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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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高效运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货币资金收付、保管、核算和监督的业务活动。

二、职责划分1. 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收支、记账、报表编制等。

2. 审计部门负责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合理申请和使用资金。

三、账户管理1. 公司应设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收支,一般账户用于特定项目或临时性资金需求。

2. 任何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均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高层批准。

3. 严禁私自开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

四、收付款管理1. 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支现金或挪用公款。

2. 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需特别审批。

3. 大额交易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减少现金交易的风险。

五、现金管理1. 现金库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 现金收支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银行结算管理1. 银行结算应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谁的账出谁的钱”的原则。

2. 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及时发现并处理未达账项。

3. 对于长期未动账的存款,应进行清理或合理安排使用。

七、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2. 实行双人审批制度,对于关键环节如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操作,需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 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按公司规定程序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货币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货币资金

企业会计准则-货币资金一、引言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本文将就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货币资金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涵盖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和金融工具列报及披露等方面。

二、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钞,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并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是企业的货币性流动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核对,确保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四、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以确保其他货币资金的准确记录和管理。

五、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短期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现金等价物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以确保现金等价物的完整记录和管理。

六、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职责分工、授权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监督检查等。

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降低货币资金管理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七、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

在管理方面,企业应合理安排资金流入流出,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核算方面,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货币资金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八、金融工具列报及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货币资金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货币资金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货币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

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现根据《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注:本控制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职责分工制度。

涉及到货币资金的不相容职务要求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全过程。

2、收支分开制度。

公司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分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进行处理,防止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内部稽核制度。

设置内部稽核单位和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及时发现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控制。

4、定期轮岗制度。

财务人员尤其是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财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以减少和降低货币资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二、现金管理1、现金的使用范围:工资、津贴;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差旅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人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金额较小的例外)2、现金的收支规定:不得坐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收到的现金,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他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任何款项的支付都必须有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等。

3、关于借款的规定。

为方便结算,采购员、汽车司机、商检员、食堂等部门或人员可采用备用金结算。

其他人员一律不预借现金,经办人员应先垫付资金,回来后凭有效单据到财务部实报实销。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规标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文号:财会[2001]41号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文日期:2001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计制度货币资金

会计制度货币资金

会计制度货币资金一、引言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的体系。

货币资金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各种货币形式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会计制度对于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会计制度中货币资金的相关内容。

二、货币资金的定义和分类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持有的可以用于支付债务和日常运营的各种货币形式的资金。

根据其形式和性质的不同,货币资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 现金现金是最常见的货币资金形式,包括各种面额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现金通常存放于企业的现金库房或者备用金库,用于日常的现金支付和零钱找零。

2.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由银行保管和管理的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可以通过存折、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操作。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存取。

3. 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其他形式的可以用于支付债务的资金,如定期存款、支票、汇票等。

这类资金通常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或条件性,比如定期存款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才能支取。

三、会计制度对货币资金的核算要求会计制度对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核算要求:1. 保证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对货币资金进行真实和准确的核算。

在核算过程中,需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 货币资金的期初和期末余额调节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初和期末对货币资金的余额进行调节。

这个调节过程需要将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发生额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正确性。

3. 控制货币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货币资金的流动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

这包括对资金的开支和收入进行严格审批和记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范风险。

4. 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监督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保管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一、货币资金的定义及特点货币资金是指资金循环周转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动性较强的一种资产,按货币资金的用途和存放地点的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控制风险,单位在组织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加强货币资金的控制与核算,对于保障单位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货币资金业务的特点,结合单位自身的经营管理实际,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和核算方法,从而更有利于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完善而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对加强单位经营管理、保护单位财产安全、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是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第一,货币资金的安全性。

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库存现金安全,预防被盗窃、诈骗和挪用。

第二,货币资金的完整性。

检查单位收到的货币资金是否已全部入账,预防私设“小金库”等侵占单位收入的违法行为。

第三,货币资金的合法性。

检查货币资金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规,手续是否齐备。

第四,货币资金的效益性。

合理调度货币资金,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实行岗位分工制度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出纳人员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收支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业务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以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2、坚持预算控制制度编制资金预算控制旨在对企业一定时期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统筹安排。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货币资金————————————————————————————————作者:————————————————————————————————日期: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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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是公司各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1、确保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2、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3、确保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合法、合规;4、确保货币资金结算及时、准确;5、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保持货币资金持有量。

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第六条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集中,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岗位应当实行定期轮换。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二条单位对于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指现金是单位财会部门控制的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单位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管理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收支业务的范围和额度,对不属于现金收支范围或超出收支额度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现金收入的控制,对现金收入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现金的业务、部门和人员;2、规定不同经济业务收取现金的程序和方法;3、控制现金的解缴时间,特别是对远离单位本部的收现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规定现金解缴财会部门的时间;4、收款经办人员只负责办理收款业务,不得同时担任开票和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八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支出的控制,现金借款支出的额度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金支出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因业务活动需要预支现金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预支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必要时附相关有效证明;2、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预支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超出正常范围的现金支付业务,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预支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现金支付的范围、批准额度、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制证人员编制现金付款凭证;4、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5、业务人员报销时,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审查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支出范围和额度是否与申请批准的一致,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规定要求,审核无误后由财会人员编制现金付款凭证,财会主管或指定审核人员应当在付款凭证及其相关附件签章;6、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和所列数额,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报销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在付款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

第二十条现金收付必须当面点清,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

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当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资金。

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付,不准以营业款或找零款滚欠。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现金必须存放在本单位保险柜内,不得在保险柜内放臵个人现金、存款单据及有价证券等,不得在保险柜内放臵其他物品,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除正常收付款业务外不得与个人串换现金。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配备验钞机,出纳人员必须对收存入库的现钞进行验证。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互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对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银行存款是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货币资金。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开设帐户均应报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备案。

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银行开设银行存款日记帐。

财会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的银行帐户,分别编制银行收付款凭证,并按照不同的银行帐户连续编号。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银行收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

单位在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时,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单位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涉及银行收付款项的经济事项。

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2、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经办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事项的类别、性质、以及对方单位的信用情况和本单位的财务政策,会同财会人员确定收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3、对于单位发生的银行收付款业务,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用途等,购臵实物资产的必须附有验收部门或领用人员的验收签章;4、单位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审查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超越审批权限和范围办理,业务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财会部门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拒绝办理;对审核无误的,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在相关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收付,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批示,编制银行收付款记账凭证;5、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按照结算方式的要求,办理收付结算手续,并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办理完毕的银行收付款业务,应当在收付款记账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6、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出纳员进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或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确保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会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定期与出纳人员进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或总账)的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会主管应当不定期抽查银行收付款凭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月末,财会主管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结存余额准确无误。

财会主管应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审查、核对,每月不少于1次,并设立专用记录簿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均要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尽量采用票据结算方式以减少现金支出。

建立备查账薄,严格票据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其他货币资金是企业货币资金中具有单独存放地点和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在会计核算时要同现金、银行存款相区别,单独设臵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设立辅助台账。

第三十条单位要加强对外埠存款的监督控制,对外埠存款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加强对外埠存款账户设立的审批,明确审批程序和有权审批人;2、明确外埠存款岗位责任制度,一旦设立外埠存款账户,应当立即明确外埠存款资金管理的责任人,明确外埠存款的使用者;3、指定外埠存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外埠存款管理的方法、原则及程序进行规范;4、确保单位对外埠存款资金的统一调度权;5、对外埠存款要及时清理,当单位不需要设立外埠存款时,财会部门要及时收回余额,注销外埠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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