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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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和效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合理节能、先进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节能工作水平。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初期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应当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性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节能性能等内容。

第八条节能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设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满足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节能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水平。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审查机构进行。

节能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设计方案的节能性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法规分类号】112503200802【标题】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日期】2008.08.01【实施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能源【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题注】(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节能72%)》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3
•【字号】2023年第158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节能72%)》的公告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编号为DB13(J)/T 8543-2023)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bzjt/ztzl/jj/gcjsgf)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编号为DB13(J)/T 8543-2023)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bzjt/ztzl/jj/gcjsgf)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最新】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最新】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节能管理,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九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所在行政区域节能减排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条公共机构制定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能源使用现状和问题、指导思想和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重点节能环节、节能措施、节能保障等内容。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河北省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0日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全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源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资源。

第三条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由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布局。

各县(市、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采取区域化整体开发模式。

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发规模以20万千瓦为基准(上不封顶)。

第五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采取资源竞争性配置的方式来确定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企业。

资源竞争性配置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打分论证机制,围绕企业综合实力、项目融合程度、技术和科技水平、带动能力、对地方贡献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打分排名,将评估结果报政府授权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再呈报市清洁能源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六条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应与各行业进行有机融合,围绕装备制造、储能、氢能、微电网等产业,结合市场化交易等形式,实现“发、储、用、造”、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云大物移智跨界带动崛起的产业形态;应符合技术经济超前性、设备先进性、布局合理性、环境友好性;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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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确保我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德市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县(区)辖区内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估和审查以及节能篇的审查,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复初步设计,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准施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件
第五条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
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项目和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新建住宅、公寓等项目以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预算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进行节能评审。

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机构及新建建筑项目和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新建住宅、公寓等项目以及总金额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按管辖区域进行节能评审。

第六条评估单位和评估专家工作组认定条件和资格,依照国家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认定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8〕10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确定。

第三章节能评估程序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初审后,要委托相应评估单位或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节能评估。

第八条节能评估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依法进行。

第九条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根据评估任务要求,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向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

在核实项目实
际情况,对项目的节能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节能评估初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组织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和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及时提交节能评估最终报告。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提供的报告中,必须要有节能分析部分的内容和章节(以下简称节能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的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或虽然已编制节能篇,但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报单位,进行资料补充。

申报材料超过15天仍不能补充齐全的,此次报审视为终止。

项目的申报材料,自节能评估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其节能评估和审查结论要重新进行。

第十二条节能篇部分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甲、乙两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二)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设计及建筑热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是否规范、合理;
(三)采暖、空调、通风、自然采光系统设备设施配置是否科学配套、经济节能。

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取值指标;
(四)按照建筑项目规定要求,对所采用的主要设备、设施
(水、电、气、煤、油)等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实施管理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五)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各种能源计量器具、监测设施的配备设置及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是否节能经济;
(六)新建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是否采用了节能新的工艺、新的技术和新的材料;
(七)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标准;
(八)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节能规定要求。

第四章节能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公共机构节能要求和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分析、论证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评估内容及依据;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
①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耗能系统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②建设项目用能指标及实际运行状况的定量评估和节能效果,比较分析后,确定其经济性、技术性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③建设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指标,所用节能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废弃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是否利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
2.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采暖空调、通风制冷、采光系统、运转系统、用电用水系统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经济节能,附属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4.合理用能的主要措施。

(四)评估意见及说明;
(五)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评估报告的最终结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节能评估报告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评估报告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建设项目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对节能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建设
项目单位(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其节能设计部分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备案说明或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章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提出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终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取费,可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取费规定标准执行。

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与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机构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取费标准。

第六章处罚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在建建设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验收部门应将节能落实
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

凡未经节能审计和违反公共机构节能审查意见或达不到节能实际要求标准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要责令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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