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资料

联合国本身及会员国遵循原则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集体协作
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等。
第二部分:迷茫
加利说过,联合国不能没有美国,但 是有了美国,美国就要操纵它。联合国 诞生本身就是美国一手造就的。
美国操纵 联合国
第三部分:活力
(三)、日益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60周年成就
1、100亿贷款和赠款 2、90多个国家促进民主 3、60支维持和平部队 4、13项反恐法律 5、24小时做出反应 6、7.83亿吨食品 7、“千年发展目标”
第三部分:活力
(三)、日益重要的作用
(1)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 维和部队、解决冲突、缓解国际紧张趋势
联合国 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六十周年庆典
国际关系有规则
第一部分:诞生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 代表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 织会议,起草《联合国宪章》。在中国、法国、 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签字国批准 《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 日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凯歌声中正式成立,
日至27日)
6、新闻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2005年4月18日至28
日)
5、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2005
年4月18日至25日)
4、妇女地位委员会对《北京行动纲要》的评估和 审查(2005年2月28日至3月11日) 3、大会第28届特别会议--纪念解放纳粹死亡营六 十周年(2005年1月24日,纽约) 2、减少灾害问题世界会议
第三部分:活力
(二)破茧化蝶的蜕变
9月16日,联合国首 脑会议在纽约闭幕, 大会承诺将继续推 动实现联合国的目 标,如消除贫困、 保护环境等。图为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在文件通过后与大 会副主席、瑞典外 长佩尔松握手。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中包括以下七项原则:
1.平等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其国家大小或经济实力如何。
2.不干涉原则(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联合国会员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
3.和平解决争端原则(Principle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联合国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等途径。
4.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联合国承认各国人民享有自决权,即自行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5.全体会员国共同负责原则(Principl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联合国会员国共同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6.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联合国禁止任何会员国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除非经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
7.国际合作原则(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联合国鼓励各国开展友好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包括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和环境等方面的合作。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目录简介1内容序言1第一章:宗旨及原则1第二章:会员1第三章:机关1第四章:大会1第五章:安全理事会1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1第七章:应付办法1第八章:区域办法1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1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1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1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1第十四章:国际法院1第十五章:秘书处1第十六章:杂项条款1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1第十八章:修正1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联合国的规则

联合国的规则联合国的规则联合国是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全球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条例,以确保其成员遵守共同的准则和行为标准。
一、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组织结构。
它包含了四个主要方面:1. 宗旨和原则:包括促进全球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保护等。
2. 成员资格:规定了成为联合国会员的条件。
3. 组织结构:包括大会、安理会、秘书处等机构。
4. 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对人类基本自由与尊严的普遍承认,是所有人享有自由、正义与平等的基础。
该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被广泛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其中重要内容包括:1. 所有人生来自由而平等,不分种族、国籍、性别或宗教信仰。
2. 所有人有权享受言论、信仰、集会和结社自由。
3. 所有人有权在法律面前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
4. 所有人有权获得教育和文化,并且应该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气候稳定,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
其中重要内容包括:1. 签署国承诺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
2. 技术转移和财政支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移和财政支持,以帮助后者实现减排目标。
3. 透明度与核查:各签署国应定期报告其减排进展情况,并接受其他签署国的核查。
四、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一项旨在禁止使用、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的国际协议。
该公约于1993年通过,其中重要内容包括:1. 禁止使用化学武器:所有签署国都不能使用化学武器,并承诺摧毁现有的化学武器库存。
2. 生产和贸易限制:公约规定,只有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学物质才能生产和贸易。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全称《联合国联盟宪章》,是联合国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成为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大法。
背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是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在战后的混乱和分裂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组织,以推动国际合作和解决冲突。
联合国作为这个组织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的目标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促进人权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其最高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相尊重、解决争端和建立国际法治。
组织结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
联合国最高机构是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其他机构包括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
宪章还规定了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成员国的权益和义务。
大会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规会议,会员国代表在会上讨论和决定一系列问题,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等。
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个是常任理事国,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
其他10个理事国每两年选出并轮流担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调解争端、决定和推动和平解决方案等重要职责。
但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安全理事会在某些问题上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决议,这也是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是负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构。
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协调各机构合作等。
经济社会理事会由54个会员国组成,任期为3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解决争端的机构。
它根据国际法规则处理会员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实施各项工作。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

