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和医疗污水管理检查表模板

是否
是否
15.1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
是否
是否
16.是否违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是否
是否
是否
17.是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化追溯系统
是否
是否
是否
18.是否在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化追溯系统中完成注册备案、数据上传
是否
是否
是否
19.是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
是否
是否
是否
2.医疗污水
20.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安装有污水处理设施
是否
是否
是否
26.是否开展医疗污水卫生学检测(注明多久检测一次,最近一次检测时间及检测结果)
是否
是否
是否
27.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否
是否
是否
28.医疗污水是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市政管道
是否
是否
是否
29.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室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防护及急救用品
是否
是否
是否
3.生活垃圾
30.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实行源头分类和暂存
是否
是否
是否
21.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是否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是否
是否
是否
22.医疗污水是否实现全面归总收集处置
是否
是否
是否
23.是否建立医院污水日常管理、监测、检测等环节的台账
是否
是否
是否
24.污水污泥处置是否与具备资质的处置机构签订协议(备注处置机构名称)
是否
是否
是否
25.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是否
是否
是否
36.是否露天存放输液瓶(袋)
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 环境管理制度
01 背景和依据
03 分类管理 05 机构设置
目录
02 实施范围 04 综合许可 06 法律法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 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来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2016】81号文)
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 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 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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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 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 体要求。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 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 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 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一)1 范围本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的实施与监督。
本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和本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的条文,与本同效。
当上述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GB3097 海水水质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设置要求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设置要求1一般规定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处理设备宜设有备用。
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宜设应急事故池,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设置方式可与调节池并联,发生事故时用跨越管旁路引入。
1.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有避免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1.4 当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时,应具有可靠的设备处理效果参数和组合设备中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1.5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1.6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非密闭格栅井应加盖密闭。
1.7 污水处理站处理构筑物进水口和出水口宜采取整流措施。
1.8 对污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9 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要求。
2站址选择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排放口位置、运输条件、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3 新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宜小于15m。
2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与民用建筑距离不应小于15m,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3 污水处理站区域宜设置围栏,高度不宜小于2米。
3设置要求3.1 污水处理站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站址位置、处理工艺、建设标准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4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5)4 水量与水质 (6)4.1 设计水量 (6)4.2 设计水质 (7)5 污水收集 (8)6 特殊医疗污水处理 (10)6.1 放射性污水 (10)6.2 其它污水 (10)7 处理工艺及设施 (12)7.1工艺流程 (12)7.2处理设施 (13)8 消毒 (16)8.1 一般规定 (16)8.2 含氯消毒剂消毒 (16)8.3 臭氧消毒 (17)8.4 紫外线消毒 (18)9污水处理站 (19)9.1一般规定 (19)9.2站址选择 (19)9.3设置要求 (20)10 污泥、废气处理和处置 (22)10.1 污泥处理和处置 (22)10.2 废气收集和处理 (23)11 施工安装 (25)11.1 一般规定 (25)11.2 土建施工 (26)11.3 设备与管道安装 (27)12 调试验收 (29)13 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31)13.1 运行管理 (31)13.2 监(检)测控制 (32)13.3 安全与应急管理 (32)附录A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划分 (34)附录B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37)附录C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调试记录 (40)本标准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第一步:排污许可申请准备医疗机构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医院的基本情况介绍、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排放口位置示意图、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及其效果等。
同时,还需要准备医院的资质证明材料、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报告及检测报告等。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格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格,并且确保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将填写好的排污许可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按照要求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步:审查和评估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评估。
主要是对医院的排污情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第五步: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医院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第六步:许可证发放如果经过评估和核查,医疗机构的排污情况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且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将会发放排污许可证书。
第七步:排污许可证公示医疗机构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信息、排污数据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八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和管理医疗机构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废水和废气的排放管理和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一、排污许可的意义:排污许可是医疗机构合法排放废水和废气的基础,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医疗机构可以合法执行废水和废气的排放权利,并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二、排污许可的依据:三、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排污许可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医院等涉及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单位。
涉及的废水包括治疗废水、洗涤废水等,废气包括烧毒废气等。
四、排污许可的流程和手续:医疗机构申请排污许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办理手续来完成,主要包括申请准备、填写表格、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估、现场核查等多个环节。
污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污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污水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的一种证明,它是一种法定的准许证,表示被允许进行污水排放的权利。
持有污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排放污水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办理污水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进行审批流程,只有通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许可证。
污水许可证办理在我国是由环保部门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才能办理成功。
下面将具体介绍一下污水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一、办理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办理污水许可证前,首先要了解国家关于污水排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了解办理的流程、条件和要求,以便做好准备。
