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文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废弃物治理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第三条废弃物治理和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优先考虑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废弃物应按照其性质、来源等因素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收集和储存。
第五条废弃物的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废弃物按照有害性、可回收性、可降解性等特性进行分类;(二)废弃物应优先进行可回收物的分类和回收;(三)废弃物应当尽量进行减量化处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逐步推广。
第六条废弃物收集应当按照区域划分,确定收集点和收集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集的高效和及时性。
第七条废弃物收集点应当是经过审批并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场所,必要时需要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八条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封闭、防漏、防扬散的运输方式;(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三)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
第十条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处理设施;(二)进行规范的处理过程和废气、废水的处理;(三)垃圾填埋场应符合环保要求,有严格监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二)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三)鼓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科技创新和推广。
第四章废弃物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废弃物治理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人员和设备;(二)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学习;(三)对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渣土治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渣土是指由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废土。
渣土治理是指对渣土进行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一系列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渣土治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原则,提高治理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章渣土分类和收集第四条渣土应当按照其性质、来源、处理方式等不同进行分类,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分堆、标识、包装等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渣土分类师,对渣土进行准确分类,确保各类渣土得到正确处理。
第六条渣土分为可回收渣土、可填埋渣土、有害渣土等三类,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同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第七条可回收渣土包括废砖、废钢筋、废木材等易于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当放入专门的可回收渣土容器进行存放。
第八条可填埋渣土包括土方、砂石等不易回收的废弃物,应当放入专门的可填埋渣土容器进行存放。
第九条有害渣土包括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打包、封存,并及时送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分类和收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措施,确保渣土得到有效处理。
第三章渣土转运和处置第十一条渣土转运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确保转运过程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转运装载区和转运记录簿,对每次转运的渣土进行记录和审核。
第十三条渣土处置应当依托专业的处置场所进行,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有害渣土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专项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渣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渣土处置合规。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渣土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渣土随意倾倒和露天堆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渣土处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渣土治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渣土治理工作遵循合法、科学、环保的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渣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方针。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渣土治理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渣土治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治理工作应当依托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渣土治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渣土治理的管理第七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管理制度,明确渣土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渣土治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渣土治理。
第九条渣土产生单位和治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渣土进行分类、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禁止将未经治理的渣土随意倾倒、填埋或者直接排放到水体、土壤和空气中。
第十一条渣土治理单位应当建立渣土来源和去向的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渣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渣土治理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和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渣土治理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所称渣土包括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具体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为《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望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执行。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谁产生、谁治理;(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六)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二)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废水排放量;(三)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四)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治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废渣治理管理范围涵盖废渣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环节,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废渣治理活动。
第三条废渣治理应坚持防治先行、综合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渣治理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定期报告相关治理情况。
第五条废渣治理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废渣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治理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废渣治理过程安全、有效。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废渣治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废渣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废渣收集和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渣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分类、分装废渣,配备相应容器,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更换。
第九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收集和运输。
废渣收集车辆应装备运输安全设施,确保废渣不发生泄漏或溢出。
第十条废渣收集运输企业应根据废渣种类和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渣泄漏或事故。
第十一条废渣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如发生泄漏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废渣处理和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废渣处理和利用。
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废渣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环保和资源化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尽量减少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废渣来源、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废渣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废渣处置应根据废渣的危险程度和处置方式,选择合理的处置场所和措施,确保废渣得到安全地处置。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遵循“减量化、回收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依法进行,保障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第七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九条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许可。
第十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档案,做好回收物品的登记和记录。
第十一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生成单位的合作,加强回收物资的拾取和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方便市民投放废旧物资。
第十三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进行回收物资的核查和分类,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机制,将回收物资交给处理企业进行再利用或处置。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五条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回收物资进行再利用和加工。
第十六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对再生材料和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替代能源的应用。
第十七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与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再生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对再生材料和再生能源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安全处置。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和管理废渣,维护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废渣分类管理第二条:所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按照废弃物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废渣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废渣分类管理办法,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废渣分类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废渣分类存放、收集、运输、处理,严禁混合运输。
第五条:废渣产生周期短、易腐烂的废渣应及时储存、收集和送达合法处理单位,防止滋生细菌和传播病原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废渣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废渣分类有效进行。
第三章:废渣收集和运输管理第七条:废渣收集和运输单位要对从各个生产经营单位收集的废渣进行严格记录和标识,确保追溯可行。
第八条:废渣收集和运输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进行废渣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废渣收集和运输单位要定期进行运输工具的清洗和消毒,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废渣的安全运输。
第十条:废渣收集和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和运输路线进行作业,禁止擅自改变路线或进行无关的废渣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废渣收集和运输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收集和运输人员,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废渣处理管理第十二条:废渣处理单位要依法申请并获得废渣处理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废渣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废渣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设施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单位要制定废渣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处理工艺和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理,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废渣处理单位要建立废渣处理记录,包括接收废渣的数量、来源、处理方式等信息,并进行备案保存。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渣土治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筑渣土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渣土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渣土治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产生源头管理建筑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渣土管理制度,明确渣土产生、运输、处置的责任人和措施,并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渣土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渣土的产生量,对建筑渣土进行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渣土分类存放。
第六条渣土运输管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建筑渣土。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密闭良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七条渣土处置管理建筑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建筑渣土处置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渣土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渣土再生产品。
建筑渣土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将建筑渣土用于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填埋或焚烧。
第九条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治理的监督管理,对建筑渣土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巡查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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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607-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理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理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Q/SY DS G 352
《三剂管理规定》 Q/SY DS G 111
3 定义
3.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能够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3.4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 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理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它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
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理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理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 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 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
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
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 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 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 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 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 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理评审工作。
4.9 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 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 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理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理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理申报单。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废渣分类
6.1.1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6.1.2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