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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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联合国宪章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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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介绍性说明Introductory Note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s signed on 26 June 1945, in San Francisco,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October 1945.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harter.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Amendments to Articles 23, 27 and 61 of the Charter wer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7 December 1963 and came into force on 31 August 1965. A further amendment to Article 61 wa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0 December 1971,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September 1973. An amendment to Article 109,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bmly on 20 December 1965, came into force on 12 June 1968.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探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探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摘要:使用武力曾经是国际关系的一种合法形式,法律不禁止国家发动战争,只要其具有正当性。

事实上国际社会情势的变化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带来了变数。

二战后,人权保护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当一国国内存在严重的人道危机时,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出于“人道”的目的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由此“保护的责任”理论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当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始终是指导国家实践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不论是武力打击恐怖行为,还是以人道主义为目的的武力干涉行为。

本文主要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使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包括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使用例外,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战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一、引言(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所谓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指规定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一项法律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直接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规定指出禁止的对象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一切武装冲突,而不再只局限于战争。

传统社会中使用武力的方式比较单一,多数情况下只以战争的形式存在,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武器种类的不断更新,核武器等新式武器的出现让传统的近身肉搏的战斗方式逐渐退出了武装冲突之中,现代化的使用武力的方式更具快速性和摧毁性,这就为关于“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概念提供了可解释的空间。

国际法院在“关于核武器合法性问题的咨询意见”(1996年)中解释了“武力威胁”一词,认为判断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否构成《宪章》第2条第4款中的非法“威胁”,取决于多种因素。

咨询意见中指出“如果假设要使用的武力本身是非法的,那么所说的要使用这种武力就构成第2条第4款所禁止的威胁;例如,一国威胁要使用武力以从另一国获得领土,或者促使另一国跟从或不跟随某些政治或经济路线,都是非法的威胁”,《宪章》中武力的“威胁”或“使用”概念是并列相关的,因为在某一情况下使用武力本身是非法的,那么同样使得威胁使用这种武力也为非法。

联合国宪章全文

联合国宪章全文

联合国宪章全文【篇一:联合国宪章全文】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第六十一条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

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是修正该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然保留原来的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1955年大会第十届常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该项规定采取了行动。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网页科制作联合国版权所有 2006年【篇二:联合国宪章全文】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5.2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2

5.2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2

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
2008年中国赴苏丹维和
据2007年10月的最新 统计数据,中国已先 后参与了17项维和行 动。目前,在参与联 合国维和行动人数方 面,中国已经成为联 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 事国中仅次于法国的 第二大维和派兵国家。
今年1月13日,海地发生 强烈地震,在海地执行联 合国维和任务的中国公安 部朱晓平、郭宝山、王树 林、李晓明,中国第八支 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政 委李钦、宣传官钟荐勤、 联络官和志虹,中国赴海 地民事警察队队长赵化宇 不幸遇难,举国哀悼。
你能告诉我联合国是怎样产生的吗?
创立和发展
中国和联合国
联合国组织结构
昨天、今天和明天
原则
宗旨
联合国的创立发展 在雅尔塔协定中,成立联 合国就是其重要的内容 联合国是世界人民反法西 斯战争胜利的产物
雅尔塔会议
1945年4月,中、苏、美、 英等50个国家在旧金山举行联 合国制宪会议,在多数签字国 递交了批准书后,6月26日通过 《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 24日联合国宣告成立,后来把 10月24日作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会员国国旗 联合国会员国从 1945年最初的51个增 加到现在的192个。 沿着第一大道可以 看见会员国色彩缤纷 的国旗迎风飘扬。按 英字母顺序排列, 第 一面在第48街是阿富 汗国旗,最后一面在 第49大街是津巴布韦 国旗。
国际法院 安全理事会
大会
经济及 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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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联合国面临严重的挑战,你能例举 其中的一两个吗?
• 绕过联合国,以“人权高于主权”“先 发制人” 的名义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的 军事行动,联合国的权威如何保证? • 机构改革何去何从? • 如何在解决贫困、疾病、环境恶化、粮 食危机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中发挥更大的 作用? • ……

自卫权

自卫权

一、自卫权的含义及性质自卫权是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中的内容之一。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国家的自保权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以防可能发生的任何外来武装侵犯的权利,通常被称作“防御权”;其二就是国家在遭受到外来侵犯时进行武装反击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自卫权”。

国家享有的这种“自卫权”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习惯法的充分肯定。

《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英国学者奥本海认为,依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受合法保护的利益时保持消极。

如果发生这样情形,受影响的国家有权采取反对措施。

如果当一个国家受到攻击,它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国家的自卫权属于自保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的一种“固有权利”。

所谓“固有权利”意味着这种权利并非源于其他实体的特别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这就是《联合国宪章》将之称作“自然权利”的本意。

自卫权之所以被界定为“自然权利”,这大概还因为它源于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另一项自然权利———即“诉诸武力”的权利。

但是,“固有权利”绝对不能被解释为是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国家的自卫权如同其他国家基本权利一样,只能在国际法所限定的范围内及条件下正确地行使。

换言之,各国只能按照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来行使自卫权,而不能任意地滥用自卫权。

从另一角度看,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利已经受到《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重要条约的严格限制,从该项权利中所衍生出来的自卫权当然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国家行使自卫权属于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之一。

虽然《联合国宪章》一般地禁止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但《宪章》明确地将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和行使自卫权列为合法使用武力主要的两种情形,属于“禁止使用武力”之基本原则的例外因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目录简介1内容序言1第一章:宗旨及原则1第二章:会员1第三章:机关1第四章:大会1第五章:安全理事会1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1第七章:应付办法1第八章:区域办法1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1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1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1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1第十四章:国际法院1第十五章:秘书处1第十六章:杂项条款1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1第十八章:修正1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国际维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足见《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具有权威的国际文献,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效力范围。
此外,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后载有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其他国际文件具有“渊源”作用。譬如,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被其他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超多的双边条约、协定所重申、延伸和发展。《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条联合国的原则部分中,其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七项原则,简述如下: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构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务必贴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具有普遍好处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好处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能够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好处,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

国际法

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以后被大量双边条约和有关文件确认,为广大国家接受,成了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1.它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还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它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每一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3.它准确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

它坚持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向统一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互”字),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的突出了国际关系的相互性,有利于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

(1与基本原则关系,2-3原则体系本身)试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

答:1.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

它包括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不能让与,不从属于任何外来力量的强制和干扰。

2.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一切物以及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事件,都享有最高的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享有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

这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确切含义。

它们都集中表现为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即排除任何其他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职能。

3.国家主权原则,是传统国际法规则、规章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

4.必须指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必将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虽然这种限制是国家自愿的、自我的一种限制,但是,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就不可能有国际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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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2条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 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 正义。 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 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 给予协助。 给予协助。 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 遵行上述原则。 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 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 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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