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管,按照《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渝办发〔2017〕13号)要求,市造价管理总站研发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网络系统(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经市城乡建委的同意,决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本系统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项目所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本系统;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本系统,动态监督本行政区内工资专户及银行代发制度实施情况。
二、系统使用(一)登录方式1。
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或“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点击“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网络系统(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2. 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网址:http://183。
64.1。
93:8080/BaSystem/Secure/LoginTender。
aspx(二)登录权限的获取和设置1。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外地银行分行或重庆本地银行总行,下同)通过加密锁登录本系统.加密锁凭单位介绍信到市城乡建委12楼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科免费领取.开户银行登录本系统后,应在“办公助手”一栏填写完善本行分支机构、添加支行账号。
2。
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通过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本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在企业资质管理或入渝管理系统中注册获取。
其中: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登录“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
0”(网址::8099/platform-web/login.do?reqCode=lockLoginInit)获取;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登录“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V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改造、农业开发、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生产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建委〔2004〕199号)要求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财行〔2008〕9号)要求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社部新规:⼯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2021.11.1⽇施⾏)劳动法库⼈⼒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2021年8⽉1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号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2篇)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前言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我国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本文旨在对2024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进行总结,分析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今后的工资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二、实施情况2024年,我国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企业要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由就业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当项目建设完工并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按照试行政策,全国各地建设项目纷纷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规定及时提取退还。
保证金的交纳增加了项目的资金压力,但也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据统计,2024年,全国共有10万个建设项目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总额达到了50亿元。
三、实施效果通过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该制度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保证金的交纳使得项目企业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其次,保证金的存在起到了摊薄风险的作用。
如果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索赔,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这种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农民工的风险。
最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也促进了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企业为了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会更加保证项目按时完工,避免拖延。
四、存在问题虽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民工工资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确定保证金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其次,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有些企业在全面解决工资问题后,由于手续繁琐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取回保证金,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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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渝劳社发〔2005〕4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
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
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
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
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
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
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第八条扣划保障金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
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
第九条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
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在支付完欠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对于在建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可不再缴纳保障金。
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项目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曾接到过欠薪投诉的项
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
施意见
(渝建发〔2007〕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 107号)有关规定,针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金的缴纳方式
(一)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按单项工程缴纳或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二)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
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自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一年一次性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承接的所有市管工程项目不再缴纳保障金。
具体标准为:
1、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及其它建设单位200万元。
2、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
二、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
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规定执行。
其中,按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退款时还须提
供经市质监总站确认的该单位所有市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确认书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三、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
(一)按单项工程或按限额缴纳了保障金的单位,针对新的市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障金时,凡在此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二)享受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行为造成群访、集访、农民工闹事等不良事件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相应保障金按未减免前的标准的2-3倍进行追缴,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停工。
(三)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的单位,除增加缴纳保障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
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和摘牌。
经市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企业在一年之内确无拖欠记录后,由市建委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
四、其它
(一)市建委(市清欠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企业台帐,并定期公布。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发布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