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离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尤其涉及到国际婚姻时更加复杂。
英国拥有一套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用于处理国际婚姻涉及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深入研究和分析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探讨其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特点英国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基于一系列法律和国际公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管辖权基于住所原则:英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基于住所原则,即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有权审理与其离婚相关的案件。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英国居住,无论对方是否住在英国,英国法院都有权处理该离婚案件。
2. 协议选择权: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权,而不必仅限于住所所在地法院,这使得双方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来处理争议。
3. 援引国际公约:除了英国法律,英国还是《欧盟涉外家事事宜公约》(Brussels IIa)的成员国,该公约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的国际家事管辖制度,包括离婚案件。
4. 注意事项:在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涉外当事人需要留意以下问题:首先,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其次,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可能受到国际私法的影响;最后,涉外离婚案件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时,需要更加注重兼顾双方权益。
二、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优势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 法律环境稳定:英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环境上稳定可靠。
英国法院以其独立和公正的审判背景,能够提供双方当事人公正的审理。
2. 法院专业素质:英国法院拥有专业的法官和律师团队,对国际私法和涉外离婚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法院的解释权:英国法院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解释法律,并对案件作出有利于双方的判决。
这种灵活性使得英国法院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类复杂的涉外离婚案件。
三、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不足之处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1. 程序复杂: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进程相对复杂。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发布实施。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欢迎阅读。
一、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用本条首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
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大财产的所在地。
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大小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
在既有不动产又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款50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最大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目的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二、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离婚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问:户籍所在地为A地的女方与户籍所在地为B地的男方,于2009年1月在女方户籍所在地A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自2008年以来,双方均在C地工作生活并生子。
现女方想离婚,问可否在婚姻缔结地即A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答:不可以。
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由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C 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A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
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适用。
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原则。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达成的一种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解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其他相关事宜。
在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时,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原则:1. 选择居住地法院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通常应为离婚双方的居住地法院。
这是基于实际情况考虑的,因为双方的居住地是离婚案件发生和涉及的主要地点。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协议书作为解决方案,那么自然应当由居住地法院来审理并执行。
2. 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也可以明确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管辖法院。
在合理的范围内,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选择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选择的法院。
当然,在选择法院时,双方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院地域限制等因素。
3. 申请特别管辖法院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涉及到特殊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纠纷或其他相关问题,而双方无法在居住地法院或协商选择的法院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申请特别的管辖法院来审理相关离婚事宜。
这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选择哪种管辖法院的方式,离婚协议书在生效前都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
确认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是否存在不公平、欺诈或强迫等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书经过审查后被法院确认有效,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便可以生效执行。
综上所述,确认离婚协议书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离婚双方的居住地法院、协商选择的法院以及特别管辖法院等原则来确定。
毫无疑问,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慎重考虑选择,并在协议书中明确注明所选择的管辖法院。
只有在法院确认后,离婚协议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为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诉司法解释》第3条)(2)公民:有两个标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1条)掌握:(1)经常居住地的判定【例题】甲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07年5月开始在东城区居住,2010年10月搬至西城区居住,2011年8月搬至通州区居住,2012年6月与乙发生争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注意】条件A.起诉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B.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特殊情形: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司法解释》第5条)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民诉司法解释》第6条、8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提示】遇到涉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管辖判断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去做:a.看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是一方还是双方。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离婚是一种痛苦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决定。
当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时,离婚案件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异地离婚案件中的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问题一:管辖权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国际法原则,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拥有管辖权。
然而,当夫妻居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时,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处理案件可能会变得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选择合适的法院。
解决方法:如果双方无法就管辖权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将根据双方的居住地和相关法律来确定最合适的法院。
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问题二:证据获取困难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收集和获取证据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分居在不同的城市或国家,这使得获取证据变得复杂。
此外,语言和文化差异也可能成为证据获取的障碍。
解决方法: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视频会议或国际邮寄等方式收集和获取证据。
另外,聘请通晓双方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专业翻译或律师也可以帮助解决语言和文化差异带来的问题。
问题三:财务安排在离婚过程中,处理财务事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然而,在异地离婚案件中,财务安排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有不同的财产或银行账户,并且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这可能导致资产分割和财务协议的复杂性增加。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财务安排问题,双方可以寻求专业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能够协助评估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供合理的财务解决方案。
另外,可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达成财务协议,以避免冲突和争议。
问题四:子女抚养权对于有子女的异地离婚案件而言,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在异地离婚中,双方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居住,这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抚养产生影响。
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交流安排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离婚案件管辖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管辖原则、管辖法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四)因无因管理提起的诉讼;(五)因财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六)因离婚提起的诉讼;(七)因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八)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九)因其他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离婚案件地域管辖遵循“被告住所地原则”,即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级别管辖原则离婚案件级别管辖遵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即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利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专属管辖原则离婚案件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离婚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涉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离婚案件;(2)涉及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重大利益的案件;(3)涉及军人配偶的离婚案件;(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离婚案件。
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δ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内容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
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
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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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通常会选择离婚。
而在办理与离婚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财产分配、子女培养等问题常常会再度引发纠纷,导致协议离婚失去可能。
此时,就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
涉及离婚诉讼,首先要确认的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甲女与乙男在家乡A市a县登记结婚。
情境一:乙男去B市b县打工,离家超过1年,且没有回家的打算;后甲女得知南方在B市有了第三者,欲起诉离婚。
——此时,可以a县法院管辖,也可以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二:男在B市b县打工、女在C市c县,女想回A市a县起诉,可以吗——不可,B市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三:情境二条件下,夫妻双方涉及共同财产3个亿(即涉及共同财产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B市b县法院管辖。
但若标的额确实巨大,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在市里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可以交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情况下,我们应该明白离婚案件管辖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标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