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法律制度.pptx

合集下载

第九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以协议的方式将其争 端交由某国法院审理。 (4)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是指一国规定特定范围的案 件由本国法院享有独占性管辖权,不承认 其他任何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二)通过选择法院的条款避免平行诉讼 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之一就是由争议 双方订立选择法院的约定。 (三)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 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有关的多边 国际公约也可以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平行 诉讼问题。
三、仲裁程序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为例,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予 以说明。 1、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开始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是指争端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根据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书面请求的程 序。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人或者三人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 人应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若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 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方可担 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则 由当事人各各推选一人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一人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不仅是仲裁机构对有关争端取得排他性管 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生效仲裁裁决的依据。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如果合同中包 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无效、被撤销或者 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仲裁 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12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12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2、在一般的国际商事案件中,根据参与仲裁程序 的利害关系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双方和多方 当事人仲裁
3、根据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否具有固 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公地点,可以分为:临时仲 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2020/8/14
山东政法学院
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
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2020/8/14
山东政法学院
8
特征:
1、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 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 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 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 对该 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但仲 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 不在此限。
2020/8/14
山东政法学院
12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1、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范围 2、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3、关于非内国仲裁的理论与实践
2020/8/14
山东政法学院
13
(二)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
1、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是判定当事人权利与 义务的基本文件
2、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
2020/8/14
山东政法学院
16
(2)在下列条件下,对申请可不予执行: 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的法律
为无行为能力者;仲裁协议依据当事人选择适用 的法律无效;如无此项选择,依据裁决地国的法 律为无效者; 被申请人未能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 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 案情的; 仲裁庭越权,即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 范围,但如果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可与未提交 仲裁的事项区别开来的话,则裁决中关于当事人 之间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的部分仍然可以执行;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ppt课件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ppt课件

.
18
⑤专家小组成员
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 5名专家组成,但必须从专家小组设立之日起10日 内得到各争端当事方的同意。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争端各当事方应当接受 秘书处的提名。
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 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提出请求,要求专家小组中至 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小组成员,争 端解决机构对此请求应予以接受。
94年GATT23条(申述和裁决程序)及乌拉圭回合通过的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
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
2
3)机制缺乏统一性;
独立于组织之外的各种争端解决条款。
4) 内容规定不科学
正向一致-一国反对,解决程序停顿。
5)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有限
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
6)程序性规定不合理;
例如“缔约方全体”解决,每年会议时间短,待解

问题多。
.
3
2.2 WTO争端解决机制
2.21争端解决机制与法律文本
争端解决机构应对已通过的各项裁决的执行情况予 以监督。 任何成员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随时向争端解决 机构提出。
.
37
在按上述规定确定合理履行期限后的6个月内,如 争端问题仍末得到解决,有关裁决的执行问题将 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事日程,并在问题解 决之前一直保留。
应履行裁决的成员方应在每次争端解决会议召开 前10天提交一份关于执行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尽管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跟内国公民或法人 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上 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所 普遍采用和承认,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 风俗习惯、政治制度乃至思想意识形态的差异 以及追求的社会经济利益不同,诉讼法律制度 的歧异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因此,为了保 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 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在赋予在内国的外 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规定要以对等或 互惠为条件。
主权原则是调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系的最 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就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 则基础之上的。国际民事诉讼因为具有国际因 素,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管理权,因此主权原 则当然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要求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保持国家的司 法独立,国家享有独立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不独立,不能充分和 完整地行使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就表明 这个国家的主权也是不独立和不完善的。
(5)在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适用外国实体法时, 应采用什么样的程序规则?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6)在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执行外国法院 或其他机构的委托,或者委托外国法院 或其他机构代为某项行为时,应适用什 么程序规则?
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直接调整规范, 也需要间接调整规范,所以,国际民事 诉讼就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即直接 调整规范和间接调整规范组成。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介入了国际因素,就需要由 专门调整包含有国际因素的民事诉讼的国际民 事诉讼法来解决以下各个方面的问题,如:
(1)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什么样的案件有管辖 权?哪些案件属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哪些 案件可由争端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内国或外 国法院管辖?等等:

国际贸易纠纷与争端的解决(PPT30张)

国际贸易纠纷与争端的解决(PPT30张)

