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时哪个法院管辖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在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政治机关会出具证明,然后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起诉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那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会首先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有效且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可以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部队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政治机关会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会出具证明。
但是,如果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进行离婚登记。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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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肩负者保护我国的国土资源以及国家独立性等的责任,故而对于民事主体来说,若与军人结婚,会受到的限制是比较多的。
在遇到就离婚的各项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能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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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清楚, 我国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其实是给予了更多的保护, 当然如果属于退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的话, 那么他们的婚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对待。
而现实中, 如果需要与现役军人离婚, 则需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
那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能离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 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 增强部队战斗力, 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关于这一规定, 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 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 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 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 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同时, 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 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 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 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 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方要求离婚的, 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 比如, 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关于军婚的规定

关于军婚的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
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
婚姻感情破裂,一定会离婚成功吗

一、婚姻感情破裂,一定会离婚成功吗婚姻感情破裂,并不一定会离婚成功的。
婚姻感情破裂是需要当事人列举很多证据来证明。
二、离婚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三、婚姻法对军人保护的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
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如果军婚男方出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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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一、如果军婚男方出轨怎么办?1、女方有权起诉离婚军人会被处理:男方是军人如果出轨了,就属于重大过错方,女方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军人出轨,是军官的会年底转业,是士兵,直接做出退伍处理。
2、找部队领导: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还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然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3、搜集证据:军人出轨了,就属于过错方,但现在讲究的是证据,要搜集证据,这样法院根据证据才有可能进行判决离婚,不然没有证据,女方是无法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结果会是不准离婚。
4、以和为贵:军人出轨不同于一般人,作为军嫂,如果对方只是一时冲动糊涂出轨,并积极求得自己的原谅,那就说明对方也不想离婚,那就选择原谅吧,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比什么都重要。
5、两人协议:发生了出轨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如果夫妻之间确实没有了感情,那就好聚好散,两个人协议离婚,这样就少了很多折磨和时间,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女方要到部队拿到同意离婚证明,才能起诉离婚。
6、女方不同意情况:军人出轨了,如果军人提出离婚,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同意出具离婚证明,如果女方一方不同意,政治机关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证明,并交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军婚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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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时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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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是对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军人离婚去哪里起诉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向军人提离婚能离吗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
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在离婚管辖上面的规定其实都还不一样。
而一般我们说军人的婚姻受到保护,往往都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
如果结婚的时候是现役军人,但在离婚的时候已经退伍、转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关系来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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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要是对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