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20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细化行业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新编制或修订的,应在预案生效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六条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应与政府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总体阐述本单位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专项应急预案体系、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运输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围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更好地应对交通运输事故和灾害,保障交通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概述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保障交通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
该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为了有效实施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等。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制度和规范,统筹协调应急工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是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专业队伍,负责实施应急救援任务。
四、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制定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急预案应包括灾害预警、应急救援措施、资源调配和人员安排等内容。
预案要具体明确各种灾害和事故的应对措施,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指挥系统和通信系统等。
同时,还要明确各类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应急演练和评估的要求。
五、人员培训人员培训是保障应急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灾害应急知识的学习、应急救援技能的训练、应急指挥能力的提升等。
同时,还要加强培训评估和考核工作,确保人员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预测,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按计划组织采购和储备。
储备物资包括救援设备、应急医疗器械、通讯设备、消防器材等。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更新储备物资,确保其完好可用。
七、应急演练和评估应急演练和评估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4篇)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交通运输突发事故是指在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管道等交通运输领域中突发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重大不良后果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由于各种原因引发,如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设施缺陷、交通运输组织不当等。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时响应事故并有效处理,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
本文将介绍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要点。
一、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建立的,要求各交通运输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能够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为事故的及时处置提供支持。
1. 事故信息报告的对象和内容事故信息报告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单位(如公交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监管部门(如交通运输管理局、交警部门等)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保险公司、调查机构等)。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事故原因、事故处置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2. 报告的方式和时限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电话通报等方式进行。
报告时限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如24小时、48小时等)完成报告。
3. 信息报告的流程信息报告的流程应该清晰明确,包括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流转等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起健全的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与及时。
二、交通运输突发事故处理办法制度交通运输突发事故处理办法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以规范事故处理流程和措施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能够保障事故的科学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一般情况下,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以便明确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和义务。
2. 伤亡人员的救治和赔偿对于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及时进行救治,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和赔偿。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完善应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
交通运输部开展与应急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依职责负责处置,且需交通运输部本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 作者:
———————————————————————————————— 日期: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ﻫ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ﻫ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ﻫ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相关意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