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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2024年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XX法》(XX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XXXX]X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为强化对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管理,特成立“安康至平利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组长:管理处处长副组长:管理处各副处长成员:工程部、综合部、征迁部、质安部等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各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工程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 及时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的政策文件精神。

2.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人。

3. 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兑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4. 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5. 协调处理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问题引发的投诉、纠纷等事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工程与协调的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项目经理部需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财务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工资和材料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各监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发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措施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制式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周期及日期,并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建册管理,实时掌握农民工动态信息。

项目经理部需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严禁通过“包工头”代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2023修正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其应得的工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劳动的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

二、工资保障金的设立和管理1. 工资保障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因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纠纷或争议。

2. 工资保障金目录由政府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矿山开采、农业等行业。

3. 工资保障金的管理机构由政府指定,负责工资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农民工工资的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由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调查和核定1.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案件,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进行调查和核定工作。

2. 农民工可向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工资调查和核定。

3.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依法对申请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核定工资的依据。

4.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数额将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工资支付和纠纷解决1. 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支付。

2.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使用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农民工的欠薪。

3. 农民工对工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4.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协助解决工资争议。

五、法律责任的追究1.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等。

3. 农民工有意侵害他人劳动权益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工资纠纷案件,适用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制度资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制度资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各项目部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公司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公司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放。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公司财务科到现场发放。

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21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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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豫
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
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
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
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 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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