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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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强制清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清算的含义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实现公司资产的公平分配。

第三条强制清算的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申请,认为公司应当进行强制清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强制清算的启动(一)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二)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股东的申请,自行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五条强制清算组组成(一)强制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二)强制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清算职责;(三)强制清算组成员的名单应当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强制清算组的职责(一)接管公司财产,保管公司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活动;(五)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处理公司财产的分配;(六)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强制清算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强制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清算开始,并通知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三)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四)强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强制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法院指导文件 2010-12-29 10:04:52 阅读3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节受理第三章清算组第四章清算财产第五章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和审核第七章清算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清算申请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破产正文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1.1 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1 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1.1.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1。

表1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由 1 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而逾期清算2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3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存在违法清算情形4收案日期1.1.1.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2。

表2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1 申请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2 被申请人1 债权人4申请人类型2 股东1.1.1.3 审理方式信息审理方式信息见表3。

表3 审理方式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 书面审查1审理方式2 听证1.1.1.4 听证信息听证信息见表4。

表4 听证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听证会召开日期3听证会参加人姓名或名称1.1.1.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5。

表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通知被申请人日期2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日期1.1.1.6 结案信息结案信息见表6。

表6 结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结案方式1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 裁定不予受理3 准予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55 其他1结案日期2结案文书1.1.2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2.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7。

表7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项1 申请破产清算2 申请破产重整3 申请破产和解4收案日期1.1.2.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8。

表8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1 申请人2 被申请人4申请人类型 1 债务人2 债权人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 金融监管机构1.1.2.3 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9。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前期工作:一:制定工作方案,包括:1 清算工作规程;2 会议议事规则;3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4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5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 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上述清算工作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到公安机关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三:持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和清算组公章向人民法院许可的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接管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包括:1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在接管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2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3被申请人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被申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5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6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7有关被申请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8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调查的其它事项。

清算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被申请人的接管工作。

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

接管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申请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清查财产一: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一)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或者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5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原创文章时间:2011-01-31 16:57:21 点击查看评论【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类别】司法【文件代码】171335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当一个企业或者公司成立之后,往往总会有发展不好的公司要面临着被其他公司收购或者破产的境地。

而一个公司破产之后,法院是要按照程序对这个破产公司进行清算的。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流程是怎样的?一起来看一看吧!希望整理的内容能帮到大家。

破产清算受理程序详解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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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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