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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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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