联合国的规章制度联合国是由国际社会共同组织的全球性组织,拥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实施其目标和使命。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权。
以下是联合国的一些主要规章制度的概述: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法律文件,确立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宪章强调了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以及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
它规定了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包括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等。
2.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责决定和执行针对威胁和侵犯和平的措施。
安全理事会由15个成员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
3.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推动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机构。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每三年选举一次。
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各国人权情况、发表议题性声明、制定国际人权标准等。
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进步和全球经济合作。
它由54个成员国组成,任期3年。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任务包括发表政策建议、协调各领域的国际工作、监督专门机构的工作等。
5.大会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制定联合国政策和监督其他机构的权力。
大会由所有会员国组成,每个国家一票。
大会每年在纽约聚会一次,一般会议由主席团组织。
6.秘书处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机构,负责协调各机构的工作、管理联合国的日常事务。
联合国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大会推荐,安全理事会任命,任期五年。
秘书处设有各个部门,包括政治事务、和平维持、经济和社会事务、人权等。
7.国际法联合国通过制定和推动国际法来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基于《联合国宪章》并由它维护。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等,它们指导国家行为并保护个人和集体权益。
总之,联合国的规章制度是通过《联合国宪章》和各个机构的章程及相关文件来确立和实施的。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最早的现行国际法律文书,它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中包含了七项原则,它们分别是平等权利、自尊、尊重国家主权、合作、和平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和共同行动。
下面我将围绕这七项原则展开深入探讨。
一、平等权利。
平等权利是指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大国欺凌和弱国受挫,使各国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平等对待,共同参与国际事务。
平等权利的体现,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二、自尊。
自尊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并不干涉对方内政。
这一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国的国家尊严和主权独立,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
三、尊重国家主权。
尊重国家主权是指各国应当维护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强加或使用武力的方式进行干涉。
这个原则的遵守有助于预防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四、合作。
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该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合作解决国际事务中的问题。
强调合作有助于协调国际利益和各国关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五、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尽量避免使用武力,维护和平。
六、避免使用武力。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七、共同行动。
共同行动原则鼓励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作出共同努力。
以上七项原则构成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为国际社会的运作提供了指引和保障。
我个人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是,它们不仅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这些原则也需要不断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它们是国际法律的基石,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摘要:
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联合国宪章》是在1945 年由联合国成立大会上通过的,它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宪章的七项原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遵守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互不侵犯:会员国不得以任何形式武力侵犯另一个会员国,或支持对另一个会员国的侵略行为。
3.非干涉:会员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另一个会员国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干涉另一个会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
4.平等互利:会员国应相互尊重,不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应平等相待,互相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5.和平共处:会员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应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6.合作解决国际问题:会员国应共同合作,通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
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
7.尊重人权:会员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七项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精髓,它们对联合国的运作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也指导着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总的来说,《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是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和繁荣的国际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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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文文 献 号】1-27092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联合国宪章 【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日期】19451024 【实施日日期】19451024 【正 文文】联合国宪章 我联合国人人民同兹决心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人类两度身身历惨不堪言言之战祸,重申 基本人人权,人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女与大大小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 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而起之义务,久而而弗懈, 促成大大自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生,并为达此目目的力力行行容恕,彼此以善邻 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立力力法, 以保证非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用武力力,运用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人民经济及 社会之进展,用用是发愤立立志,务当同心心协力力,以竟厥功。爰由我各本国政府, 经齐集金金山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 宪章,并设立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二二十〸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立其认为于行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〸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自行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方法。 第三十〸十一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 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无投票权。 第三十〸十二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而非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 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 无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 家参加。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〸十三条 一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 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 办法之利用用、或各该国自自行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方法,求得解决。 二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〸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 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〸十五条 一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〸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 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大会注意。 二二、非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 端而而言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大会或安全 理事会注意。 三、大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行步骤,应遵守第十〸十一一条及第 十〸十二二条之规定。 第三十〸十六条 一一、属于第三十〸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 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方法。 二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 虑。
会员国加入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 行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二多数决定之问 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〸十九条 凡拖欠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欠数目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 纳之数目目时,即丧失其在大大会投票权。大大会如认拖欠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无 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程序 第二二十〸十条 大大会每年应举行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 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二十〸十一一条 大大会应自自行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二二十〸十二二条 大大会得设立立其认为于行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第二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金山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月1日日联合 国宣言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一百一一十〸十条规定而而予以批准者,均为 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 意履行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 行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止或执行行行行动者,大大会经安全理事 会之建议,得停止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行使,得由安 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 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一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二、各会员国应一一秉善意,履行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 员国由加入入本组织而而发生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 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用威胁或武力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 符之任何其他方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而采取之行行动,应尽力力予以协助, 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止或执行行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 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非联合国会员国 遵行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 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 章内执行行办法之适用用。
第二二十〸十四条 一一、为保证联合国行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 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 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行 此项职务而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八章、 及第十〸十二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大会审查。 第二二十〸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二十〸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人力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 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〸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 方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立军备管制制度。 投票 第二二十〸十七条 1963年12月月17日日经大大会修正,1965年8月月31日日生生效。修正后的 第二二十〸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 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 国)之可决票包括安 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一一、安全理事会每一一理事国应有一一个投票权。 二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 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〸十二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 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程序 第二二十〸十八八条 一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目的, 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行定期会议,每一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大员或 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工作之其他地点 举行行会议。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 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 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大会
组织 第九条 一一、大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二、每一一会员国在大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人。 职权 第十〸十条 大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 关之职权;并除第十〸十二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 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〸十一一条 一一、大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 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 建议。 二二、大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 十〸十五条第二二项之规定向大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〸十 二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 建议。凡对于需要行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 由大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大会对于足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大会权力力并不限制第十〸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〸十二二条
组织 第二二十〸十三条 1963年12月月17日日经大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月31日日生生效。二二十〸十 三条的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自十〸十一一国增至至十〸十五国。 一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〸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 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 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〸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非常任理事 国,选举时首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 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 公匀分配。 二二、安全理事会非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自十〸十一一国 增至至十〸十五国后第一一次选举非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一年。 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一理事国应有代表情势,正在执行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 务时,大大会非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 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止 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立即通知大大会,或在大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〸十三条 一一、大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文化、教育、及卫生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 分种族、性别、语言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人类之人人权及基本自自由之实现。 二二、大大会关于本条第一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 及第十〸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〸十四条 大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 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而起之情势,得建议 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〸十二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〸十五条 一一、大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 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二、大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第十〸十六条 大大会应执行行第十〸十二二章及第十〸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 于非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〸十七条 一一、大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〸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 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投票 第十〸十八八条 一一、大大会之每一一会员国,应有一一个投票权。 二二、大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二多数决定 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非常任理 事国之选举,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八十〸十六条第一一项(寅)款 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