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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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管理办法国电集人[2005]405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管理办法国电集人[2005]405号

国电集人[2005]405号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为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增强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评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为了指导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指导,根据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集团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注重实绩、综合评定的原则;3.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原则;4.自愿申报、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5.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评审范围(一)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工程、经济(高级)、会计(高级)、政工四个系列的评审工作。

集团公司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后,在其它评审机构评审的上述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组织评审。

(二)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国家电网公司或省一级评审机构的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评审内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是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之一。

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技术人材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材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16 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建造学、建造工程(工业与民用建造)、建造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造电气、建造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造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合用范围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材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材。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一、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材应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1 年。

二、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4 年。

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xxx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度,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激发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加快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中冶集团评聘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才能确认其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获得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员工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按公司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坚持资格的评审、考试与聘任分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按需设岗,立足岗位,以岗定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真才实学、注重工作实绩,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实行择优评审聘任。

第七条坚持从严“破格”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谁用人,谁主管,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模式第九条公司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参加评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的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中冶集团的规定和授予的权限,公司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小组按照评审的基本要求根据德、能、勤、绩评议后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的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评审,报中冶集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审批准,同时负责对申报教授级高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议推荐。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5评审权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5评审权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人事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8]17号

人事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8]17号

人事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8〕17号现将《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标准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1998年2月26日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通知》(国电人资[1999]433号)有关规定和建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机制的需要,结合人事部实行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对"初定职务"工作产生的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含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和计算机软件专业中级及以下),并履行实际能力水平的考核和审批、确认,其资格方可在公司系统内生效的人员。

二、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1、员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2、助理级①中专毕业后,从事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②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③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3、中级①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②获得博士学位。

4、副高级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审批确认资格的基本条件符合人事部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

四、考核标准及方法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直接认定和审批确认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2、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一式3份),并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件、工作总结、经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审查表》等有关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应包括本人基本概况;外语、计算机水平;学习培训及主要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及工作成果。

3、考核工作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德、能、勤、绩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由下而上地进行。

考核结果应包括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考核鉴定意见;单位技术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签署的考核认定(确认)意见及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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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第八条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 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审批工作。

2.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1.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 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评委、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授权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

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第二十一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

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

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授权的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实施细则(暂行)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作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装备制造、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可获得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需要在今后的从业经历中以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以保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四)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外语要求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计算机要求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如下:(一)工程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1.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2.集团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②省(部)级特殊津贴获得者;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④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得者;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含专业总工、专业副总工)、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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