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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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如果大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缴纳还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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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相关法律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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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办法,其中就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那么,究竟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有哪些?今天,小编跟大家聊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本公司的具体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方式有三种:
1.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
以上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本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
2.未支付依法应支付的其他工资。
已先行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行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行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按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进一步增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维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定义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保证建设单位或企业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建设单位或企业交纳的保证金。
2. 返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1)建设单位或企业停止施工或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2)建设单位或企业已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或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建设单位或企业。
3.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 保证金的缴纳(1)建设单位或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2)建设单位或企业应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事宜。
2. 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委托银行为专属账户管理;(2)政府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或企业发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证明;(3)建设单位或企业应按照规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或企业应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规行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应直接向信用机构和公安机关通报处理;2. 建设单位或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或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工程造价:指承包对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下达的建设工程的总造价。
农民工:中国城乡劳动力有一部分来自农民,他们临时离开家乡到城市地区参加工作,因此称为“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农民工外出就业。
农民工是指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外出就业在城镇工厂、建筑工地等地工作的人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和不完善的用工制度,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遭受的欠薪问题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工资保证金。
这笔保证金作为给予农民工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其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将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信息向政府或指定的监管机构报备,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在发生欠薪问题时,政府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垫付,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确定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行业类型和聘用农民工的数量进行合理设定。
其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在缴纳后,用人单位可在一定条件下返还保证金或者进行追加缴纳。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于拒不缴纳保证金或者滥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高劳动力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设定和缴纳要求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困难。
其次,由于各地政策的不一致和执行效果的差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由于农民工需要在不同地区工作,不同地区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规定不一致,给农民工的工资结算带来一定的困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农民工数量的快速增加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不断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管理机制和问题挑战三个方面来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政策背景保护农民工权益一直是我国不可忽视的问题。
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给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因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前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同时,该制度对违法违规未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以增强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责任感。
二、管理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首先,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
这个机构可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进行审核、登记和监督。
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应以一定比例来确定。
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农民工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等因素来确定,保证金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另外,政府可以采用扶持和奖励措施来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落实。
例如,对于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从而鼓励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三、问题挑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工资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负担。
其次,政府部门在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需要严格审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滥用或挪用资金的情况。
此外,农民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退还保证金不及时的情况。
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起执法和监督机制,及时催促用人单位按期退还工资保证金,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开设专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或非建设领域农民工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存入人社部门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账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工资保证金核算并如实反映其交存、使用和退回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第五条人社部门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要求开户银行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归口由人社部门财务会计机构负责,由会计机构专门建账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及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业务要求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文书的格式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原已取得会计核算单位资格、财务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计账目及核算保持不变;未取得会计核算单位资格、财务不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尽快清理相关会计账目及资金一并移交本级人社部门会计机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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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 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万以上至2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4% 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至 500(含 200 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3% 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
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
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
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对发生过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
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
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 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 日
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
示7 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
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发生农民
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
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
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
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
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
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
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总工会、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
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
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
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
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