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少数重要工业产品和 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 报检制度。
售前报检制度应当严格限 定产品范围,具体办法由自治
删除本条
(操作性不强, 之前基本没有实 施过)
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第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 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组 织实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市、县 拟订的上述三种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计划,必须报自治区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后,方可组织实施。日常监督 检查的除外。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 督检查周期内,任何部门不得 重复安排监督检查。对违法重 复安排检查的,生产者、销售 者有权拒绝检查。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由依法 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 做出结论。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 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 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四条 工商、卫生、医药、商 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删除本条
内容已在第三条 体现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查 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
认可或者验收合格并颁发证书 验机构为本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机
的检验机构为本自治区法定产 构。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
品质量检验机构。法律、行政 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 行政法规执行。
规定的,依据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广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及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的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摘要: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概述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42条内容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际应用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意义和作用五、结论正文: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概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是我国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而制定的一份清单。
它详细列举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包括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贮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42条内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共计4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召回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过程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保存销售记录。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自查、召回等信息。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危害。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际应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在实际应用中,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执行清单中的各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意义和作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2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0〕483号)和自治区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扶持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振兴广西医药产业,通过在我区遴选一批守信且具有发展潜力的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良好服务等方式予以重点扶持,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我区药品经营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性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药品批发企业1.企业诚信度高。
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企业。
2.企业上规模。
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按向税务部门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企业发展能力强。
达到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或已获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药品现代物流改造项目。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企业诚信度高。
企业上年度无严重违反药品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形:(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劣药品。
(2)非法销售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3)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2.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按向税务部门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实用版】目录1.引言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3.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4.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5.结论正文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其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在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共有 42 条,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全过程。
其中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等。
这些内容旨在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明显。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要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了指导和整改,有力地保障了食品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42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背景和意义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3.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4.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和监管5.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便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共包括 42 条具体要求,涵盖了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3.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清单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和监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五、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作用和意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8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4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2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3、经营过程控制
4、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三、经营过程控制
14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人员管理
13
自建网站应当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贮存和运输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5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一、许可管理
6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二、人员管理
10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2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1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6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含特殊食品)
(2019年版)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一、许可管理
1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9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5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