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而农民工工资管理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下面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核算1.完善工资核算制度,明确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和核算周期。
2.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每个工人配备一份工资账户,并按月将工资支付到账户中。
3.工资核算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1.工资付款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通过工程项目公司的工资支付平台等方式,确保工资的安全,避免挪用和滞留。
2.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明细及时告知农民工,确保工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工资发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不得延迟发放或拖欠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1.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3.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应得到推广,确保农民工在遭遇意外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工资待遇。
四、农民工工资监督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检查。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核实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公众监督要得到重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曝光。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通过加强工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工程项目公司、农民工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工资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04-23)第一条为落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向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二)职员花名册;(三)职员劳动协议;(四)工资基金手册;(五)工资表。
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确保金。
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按2%预存, 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按1.5%预存,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按1.3%预存, 一亿元以上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应付农民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5%预存确保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用人单位, 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标准预存确保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使用范围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在建项目或已竣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为本企业作业人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以包代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其他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
处理原则
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事宜,应当遵循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等原则进行处理。
提交审核
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审核 ,以便于细则的修订和完善。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行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应当 规范、透明,并接受监督。
其他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而缴纳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银行保函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应当足额支付,并按照规定纳 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违规行为和处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 情况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 金
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一 经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银保监分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银保监分局2022年8月8日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第四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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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到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
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