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贵州国控企业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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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几点思考
关键字 : 国控重 点污染源 ; 自动监测 ; 数据有效性 审核 中图分类号 : 8 03 X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G)10 7 一 2 1 )3 1— 1 0 ( 0 - 0 9 (0 2 0— 9 2 - 3
环 境监 测工 作 作为 环境 保 护 的基 础 ,当前 已从
行检查和维护 , 并提交相应的 自 检报告。 检报告 的 自 内容包括对设备的运行率、数据的传输率和数据 的
准 确率 进 行分 析 。 企业 在提 交 自检报告 的同时 , 要 还 提供 该 季度 内的产 品品种 和产量 的有 效证 明 。 企业 在 初次 提交 自检 报告 时 ,必 须附 交环 境行
载体 ,搞好这一项工作的最终 目的是建立一套污染
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 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 的环境 监测体系 ,从而说清污染源状况和主要污染 物排放 情况 ,为污染减排等核心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强大的 技术支撑。当前是污染源 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从建设
对污染物 自动监测系统 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
监测和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 污染 源 自 在《 动监 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 号 ) 四条至第八条 ( 8 第
中进一步确定 了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环境监察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信息机构的分工。 为确保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 的正常运行发布了 《 污染源 自动监控
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 0 】 号 ) ( 2 8 6 。在《 0 国家重
() 1 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角度来指导 自动监
控 系统 的选用 、 安装 和使用 ; ( ) 自动 监控设 备 进行 定期 比对 监 测 ,就 自 2 对 动监 控数据 有效性 审核 工作 中存 在 的技 术 及 数据 异 常 问题提 出整改意 见和 建议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国发平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版操作手册

(国发平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版操作手册

03(国发平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3.0版操作手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手册3.0版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手册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手册操作手册............................................................................................................... (I)第一章概述............................................................................................................... (1)1.1系统目标............................................................................................................... . (3)1.2系统功能............................................................................................................... . (4)1.3功能模块............................................................................................................... (5)第二章系统登录............................................................................................................... . (6)2.1启动登录系统............................................................................................................... .. (6)2.2进入系统............................................................................................................... . (6)2.3退出系统............................................................................................................... . (8)面布局及控件介绍............................................................................................................... .. (9)3.1 页面布局............................................................................................................... (9)3.2 控件介绍............................................................................................................... . (11)3.3 图标介绍............................................................................................................... . (13)第四章总体预览............................................................................................................... .. (15)4.1数据完整性............................................................................................................... . (15)4.1.1功能说明 (15)4.1.2操作说明 (15)4.2报警统计............................................................................................................... .. (16)4.2.1功能说明 (16)4.2.2操作说明 (16)4.3数据审核情况............................................................................................................... (18)4.3.1功能说明 (18)4.3.2操作说明 (18)4.4设备审核情况............................................................................................................... (19)4.4.1功能说明 (19)4.4.2操作说明 (19)4.5设备验收情况............................................................................................................... (21)4.5.1功能说明 (21)4.5.2操作说明 (21)4.6污染物超标TOP10 .......................................................................................................... . (23)4.6.1功能说明 (23)4.6.2操作说明 (23)4.7重点污染物超标情况............................................................................................................... (24)4.7.1功能说明 (24)4.7.2操作说明 (24)4.8通讯服务器连通情况............................................................................................................... (25)4.8.2操作说明 (25)4.9监控数据最新交换时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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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环保部门填写收到验收申请表日期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市县(市区)路号邮编
排污口位置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环保负责人电话手机
主要产品
情况
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废气污染源编号及规模燃料含硫量(%)
脱硫工艺及效率设计处理风量(m3/h)燃料消耗量(吨/日)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除尘工艺及效率脱硝工艺及效率
废水废水处理工艺排放去向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
实际排放量(吨/日)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标准值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自动监控设施情况
设备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是否规范排污口是否规范化设备供应商设备型号及编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效期
提交材料清单: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6、相关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
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7、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的委托运营
合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企业名称联网时间
排放设施名称排放口名称
数据传输设置
数据采集器序号
终端服务地址码
数据上报间隔
通讯协议(注: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现场数据与传输
数据是否一致
数据报表排放浓度排放流量排放总量日报月报季报
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异常数据有无标记有无处理有无备份
有□无□有□无□有□无□
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标准值浓度报警上限浓度报警下限报警设置
联网验收情况
审查项目核查情况
与监控中心联网情况
数据传输安全性
通信协议正确性
数据传输正确性
联网稳定性
联网结论
联网单位:(签章)
年月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企业名称
比对监测单位监测日期点位名称及编号
自动监控设施名称
制造单位
型号及编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比对方法自动监测方法
项目比对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结果标准限值达标情况
比对监测
结论
比对监测单位:(签章)
年月日
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组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资料审核情况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有□无□不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有□无□不完善□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有□无□不完善□联网报告有□无□不完善□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报告有□无□不完善□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无□不完善□
制度制定情况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有□无□不完善□岗位责任制有□无□不完善□定期校验制度有□无□不完善□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有□无□不完善□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判断说明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口标志牌安装位置是□否□
安装位置监测值能否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排放水平是□否□
探头、管线和采样管路是否按设计安装是□否□
在线监控设施组成是否完整,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
是否有预处理设施、校准设施、防雷设施及自动清洗功能是□否□
手工监测孔开孔位置,监控平台设置是否能满足手工监测的需要是□否□
是否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是□否□
是否具备数据历史存储功能和查询功能、可查阅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流量、排放总量的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是□否□
是否合理设置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超标报警是□否□
现场数据与传输数据是否一致是□否□
验收
组意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表六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公章)
经办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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