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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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湘交基建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0〕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6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根治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充分调动项目各参建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力量,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从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范畴(一)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与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湘建建[2008]409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8〕40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为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确保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也造成一定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
虽然,全省清欠工作任务基本完成,但少数地区部分工程项目新的拖欠还时有发生。
近段时期以来,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面临资金困难。
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及时返乡过节尤为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早行动、早安排,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承包的工程逐一详细排查,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足额兑付到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项制度特别解读

6.开设、使用专户资料妥善保存备查。《条例》 第26条第2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 查。第57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 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 料,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
《条例》第27条第2款: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 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 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六)工资专户不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条例》第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 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 封、冻结或者划拨。
②专户信息报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 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 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③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 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 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卡的 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
农民工的银行工资卡,统一办理的应确保发放 至工人手中,应当要求工人签字确认已领取本 人工资卡并制作领取名册存档;由工人自行提 供的银行工资卡的,也应当在工人知情反馈书 中让工人确认工资卡由本人提供并保证在本人 手中。上述措施可避免工人以工资卡被包工头 收走为由讨要工资。工资卡名册是行政部门检 查的重点内容。
5.人工费用约定:①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 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②要约定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③每月人工费用的支 付金额实践中会存在一定波动,施工单位应有 明确的预案。例如按比例拨付后不能足额支付 的,施工单位应先行垫付同时上报建设单位补 足;出现余额沉淀,可请建设单位适当降低付 款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 预案应当尽可能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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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劳政字[2004]4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精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
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
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建设单位在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也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后,专业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把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
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后续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九条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在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第十三条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劳动保障和建筑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后续保障金未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欠薪企业按第十四条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六条建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各企业储存3万元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上,保证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当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
对逾期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由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上划拨支付,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开设专用存款帐户资格。
劳动保障部门对擅自挪用保障金行为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从20XX年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
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