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质量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符合要求。
四、加强人员培训村镇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村镇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质[2004]216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12.06【实施日期】2004.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
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
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
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
水平,实现农房
【总页数】4页(P2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J],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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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鄂建[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53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建设工程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
如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预算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算管理非常重要。
应制定详细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防止因资金不足而降低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防止出现过度支出的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得当。
二、加强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要把握好抽样检查的比例和方式,确保检查的全面和准确。
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和要求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地。
三、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定。
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
在工程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的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制定安全方案,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人员管理在村镇建设工程中,人员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建设单位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同时,要落实好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措施也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唯有把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具体工程实践中,才能确保项目的整体进展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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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提高农房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落实用地保障
(一)推动“多规”衔接,强化规划管控。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性内容,划出禁建区和农民建房用地范围,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农村建房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短期又未征迁的镇村,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
推进“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加快盘活宅基地存量,指导村民建房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合理引导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对村民建房和住宅小区建设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满足农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
(二)强化依图审批,推广通用图集。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
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各市、县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科学制定、规范施行“示范房”和村镇住宅小区激励政策。
二、改进审批服务,强化审批管理
(三)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乡镇权责。
简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按权责一致原则,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级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审批。
强化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建房符合条件的应批尽批、及时审批。
(四)推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整合优化现有农村建房审批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建房网上审批平台,覆盖至乡镇一级,提供村民办理建房手续“一站式”服务。
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设立监督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五)严格审批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乡镇政府所在村及周边村庄确实用地紧张的,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单元式住宅小区,实施统规统建。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乡镇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
县级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农村建房专题协调会,督促解决农村建房各类问题,每年总结分析,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每周两次以上巡查,做到“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含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
每个乡镇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
村民委员会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上报,将农村建房安全质量纳入村庄治理范围。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七)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督、指导、服务责任。
省、市住建部门支持县级住建部门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无偿提供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编制施工质量安全须知和事故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几不准”形式印发给建房户和工匠队伍;组织开展设计下乡;引导推广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成品轻型坡屋面和建房材料选用应用体系;2019年完成乡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人员和村两委干部轮训,2020年底前完成农村建筑工匠全面轮训。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指导推动“两规”衔接,落实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指导监督规划实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
(八)落实建设主体责任。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参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房村民委托建筑工匠进行建房的,必须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行购买工伤保险。
四、强化两违治理,全面遏制违建
(九)全面推行卫片核查比对制度。
在“两违”执法、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卫片核查,扩大核查范围、增加核查频次,设立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实行定期采集,通过图斑对比,对新增“两违”登记建档,实行销号记分制度。
县级每季度比对并向市级上报一次,并在下一季度前全面治理完毕。
(十)强化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
落实县乡村三级网格管理机制和巡查、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责任。
街道(乡镇)、社区(村)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违”巡查负有直接责任。
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尤其是施工进度急、安全标准低、措施投入少、施工人员多、安全隐患多的违建抢建违法行为,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坚决发现一起、消灭一起。
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十一)配强基层力量。
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确保县、乡镇两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配强乡镇级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力量;支持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技术队伍提供监管和指导服务。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农村建房监管职责,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工作不断档、不留白。
对未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