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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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邵沙平 (4)

国际法邵沙平 (4)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导语:
国际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狭义的国 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作用并仍处于不 断发展之中。国际组织法律制度一般包括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成员 资格、组织机构与职能范围、活动程序、财政和预算、争端解决制 度和法律人格等具体内容。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政府间组织是现代国 际法的重要主体。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联合国组织,在 现代国际法中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协调专门性国际组织 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行动的全球性中心,而且是谋求国际社 会集体安全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中枢。任何当代国际法律问题, 都与联合国有关;离开联合国的法律活动,几乎就无法了解现代国 际法的局部和全貌。欧盟是国际组织通过法律从纵向角度推进欧洲 国际社会结构变革的探索者,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专题研究对国际组 1 织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6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一、概说 二、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基本体制
(一)基本文件 (二)成员资格 (三) 组织结构 (四)表决方式
三、联合国专门机关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7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三、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关 系 四、欧洲联盟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11
课堂讨论
典型案例:
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 的 咨 询 案 (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CJ , 1949)案情与评析请见书251页。

国际经济法课程框架(思维导图)

国际经济法课程框架(思维导图)

货币与货币主权
货币的法律特性 货币主权
概述
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 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国际收支平衡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
汇率制度
特别提款权制度
先决条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特征
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家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内法
自然人与法人
主体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港、澳、台、欧盟,除了欧盟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其他三者没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方法为指导
学习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
基础理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关系 调整范围:既包含国内法,也包含国际法;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概念
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CISG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产生:1964、1978、198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结构:序言、第一部分(13条,适用范围及总则)、第二部分(11条,合同订立 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64条,货物买卖统一法)、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第九章+国际关系导论+国际制度与国际规范

第九章+国际关系导论+国际制度与国际规范

6.人权
• 凡尔赛和会签署了保护东欧少数民族权利的协定,建 立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 《联合国宪章》和194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 • 194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1966年联合国提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the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 会及文化权利公约》(the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76年生效。
• 折中派试图在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之间走中 间路线。瑞士人Emmerich von Vatel(1714- 1767)等认为同时存在两个层次的法律,一 是自然层次的“必需法”,二是低一级的各 民族国家同意的“志愿法”,后者才是国际 体系应该遵守的对象。 • 新现实学派认为权力和政策塑造了国际体系 中的规则或法律,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是强大 国家保卫并增进自己国家利益的手段。
(2)国际法的裁决
• 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建立了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1899-1914年裁决了120多场冲突。 • 专业化国际仲裁法庭:1922年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建立仲裁法院,已经审理 5000多个案件,近来年均250个。美洲仲裁协会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世界银行国际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国际经济法教程教案

国际经济法教程教案
的国际义务。
国际经济组织
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它 们通过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和提供 国际合作平台,促进国际贸易和
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跨国公司
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 资、生产和贸易活动,对国际经
济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经济法客体
01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种类和特点:国 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 用证等。其中,汇款是一种顺汇方法 ,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托收 是一种逆汇方法,通过银行向付款人 收取款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方 式,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法律风险和防 范措施:在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过程 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欺诈风险 、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为防范这 些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如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使用 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及时办理结算 手续等。同时,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 也应加强监管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 贸易支付与结算的安全和稳定。
国际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包括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以及相应的风险 防范措施。
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
国际金融监管的概念和目 标
旨在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世界银行(WB)、国际 清算银行(BIS)等。
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法人等。
涉及国际贸易、投资、 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 。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国内立法等。
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经济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古代至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 兴起,出现一些调整商事关系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成立于1985年9月,旨在满足东南亚地区商务仲裁的需要,并为中国内地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仲裁服务。
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亚洲国家当事人与世界经济其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案件,中国内地当事人与中国内地以外当事人之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其他经贸合同的争端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缺点: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调 解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太平洋工业产权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1987年中国成立了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端的调解案件的“北京调解中心”,也就是现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THANKS
感谢观看
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国际经济法全集

