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doc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
他们为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做出了硬贡献,然而他们的工资支付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定一套可操作的管理方案施细则势在必行。
一、管理方案的设计在制定工资支付管理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如工资结构、工资结算周期、劳务派遣的情况等。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制定不同的方案施细则,而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每月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2.落实劳务合同。
企业应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合理、公正。
3.加强管理与监督。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4.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做到规范操作,确保工资支付过程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5.倡导文明劳动。
企业应该积极宣传文明劳动、遵纪守法的理念,营造法治环境,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二、方案施行的流程制定好管理方案之后,下一步是将其施行起来。
具体的流程如下:1.明确责任人。
制定好管理方案后,要明确责任人,确保方案能够顺利落实。
包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企业领导等。
2.成立工资支付管理小组。
企业可根据规模大小和管理需求成立工资支付管理小组,包括工资支付部门、考勤系统管理员等,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有人负责。
3.制定方案施行计划。
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方案施行计划,包括实施时间、任务分工、成果达标的考核制度等。
4.方案的检验与修改。
方案施行后,应当对方案进行检验和修改。
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及时的调整,确保方案能够顺利实施。
三、注意事项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法合规。
在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沧政办字〔2021〕174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实施“全流程管理、全环节管控、全周期联动”管理模式,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执法体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健全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考核评价细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考核评价细那么
备注:1.工程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2. 在建工程工程指应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
3. 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射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 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凯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建
设工程: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工程。
4.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住建、交通、水电、国土、供电、教育、环保、移民等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XX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XX办发(20XX)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一)调整充实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州、县两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
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XXX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联络员组成。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州、县两级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围绕全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州、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沟通对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推进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工作。
州、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同级领导小组。
(三)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领导小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台账至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新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新项目开工、停工项目恢复施工等情况。
各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新项目开工、停工项目恢复施工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政府部门考核。
政府部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者和协调者,承担着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的责任。
政府部门应该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
考核指标,包括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的指标,并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对
违法用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用工单位考核。
用工单位是直接与农民工打交道的单位,是农
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单位。
用工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支付农民工工资。
考核指标包括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用工单位是否建立工资支付专户、是否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对于违法用工的单位,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参加公共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资格。
第三,农民工维权组织考核。
农民工维权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重要力量,也可以作为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社会力量之一、农民工维
权组织要做好信息收集、线索获取的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违法用工
的情况。
政府应对农民工维权组织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总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考核机制。
政府、用工单位、农民工维权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用工的打
击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准确地拿到应得的工资。
只有这样,才能
够提升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为了根除我国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国务院根据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颁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多项制度。
本文依据条例梳理出十项制度与关心条例实施的人士进行讨论。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6年1月1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通知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的要求。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的专户制度、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工资支付代发代偿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治理拖欠联合惩戒制度、地方政府预防拖欠目标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
这些制度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及履行总分包合同产生巨大影响。
一、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是指企业以被招聘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其进行管理,以方便政府对被招聘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进行监管。
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就必须搞清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和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国办发〔2016〕1号文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情况等。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5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各区自查。
各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
各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综合评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五名。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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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3
2
完善协调
机制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1.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1分
区人社局
1
1.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履责情况;
2.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3.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偿责任具体办法。
1.制定并组织落实。3分(3项各占1分)
相应的制度措施应适用于所有领域(如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的工程项目,只适用于部分领域工程项目的,扣除相应项目一半分值。
1.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1分
2.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2分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0.5分
4.制定保障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具体措施。0.5分
2项考核要点: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健全;按规定配齐监察执法人员,杜绝违规挤占、挪用监察机构编制的问题;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场所设施功能齐全,执法所需基本装备配备到位。(各0.5分)
2.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1分
2项达到50%不足60%评0.5分,其他不得分。
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2
4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3.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1.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2.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1.加分项。2分
加分项主要指考核地区在治理欠薪过程中,在自治区统一工作要求之外,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的措施办法,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区人社局
2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40分)
5
工作实效
20.落实目标责任制度
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
1.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2分
1项中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是指省本级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2.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1起扣1分。5分
1、2项自查没有发生相应情形的,可得分;发生相应情形的,对应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项中的严重后果主要结合社会影响、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情况等综合考虑。
区公安局、区信访局
10
2项考核要点:建立“双随机”抽查“两单一库”;日常巡视检查中落实“双随机”抽查(各1分)4项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6、7项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
8
4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5.加强基层执法能力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区人社局、区编办
4
16.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2.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1.普遍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分
2.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1分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
17.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1分
5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40分)
3
规范工资
支付行为
6.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1.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1分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1分
评分项目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下同。1项中在建工程项目指已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下同。1项达到70%不足80%的评0.8分,达到60%不足70%的评0.5分,其他不得分。
区人社局
2
21.欠薪案件处置情况
1.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
2.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
3.处置欠薪突发事件。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1分
2.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1分
3.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0.5分
4.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0.5分
区委、政府组织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4
1
落实属地
监管责任
4.实施问责情况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
1.建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问责制度;1分
2.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问责;1分
3.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问责。1分
3.建立定期研究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0.5分
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主要议题。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2
2.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1.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的文件。1分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
1.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1分
2.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情况;1分
3.制定具体措施办法,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1分
4.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1分
5
14.依法治理欠薪行为
1.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
2.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
3.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并落实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2分
2.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2分
3.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1分
1项中的被欠薪农民工数是指经被考核地区查实的欠薪案件中涉及的农民工人数,考核地区不填报该项自评分,只上报被欠薪农民工数。
2项中的欠薪发生时间截止在2018年底பைடு நூலகம்。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
25
23.社会影响
1.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
2.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1.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5分
4.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分
5.建立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0.5分
6.建立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0.5分
7.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0.5分
1项考核要点:建立运行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省内联动处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各0.5分)
1项达到80%不足100%的评0.8分,达到70%不足80%的评0.5分,其他不得分。
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1
18.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
3.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1.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1分
2.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要求;1分
区住建局、区园林农牧水务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3
3
规范工资
支付行为
8.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1分
2.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1分
1项达到80%不足85%的评0.8分,达到70%不足80%的评0.5分,其他不得分。
构建工资支付监控网络。
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1分
区人社局
1
11.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1.制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办法;1分
2.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1分
区人社局
2
12.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制定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制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办法;1分
3.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1分
4.落实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的规定。1分
4项中,如在实地核查和综合评议阶段发现有违规批准有关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的,扣除该项得分。
区住建局
4
4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9.创新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的新机制、新办法。
2项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资金由财政性资金负担的工程项目。2项达到80%不足100%的评0.8分,达到70%不足80%的评0.5分,其他不得分。
区住建局、区园林农牧水务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
7.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的制度
1.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5.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1分
1、2项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指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利以及其他主管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3项主要涉及发展改革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4项中主要涉及财政以及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