第一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之间无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 正式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正式递交了起诉书; 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符合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诉讼时,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 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 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未经我国 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 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开庭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庭外自行和 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申请撤销案件。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 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程序
第一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 外国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全国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 特定行业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 点市场协会、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北京,深圳 、上海等地设立分会。 适用统一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是2002仲裁规则。采用统一仲裁员名单。裁决 具有终局性。分会的设立只是为了便于就近处理有关国际经贸仲裁案件。 在国际上赢得良好声誉,越来越多中外当事人愿意订立在该会仲裁的条款。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七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2、当地救济:投资者在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东道 国的程序和实体法律。
3、外交保护:较少使用 4、国际仲裁:解决此类争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1965年3月18日各国在华盛顿签 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被称为 《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根据《华盛顿 公约》第1条,在该公约框架下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提供调解与仲裁投资争 议的平台。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了《华盛顿公约》, 1993年2月6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
1、仲裁程序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合 意选择、确定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本身并不 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 拘束力。
2、仲裁程序法:是国际商事仲裁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的 强制性法律规定,通常为应当适用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仲 裁法。
(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是指一国根据国际公 约或其国内法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本国境内的效力,并依 法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2)该判决应为确定的判决,即该判决应当是已经具有拘束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是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 裁解决的契约,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 生之后达成。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 无效。 (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最密 切联系原则、“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 (3)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 (4)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仲裁法》第三章

25.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PPT

25.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PPT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WTO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教学难点是反 倾销的实体和程序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法律制度概述(纲要)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乌拉圭回合和WTO的诞生 三、 WTO的基本前提、宗旨及地位 四、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五、一揽子协议 六、WTO的三大领域 七、WTO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八、WTO争端解决制度
WTO与中国
1986、7、10“复关”申请 1995、10改“复关”谈判为“入世”谈判 2001、12、11正式成为WTO成员 中国加入WTO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 提 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构成: WTO多边贸易协议规则;中国入世承诺
第二节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原则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 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 总称。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 则。
WTO的产生
二战后自由贸易的追求
GATT1947年临时生效和ITO的搁浅 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WTO建立
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抬头
乌拉圭回合谈判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国际贸易组织(ITO)的构想及其夭折; --GATT1947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临时性 安排。 --GATT有两个主要版本,也就是GATT1947和 GATT1994 (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
信息窗
中国多位专家入选WTO争议解决专家名单,其中 一位当选上诉机构成员 中国加入WTO后,已经有先后有多位三位专家入 选WTO争议解决专家名单,他们是张玉卿、曾令 良、和朱榄叶。、董世忠、张月娇。其中张月娇 还当选上诉机构成员。 另外,我国2007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 机构(DSB)召开会议,正式任命中国律师张月 姣为该组织的上诉机构成员,这是中国内地的律 师首次在世贸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张月姣 在上诉机构中的四年任期将从2008年6月1日开始 。张月姣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 司司长。

第12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12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2017/2/25
山东政法学院
10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 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 议的产物。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 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 无行为能力者,则致使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 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 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 国的法律。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2017/2/25
山东政法学院
18
(三)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我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是《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和 多边国际公约。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成为《纽约 公约》的缔约国。 2、执行机构 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直接向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2017/2/25
山东政法学院
15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和条件

1、程序 2、条件 (1)一般情况下申请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满足 下列条件: 即申请人只要向执行地国的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经 公证的裁决书之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仲裁 协议之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如果裁决书或仲裁 协议所使用的语文不是裁决执行地国的语文,则 申请人应当提供此项语文的文本。执行地国的法 院在执行该公约裁决时,不得较承认与执行其本 国仲裁裁决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
2017/2/2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 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及其特点 所谓国际经济争端,也称国际经济贸易争端,
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之间 因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 端。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的方法。 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没有
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
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第二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方法
二、ADR的主要形式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
三方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三)模拟法庭(mini-trial)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
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 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的种类: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概述
二、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的 方法
简言之,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 端的方法主要有司法方法和非司法方法两种。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方法,如
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 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 选择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即ADR)。这种解决争 端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3、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4、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要依
据 (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合同无效或失
效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并 不当然随之无效。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方法
一、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司法方法 在一国法院进行的国际商事诉讼所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 ①对争端案件的管辖权; ②诉讼程序的进行; ③解决争端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④法院判决的效力与执行。
第二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方法
二、ADR方法 (一)ADR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解决争端
二、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类别 1、临时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二)主要的仲裁机构 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2、 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3)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规则与程序的机制的缺陷,其核心
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
交叉报复机制。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
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 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 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 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 方案。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 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 (一)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
,当事人通过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 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 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 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具 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制度。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 2、民间性; 3、高度的自治性; 4、相当的灵活性; 5、一裁终局性; 6、较强的专业性; 7、广泛的国际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一般适用仲裁地
法。 (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 2、当事人未作明示选择时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2)授权仲裁庭去决定准据法。 (三)公平和善意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
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来争端解决的实 践发展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 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47》的 第22条和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 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 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 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 法律基础。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3、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的效力 5、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仲
裁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国际社
会的普遍观点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订 立仲裁协议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3、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约 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依有关国 家的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
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
”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
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
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
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