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 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2(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指在城市购房抵押贷款过程中,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购房者和借款人的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抵押登记制度抵押登记制度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将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抵押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购房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抵押贷款等手段从中谋取暴利。
2. 抵押评估制度抵押评估制度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抵押评估,确保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相匹配。
抵押评估制度有效避免了购房者过度借贷,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3. 利率管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确保贷款利率在合理范围内,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贷款牟取暴利。
4. 贷款审批制度购房者申请抵押贷款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审批的具体要求,确保审批程序公正、透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风险,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5. 审查机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审查机制,对贷款及其监管进行审查。
政府可以通过对贷款使用和相关文件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防止贷款被非法挪用。
通过以上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市场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购房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市场秩序得到维护,风险得到控制。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政府为了保护购房者和借款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通过建立抵押登记制度、抵押评估制度、利率管理、贷款审批制度和审查机制等,可以保证房地产抵押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购房者和借款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购房和贷款服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doc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doc文档模板范本:《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依法开展,保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
第四条凡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抵押、注销抵押、变更抵押等手续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手续及要求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手续及要求如下:(一)抵押人应当提交城市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获得权利人应当提交同意城市房地产抵押书及相关材料;(三)抵押权人应当提交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抵押人设立抵押的抵押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所有权明晰,未被查封、冻结或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二)价值稳定、有明确评估价值,并可按照指定程序实现对该抵押物的变现。
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明确抵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债权的形成、变更和清偿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处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申请应遵循审慎、严谨的原则,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抵押人及其代理人、获得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都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监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监管计划,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督促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各方依法履行约定。
对违反市场规则、侵害抵押人权益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打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抵押人设立抵押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获得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在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等处罚。
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资产、债务或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风险抵押,是指将企业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现金等有价值的财产权益作为抵押物,在经济安全形势严峻的时候,为了减少风险而进行的一种保障措施。
第四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目的是通过把重要的资产财产抵押出去,以便在遭遇严重的经济、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保护。
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应遵循“保护、预防、控制、处置”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综合手段,确保安全风险抵押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风险抵押,改善固有风险,提高发展活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关机构,加强安全风险抵押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风险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抵押物,其价值能够与所贷款金额相匹配。
(二)抵押物是单位或个人合法拥有的,并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进行支持。
(三)抵押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借款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抵押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三)根据评估结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同意抵押申请;(四)如同意抵押申请,签订安全风险抵押合同,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安全风险抵押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抵押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风险抵押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管理和监督应当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一)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同意抵押申请前,必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其价值能够与所贷款金额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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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权利凭证
(五)其他抵(质)押物
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
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
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
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
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
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
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