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防患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各县(市、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对市区内的指导、检查、监督,由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照绍兴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完善管理网络、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民工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劳动工资员。
形成企业与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
企业的分管领导、民工工资协调员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部劳资员名单上报企业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落实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对项目部实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及早、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保证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

保证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为了确保建筑工人的权益,保障其工资按时支付,我们提出以下方案及措施:1. 指定负责人在每个建筑项目中,应指定一位专门负责工资支付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将负责收集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工资信息,并确保准确计算工资数额。
2. 实行工资核对系统建立一个可靠的工资核对系统,以确保工人的工资不受任何错误或篡改。
这可以通过使用现代化的工资管理软件或系统来实现。
工资核对系统应包括工人的姓名、工时、时薪、加班工资等信息,并由负责人审核和确认。
3. 设立工资支付时间表制定并公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时间表,明确每月或每周的工资支付日期。
工资支付时间表应事先通知所有工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确保工人能够按时收到应有的报酬。
4. 建立支付保证金制度为确保工资支付的可靠性,可以建立支付保证金制度。
即在工程项目开始前,建筑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一个专门用于工资支付的账户,将足够的保证金存入该账户。
这样可以确保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如资金链断裂或公司破产,工人的工资仍然可以得到支付。
5. 加强监管和法律保护加强对建筑工资支付的监管和法律保护。
建立建筑工资支付监督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工资支付情况。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要依法进行惩处,并向劳动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报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6. 提供工资支付信息透明化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工资支付信息平台,将工人的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于上面。
工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自己的工资记录,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
通过以上方案及措施的实施,我们有信心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按时支付,并加强他们的权益保护。
我们将坚守上述原则,保证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顺利进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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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并负责管理。
574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江阴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日常工作。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监察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并由其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第六条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具体标准为:(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80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30万元;(四)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不分等级企业20万元。
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
第七条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
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武劳社[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劳社〔2004〕12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工程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2004年4月1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
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交纳预留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
已开工的再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2004年3月底前主动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规定补办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费手续。
二、实行项目完工清退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且在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资投诉的,于15日内向该建设单位(业主)全额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建设单位(业主)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提前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该单位返款后,若发现承包环节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
三、建立用工劳动合同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无拖欠工资的责任状,如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设单位(业主)可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中支付工资款项并冲减应付工程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关于《深圳市建筑业企业员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附件2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员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明显减少。
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引发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高度重视。
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6年10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起草经过2008年以来,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设计也有所涉及,如国办发〔2016〕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粤府办〔2016〕111号文均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017年11月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广东省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
起草小组对上述文件精神均进行了积极吸收,对东莞等已经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城市进行了考察,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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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XX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XX 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和实行XX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XX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按本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本市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三、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
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
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业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
1、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程合同造价核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到指定银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2、建筑业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凭证,同时提交书面承诺,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领取《建筑业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
3、建筑业企业持《建筑业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
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支取兑付给农民工。
七、因建筑业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
建筑业企业应从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之日起30日内补足垫付工资支付保证金。
八、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建筑业企业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每月用工录用登记台帐、工资发放台帐等。
2、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20日。
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
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未发生欠薪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余额退还建筑业企业。
九、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该组织和个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
付的,应从工程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
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
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录用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五)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建筑业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十、经查实建筑业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上访事件,以及提供虚假支付工资支付证明材料行为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讯、林业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相关事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
凡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