国际经济法全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国对外贸易术语而制定的
一套国际贸易的通用规则,旨在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主要包括贸易术语的定义、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
及单证的运用等。其中,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涉及交货地点、
的解决方案。
专家组程序
协商无果时,可申请成立专家 组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服时,可向 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成员方应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的裁决,否则可能面临报复
措施等后果。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
协商与谈判
调解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谈 判解决投资争端。
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资金 来源与运用、决策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在促进国际经济交流、推动全球经 济发展、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用。
外汇管理与汇率制度
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 率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等 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国际投资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国内法层面,各国通过制定外资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际法层面,双边投资协定 、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为国际投资提供保护。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协商无果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 帮助,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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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以协议的方式将其争 端交由某国法院审理。 (4)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是指一国规定特定范围的案 件由本国法院享有独占性管辖权,不承认 其他任何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二)通过选择法院的条款避免平行诉讼 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之一就是由争议 双方订立选择法院的约定。 (三)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 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有关的多边 国际公约也可以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平行 诉讼问题。
三、仲裁程序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为例,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予 以说明。 1、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开始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是指争端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根据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书面请求的程 序。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人或者三人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 人应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若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 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方可担 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则 由当事人各各推选一人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一人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不仅是仲裁机构对有关争端取得排他性管 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生效仲裁裁决的依据。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如果合同中包 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无效、被撤销或者 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仲裁 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国际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英美法一般采用对抗式的程序,即由 当事人向法官提出他们各自对事实问题和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官在听取他们各 自的意见后从中做出选择。如果当事人均 未提出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也不 对该事实问题进行提问。 大陆法在诉讼中一般采用审问式的程 序,在此项程序中,法官则自始至终控制 着程序的进行。大陆法中的取证问题也为 主审法官严格控制。
(六)无拘束力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 无拘束力仲裁是将争端交给公正中立 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由其提供解决争议的 顾问意见或者作出无拘束力的仲裁裁决, 是最为常用的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方式之 一。
三、ADR的法律特征 (一)ADR具有非强制性 1、当事人在ADR选择中享有高度的意思 自治。 2、当事人对ADR程序能够实施有效的控 制。 3、ADR的争端解决方案不具法律拘束力。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 发生的根本依据,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 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国 际商事争端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方式和主要内容 1、表现方式 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 可以表现为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的 仲裁协议书,还可以是任何其他包含当事人提交 仲裁意思的书面文件,如电报、电传、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等。 2、主要内容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需要载明当事人同意 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思、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 机构、仲裁地、仲裁适用法律等内容。
第八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
第一节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节 各国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六节 国家与他国国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和解决争议 的方法
一、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 1、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2、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3、国家与本国或者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 济贸易争议
3、仲裁审理 仲裁的审理方式一般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 审理两种。 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 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仲裁裁决的类型通常包括最终裁决、部分 裁决和中间裁决三种。
四、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 多数国家法律赋予仲裁裁决终局效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 是如果出现特定事由,应当事人申请,法 院有权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及其承认与执行 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程序不当;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约定或应当适 用的法律不符。
(二)ADR具有多样性 ADR争端解决程序被认为是一个程序群, 也就是一个由多种争端解决程序组成的程 序组,这些程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 结合使用,甚至可以辅助于传统的司法程 序和仲裁程序,这就为当事人解决争端提 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
(三)ADR具有灵活性与高效性 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当事人往往分 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化传统及 法律体系,因而希望采用灵活性的争端解 决方式,ADR程序能够很好地满足当事人 的要求。 (四)ADR具有非正式性 ADR程序没有公共权力的介入,可供 遵守的规则较少,当事人权力义务并不明 确,因而显得缺乏正式性。
二、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 争议的一般方法 (一)司法方法 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国际经济争端的主体 将其争端提交法院,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 争端解决方式。 (二)仲裁 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于事前或事后所 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第三 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 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 程序。
(三)选择性解决方式(ADR) 国际经济争端的选择性解决方式 (ADR)是指除司法诉讼方式和有约束力 的仲裁方式以外的一系列解决国际经济争 端的方式。
第二节 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概念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 写,其中文含义为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亦称为 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ADR是诉讼制度以外的解决纠 纷的机制或程序的总称,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 在解决纠纷时无需经过法定机构或正式的法律程 序,而是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协调 解决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DR泛指除诉讼和仲裁以外 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五、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处理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问题上,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 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 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 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 行。”
(五)争端审查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 争端审查委员会(DRB)常用于国际工 程承包争端的解决之中。其具体运作方式 是:在工程开始时,由有关当事方选择一 定数量的与各方均无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 或工程师组成争端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 负责讨论工程设计、监督工程进程,并对 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端提出建议。
2、常设机构仲裁 (1)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ICC)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SCC)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二)调解(mediation) 调解是指争端发生后,各当事方在第三 方的积极参与和帮助下,通过谈判协商、 互谅互让,以期解决争端。 (三)模拟法庭(mini-trial) 模拟法庭是一种由争端双方的高层管理 人员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争端的方 式。
(四)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早期中立评估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 决程序,在发生争端的初期,由当事方或 者其律师就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 交双方共同选择的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将 就各当事方的责任、每一方的主张是否成 立、可能的诉讼结果等作出公正的评估, 并给出无法律拘束力的争端解决建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 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 仲裁协议,将有关争端提交给某临时仲裁 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 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1、临时仲裁 从组织形式来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 以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提交 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称为临时仲裁。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条件 1、作出判决的国家必须对案件具有适当 的管辖权 。 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 决。 3、外国法院判决不得与被请求国公共秩 序相违背。 4、判决必须是经适当程序依法取得的、 本国法院未就同一事项作出判决等通常也 是被请求国审查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的条件之一。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 一、法院对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 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 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一)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平行诉讼 1、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方法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当事人的 国籍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2)地域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也称为领土管辖,是指一国 法院以一定的地域作为连接因素,而对特 定案件行使管辖。通常可以作为连接因素 的地域包括争端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 注册成立地、财产所在地、争端发生地等 等。
二、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协商(negotiation)和逐级协商(step negotiation) 协商是指由争端当事方各自派出被授权 解决争端的代表,由代表在平等互利的基 础上,友好磋商,解决争端的方式。 逐级协商则是指在当事方派出的低级别 的谈判代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其 直接上级主管之间继续协商,如仍然不能 取得一致,则由更高一级的主管参与协商, 依次进行,直至最终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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