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属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等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现金数额,保函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4、除依法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5、工资保证金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6、工资保证金对应的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
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等保函正本的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推荐】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推荐】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而许多农民工朋友们不知道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是怎样施行的?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进行一番介绍:一、农民工保证金的概念:农民工保证金,全称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1、办理施工许可证是甲方负责办理的,其中有一条就是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的事。
所以是甲方办理。
2、然后甲方再把这笔钱从施工总包单位身上扣下来。
就变成是施工单位自己交的了啊。
一般合同中会约定的。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农民工成为了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约束和保障,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与比例(一)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对于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则应提高缴存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流程(一)缴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流程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缴存凭证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一)使用条件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使用程序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农民工工资一金三制制度

农民工工资一金三制制度编制:审核:批准:2018年6月1日目录一、“一金三制”的主要内容 (3)二、“一金三制"的对象 (3)三、“一金三制”实施操作简明流程 (3)四、“一金三制"相关迎检资料和台账 (5)五、做好“5个严禁,7个达标". (5)六、项目“一金三制”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6)一、“一金三制”的主要内容(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自治区人社厅部署,施工单位保证金缴存方式由原来的上缴到财政专户,改变为由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存入资金,实行人社部门、缴存金额和签约银行三方监管制度、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管能力。
(二)实名制:在建工程和各类用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收集身份证、用工合同、劳动考勤、银行卡号和工资支付等建筑劳务资料,造册做表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逐步推进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和宿舍区物业化管理,逐步完善门禁通道及其信息系统的建设.(三) 分账制: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的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单位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实现专款专用。
(四)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并按要求足额发放当月工资(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金三制”的对象“一金三制”管理对象为企业(项目)所有农民工,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三、“一金三制”实施操作简明流程(一)实名制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收集身份证、用工合同、劳动考勤、银行卡号和工资支付等建筑劳务资料,造册做表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考勤设备,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方可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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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及协作队伍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③施工队伍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队伍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④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
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6、处罚措施
①凡到项目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施工队伍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元罚款。
②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施工队伍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20000元罚款。
③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施工队伍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工资发放情况,将劳务人员出勤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