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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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模板一】
一、目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保证危险作业安全的有效管理制度,控制危险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主要
包括:
1.一切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安全作业许可;
2.有关安全教育培训;
3.有关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检查;
4.有关安全文件的发放和归档;
5.安全生产检查;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7.危险作业安全事故处理。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申请审批危险作业安全
(1)危险作业安全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危险作业安全申请表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通过后,方可开展危险作业安全;
(3)危险作业安全申请表审查认可通过后,必须在明显位置贴放安全许可证;
(4)危险作业安全申请表审查认可通过后,必须迅速向有关部门登记;
(5)危险作业安全申请表审查认可通过后,必须由专人进行安全作业指导和督促;
(6)作业竣工后,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通过后,方可取消安全许可证;
2.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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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机械作业、化学作业等。

第三条安全培训1. 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安全意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应急处理措施等。

3. 安全培训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危险作业。

第四条安全操作规程1. 每种危险作业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措施等。

2. 安全操作规程应张贴在作业现场显眼位置,员工必须遵守规程进行作业。

3. 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修订。

第五条个人防护装备1. 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员工应接受培训,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六条作业现场管理1.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2.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1.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应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员工。

3. 安全检查应包括作业现场环境、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装备、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

第八条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危险作业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因特殊的施工条件、特殊的作业环境和特殊的作业对象而需要特别注意安全保护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危险作业的管理、安全防护、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任何单位和员工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员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每个部门必须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后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始终保持警惕,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所有的危险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包括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的危险作业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危险作业档案,记录每一次危险作业的情况和问题,并留存至少五年。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4篇)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4篇)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规范危险作业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电气作业、化学作业、火灾作业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并重,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各级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第六条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批。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方式、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等方面的相关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八条安全审批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内容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审批结果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批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许可证管理第十条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应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的发放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请,相关部门应核实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许可证应随身携带,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检查时随时出示。

第十四条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危险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流程、安全要求、个人防护装备、作业设备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任意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教育和训诫。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4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4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4篇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危险因素作业的管理,直接进行操作的员工,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严格执行电力部和供电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带电操作时必须有人在现象监护。

7、高空和登高作业,应先作安全检查,系好安全带,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脚垫要稳实,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牢记安全第一。

8、值班作业在四小时前不能喝酒。

9、配电室除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间的大门应配备挡鼠板并及时关锁。

1、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发生故障引发不安全问题。

2、实验室操作人员在进行配液等操作时,要注意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佩戴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安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一、危险作业范围: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带电作业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有限空间作业(包括有危险和有中毒、窒息危险作业)5、设备(构件)吊装拆卸作业6、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二、审批手续与安全措施: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3、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4、公司安保科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布置安全专(兼)职人员做好现场监督,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各部门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三、作业人员条件与要求: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5、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6、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8、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9、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1、高处作业;2、带电作业;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6、清仓、清库作业;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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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吊装作业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吊装作业管理。

3、内容3.1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3.2.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3.2.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3.2.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3.2.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2.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3.2.2.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3.2.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3.2.2.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3.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3.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3.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3.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3.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标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相关规定。

3.3.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3.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生产、财务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3.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3.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3.3.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3.3.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3.3.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3.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3.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3.3.15.1指挥信号不明;3.3.15.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3.3.15.3斜拉重物;3.3.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3.3.15.5重物下站人;3.3.15.6重物埋在地下;3.3.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3.3.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3.3.15.9重物越人头;3.3.15.20安全装置失灵。

3.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3.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4.2一级吊装作业,吊装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吊装部门负责人批准。

3.4.3二级以上吊装作业,吊装部门需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报安全部批准。

3.4.4《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吊装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火作业管理。

3、内容3.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3.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3.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3.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3.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3.5.1特级用火作业3.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3.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固定用火区域除外);3.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3.5.1.4在运行的储气罐区防火堤内检修作业;3.5.1.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3.5.2一级用火作业3.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3.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5.2.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3.5.2.4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据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区域);3.5.2.5撤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3.5.2.6危险化学品库。

3.5.3二级用火作业3.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3.5.3.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3.5.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3.5.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5.4固定用火区是在公司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3.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应在此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使用。

3.6.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6.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3.6.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6.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特级动火证及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4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一天,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要重新分析,合格后才可执行。

3.6.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可燃气爆炸下限≥10%时,分析检测数据≤1%为合格。

3.6.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3.6.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6.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6.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在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半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6.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6.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6.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6.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6.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再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7、“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3.7.1、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7.2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7.3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7.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3.8、许可证管理3.8.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8.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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