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试行)-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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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业务范围与岗位第四条本公司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岗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第六条本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培训第八条本公司应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招聘被派遣劳动者。

第九条本公司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十条本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享有相应的福利。

第六章劳动保障与争议处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确保其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公司应接受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通过合同将劳动者派出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第四条劳务派遣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与手续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自主招聘能力,在国家招聘服务机构或合法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及时进行替换、调整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评估和职业指导,改进派遣员工的质量和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期满前,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享有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工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指派专门负责劳务派遣管理的人员,并向用工单位报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劳动合同的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通过合同将劳动者派出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务派遣服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的各个部门,以及通过本公司获取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本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员工指由本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是指需要劳务派遣员工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保证劳务派遣服务的规范运行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第十条本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员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员工的身体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监督机制,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给予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派遣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流程。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精选)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精选)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录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态。

第三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增加劳务派遣工种,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劳动者职业能力的发展和提升,是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目标。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履行职责,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确保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劳务派遣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在派遣期间享有同工同酬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工人,不得压低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事宜。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工人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提高其适应用人单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1. 劳务派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2. 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和工资支付方式;3. 劳务派遣工人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安排;4. 劳务派遣工人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 劳务派遣工资纠纷解决方式;6. 劳务派遣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条件;7.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人提供工资明细表,明确工资构成和支付内容。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延迟支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运营管理和劳务派遣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劳务派遣业务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权益第七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同等的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接受派遣单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劳务派遣业务流程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员工。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跟踪了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表现,及时处理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因派遣员工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劳务派遣单位所有。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全体员工,员工应当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员工有权享受基本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六条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

第七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八条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不得故意破坏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绩效考核作为员工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员工绩效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根据员工工作完成情况、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对于绩效优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绩效差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奖惩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奖惩记录,以便对员工绩效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提升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提升计划,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主动学习和提升,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培训和提升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和晋升。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保证安全生产。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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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乐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我公司(江苏金乐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七条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

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劳务合同及试用期第八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着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个人所得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

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六章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

任何休假都须按照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1.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2.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3.不按时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或从事任何兼职活动的;4.不爱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财产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的;5.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和调整的;6.派遣员工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婚姻生育状况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7.派遣员工向第三方打听、透露或者讨论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附件的;8.组织、教唆、胁迫他人聚众滋事。

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声誉名誉的;9.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人员健康、财产和名誉损害的;10.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及性骚扰等行为之一的;11.违法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书面警告的;12.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培训考核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训的教育等。

用工单位须对派遣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所有派遣员工须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我司负责安排其参与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九章保密制度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

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

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十章离职制度第三十五条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制度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三十九条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条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另外规定外。

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即2020年07月01日)。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江苏金乐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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