若 干 争 议 问 题 , 对 相 有 并 关 的 对 策进 行 探 讨 。
关键词 : 医疗 纠纷 ; 民事诉讼 ; 争议 ; 对策
中 图分 类 号 :F 9 . D 75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16 (09 0 0 0 0 10 5 9 2 0 ) 3— 1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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