2.收集申请材料:准备办理污水许可证所需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环保相关证明、污水排放情况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资料。
3.整理相关资料:将收集到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准备,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选定办理时间:选择办理污水许可证的时间,合理安排时间进行申请和审批。
5.与相关部门联系:与当地环保部门或污水管理部门联系,并了解办理污水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二、办理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要求,填写完整的污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或污水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申请材料需要递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3.审核和初审: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现场调研和审核: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和审核,以了解实际情况。
5.公示和听证:经过初审和调研后,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同时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6.审批和发证:经过公示和听证后,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污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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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办理详细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一起来看看:规范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床位500张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管理;对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实行简化管理。
行业主要污染物确定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污水主要为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主要特征污染物包括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和总余氯等。
医疗机构污水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不许可排放量。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硫化氢、甲烷、氨、氯气等。
医疗机构废气许可排放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许可排放量为0。
排放口类型和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技术规范”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
其中,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涉及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特殊医疗污水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传染性特殊医疗污水仅说明预处理情况。
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仅说明排放去向。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放限值要求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浓度限值依据GB18466或地方标准取严确定。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按照GB18466确定;有组织排放的速率限值按照GB14554确定。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医疗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医疗废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421要求;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e)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18466要求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要求该标准依据GB18466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污水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肠道病毒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pH值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污水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在污水总排放口对氨氮、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色度、总余氯等污染物无监测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每季度监测1次。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
其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频次为每日1次,实施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可延长至每周1次;危险废物管理信息记录频次为每日1次;监测记录信息依据污染物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和附件附图要求。
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等内容。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以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科室或设施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不进行核算。
污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
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应选取合理的计量称重设备,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称重核算。
合规判定方法合规性判定主要包括许可事项合规判定和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许可事项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
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常见十五问解析1、本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本标准适用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国民经济代码包括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和疗养院8416等。
社区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体检中心等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其中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根据名录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哪些医疗机构应重点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应实施重点管理。
实行重点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较为严格。
3、申请医疗排污单位需提交哪些图件?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院区平面布置图。
污水处理流程图应包括工艺名称和处理规模;院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同时注明院区雨水和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填报排污单位时,原辅料信息填哪些内容?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
5、如何识别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锅炉的废气排放口分类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6、排污单位废水许可哪些内容?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对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污水总排口的纳入许可限值管理的水污染物主要有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将结核杆菌纳入许可管理。
此外,对于检验室、实验室、放射科、口腔科等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在科室或设施排放口对第一类污染物进行浓度限值管理。
7、废水排放浓度的执行标准?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的表1确定;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8466中的表2确定。
8、临时特殊定点医院,排放标准是否调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考虑到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按GB18466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污水的消毒工作,疫情期间应提高监测频次,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排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9、排污单位废气许可哪些内容?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对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浓度进行许可限值管理,纳入管理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和氯气。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锅炉废气的许可内容参考HJ953,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10、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浓度执行标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限值根据排放形式进行区分,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执行GB18466;有组织排放的速率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1、排污单位危险废物许可哪些内容?医疗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HW01)、废药物、药品(HW03)和污水处理站污泥,需按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GB18466的要求进行管理、贮存和转移,按照规定危险废物不允许排放,许可排放量为0。
12、排污单位的生活污水排放是否需要监测?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需要许可浓度,也不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如生活污水与医疗污水混合排放,则按医疗污水进行管理,依据GB18466和本标准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13、排污单位应开展哪些自动监测?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流量进行自动监测,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须采取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