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商用车ABS生产一致性监督力度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编号: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审核:批准:版本号:受控状态: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一、目的:为了确保本公司认证产品能满足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厂生产的批量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特制定和颁布本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以下称计划)。
二、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04类车辆产品。
三、职责:3.1质量负责人经公司研究决定,由 xxx 担任本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一职,同时担任本公司认证技术负责人,授权其继续履行原来的职责和权限外,在3C认证工作中,其职责及权限如下:①确保工厂管理体系满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CAP-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②负责认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③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④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⑤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⑥负责批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⑦负责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⑧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⑨向上级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情况,包括需要的改进。
⑩代表本公司就质量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的联络。
3.2各部门职责3.2.1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工艺规范、关键工序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发放、保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供销部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工作;负责产品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制修订和变更申报等。
3.2.2生产部负责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生产用设备、工装、夹具和工位器具的制造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通知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工作,严格车辆生产管理,确保产品一致性,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拟对我市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自2010年6月份工信部出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和2010年9月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等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二是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措施、技术手段、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运行评价制度情况。
三是车辆产品合格证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车辆生产企业有关合格证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倒卖、伪造合格证以及异地使用、异地生产等违规行为。
二、检查范围根据工作安排,检查工作将从8月中旬起至9月中旬结束。
检查范围涉及我市《公告》内所有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摩托车生产企业共21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检查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拟从现在开始至8月22日结束,主要由各车辆生产企业对照公告要求进行自查,于8月22日前将本企业自查情况(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来源:产业司】 【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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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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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中 国汽车 技 术研 究 中心 以提高 中 国道 路安 全 。 主 办 . 威 伯 科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 威 伯 科 公 司 标 准 要 求 货 车 及 年 5 0 5 式成 立 威 不 装AB R正 S,这 种 现 象 很 不 正 事 故 发 生 最 严重 的 国家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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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 限 公 司协 办 的 2 0 商 制 、 悬 架 和 变 速 控 制 系 统 的 方 法 验 证 试 验 有 06 场AB 系统 功能 演示 活动 于 先 的 货 车 、挂 车 、 客 车 和 轿 出 了很 大贡献 。 S 2 0 年 6 2 日在 北 京 举 行 。 车 制 造 商 。 1 8 年 威 伯 科 公 06 月 3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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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B O) 车 控 制 系统 ( C 汽 中 商 用 汽 车 电 子 制 动 、稳 定 控 并 在 海 南 试 车 场 进 行 了 试 验 意 。在 今 后 管 理 中 ,政 府 部
1 9 年起 .威伯 科公 司参 中 心 主 任 赵 航 所 说 在 政 府 全 国 共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9 9
造 商 和 行 业 组 织 对 道 路 安 全 与 制 定 了 国标 G / 5 4 对 车 辆 管 理 中 ,在 现 有 标 准 4 0 5 起 .死 亡 人 数 9 7 8 . B T1 9 — 3 524 8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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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流 通 、使 用 各 个 环 节
B T 9 - 0 3 3 用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研 讨 会 暨 现 供 应 商 ,其 客 户 包 括 世 界 领 G / 15 4 20 标准 定 稿 作 关 注 商 用 车 安 全 ,对 商 用 车
了这次研 讨会 。
伯 科 公 司 成 功 研 发 了 电 子 制 于 1 t 的长 途 客车 和旅 游客 车 、 到实 处 。 2
会 议 由 中国汽车 技 术研 究 动 系统 (B ) E S 、汽 车胎 压 监测 总质 量 大 于 1 t 允许 挂 接 总质 6
的 O 中心 主 任 赵 航 主 持 ,公 安 部 系 统 ( M) 1 VT 、牵 引 力 控 制 系 量 大于 1 t 挂 车 的 货 车及 总 我 国道路交通事 故和汽车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