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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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华政办[2000]08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员的变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

第三条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知识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设岗结构和比例

第五条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每个博士点设置3-5个岗位;

(二)每个硕士点设置2-3个岗位;

(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岗位;

(四)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2%设置岗位;

第六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0%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第八条副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各博士点、硕士点学科按正副高之比为1:2~1:2.5的比例设置岗位;

(二)非博士点、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和各本科招生专业按正副高之比为1:3的比例设置岗位;

(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1:3~1:4的比例设置岗位;

第九条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设置岗位。

第十条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20%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三章特聘教授

第十一条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四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在教书育人、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优秀(思想政治考核应当为优秀);越级破格者,以上表现应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聘任现职的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应聘教师职务者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具备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每年应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五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

第十九条晋升教授,应当任副教授满5年。

第二十条晋升副教授,应当任讲师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者,应当任讲师满2年;博士在读者,应当任讲师满4年。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可直接聘任副教授职务;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可参加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博士修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58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十四条初聘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等教学专业高级岗位的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章晋升聘任教师高级职务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应聘教授、副教授的人员,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学校上一年度教学评议的结果,可作为职务聘任中教学要求的参考,排名末5位的人员,经教学督导组专家复评后,教学质量确实差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教师职务晋升聘任。

破格晋聘教师高级职务者必须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0%,且教学效果考核为优秀。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晋聘教授应当完成下列教育教学任务:

(一)完成《华东政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必须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

(二)一般应独立指导2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1届以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无硕士点学科的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必须以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作为替代);

(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为必要条件);

(四)近三年来每学年在校内外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反映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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