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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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

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

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站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为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分工和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我代表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易地搬迁项目第一联合厂房工程项目郑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站做出如下承诺:一、建设单位1、自确定中标施工企业30日内,施工合同报送市大项办备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中施工企业每次支取工程进度款,在签收单上要明确民工工资数额,同时要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

2、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工作,按照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加改印章,并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于每月底前报送市重点项目办。

3、明确一名领导主抓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核对施工现场人数,并于每月将月工资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由于工程款不到位,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暂停新开工项目的招标投注活动。

二、施工单位1、加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专人管理.2、及时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在签定书面劳动合同7日内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重点项目办登记备案,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3、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并在7日内向市重点项目办登记备案,建筑工程决不发包给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因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订立承包施工合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我县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局积极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出台了六项措施,推动该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工人付出劳动有按月以法定货币领取工资的权力。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月发放工资,请各相关人员立即向我局反映、举报,我局将严厉查处。

2、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请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施工方对自己所做的劳动做出书面认可。

如出现拖欠情况,向我局举报必须有能证明造成工资拖欠的书面证明(如拨款方认可的欠条、合同等),否则我局概不受理此类投诉或上访。

4、建设工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受聘于施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质的个人为其工作。

5、建设局将积极协调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调解不成的,我局协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公安局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6、我局只受理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拖欠。

拖欠工资行为举报电话:************.。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成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既紧迫又复杂的任务。

农民工要求支付他们应得的工资,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一、强化法律手段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和义务,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和量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2.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拖欠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引入公益组织或律师团队参与农民工维权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农民工获得法律救济,提高维权成功率。

二、加强工资支付机制与监管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弥补拖欠工资的损失,提高诚信意识。

2.加强工资支付监管: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制度,强化对建设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问题,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第三方力量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及时曝光拖欠工资问题,形成舆论压力,推动建设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三、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建设1.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基金: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资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

2.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追溯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平台,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提供查询和追溯功能,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力的依据。

3.加强农民工培训与就业服务:提供全面的培训服务,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减少工资拖欠问题。

四、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权益保障1.加强农民工居住环境建设: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宿舍、工地生活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留下来的意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4•【字号】桂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

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

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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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成文时间】:2004-01-14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
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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