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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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论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作者简介 : 李 明 ( 92 , 18 -) 山东泰安人 , 山东农业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 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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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佘通孔 . 学术 2 0 08年第9期
容 和工作程序 , 将法 务会计 的功 能概括 为 : 确认 财务 问题 ; 查财务 问题 ; 调 收集财 务证 据 ; 解释 财务信 息 ; 表达测 试结果 。冯萌等
知识和技能是会计 知识 、 法律 知识 以及审计 、 调查的技能 ; 法务会计 的 目的是 为法律事项的解 决服务的。 同时这些 不同的定义存在的
分歧在于 阐述法务会计 的角度或者出发点不 同。笔者综合上述定义并从法务会计的主体 、 客体 、 内容 、 目的、 属性 五个 主要方面对法 务会计做 出如下定义 : 法务会计是受委托的特定 主体针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 的会计事项 , 综合运用法学 和会计学知识进行会 计调查 、 分析并做 出会计解释 , 最终为法律鉴定提出专家意见 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会计 活动 。 ( ) 二 法务会计 的 目标 法务会计 目标是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最 高层次 , 法务会计及其理论 是建立在其 目标的基础上 的。法务
新兴边缘 学科 , 目前在 我 国的研 究总体 上处于起 步阶段 , 法务会计 的一些基本理论 问题 以及与 司法会计的 在 关 系方面尚存在诸 多争议 ,Βιβλιοθήκη 本文就这些方面问题进行 了探 讨。
关键 词 : 法务 会 计 会 计 调 查 诉讼 协 助 司法 会 计


法务 会 计 的 基 本 理 论 问题
能 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 , 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 的一种会计学科。我国学者盖地 ( 9 9) 1 9 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
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 : 从实务角度定义 , 法务会计是 为适 应市 场经济的需要 , 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 为基础 ,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 以会计资料为凭据 , 处理涉及法律法规 的会计事项 , 或者以法律 法规 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 、 监察 、 判定 、 定 、 裁 审计受理案件 、 受托业 务; 从学科角度看 , 法务会计是适应 市场经济需要的、 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 、 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的一 门边缘交叉学科。这 些定义存在以下共识 : 法务会计 的理论基础是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 , 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 的- 1边缘性学科 ; -" 7 法务会计所运用的

司法考试会计知识点

司法考试会计知识点

司法考试会计知识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加强,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司法人才的重要方式,备受关注。

在司法考试的科目中,会计知识点占据一定的比重,对于考生来说是一大挑战。

本文将围绕司法考试会计知识点展开探讨,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详细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1. 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基础知识是会计学的基石,也是司法考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包括会计的定义、目标和职责,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会计要素,以及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基本概念和操作方法。

2.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核算。

重点是明确各类会计要素的定义和计量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分录、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编制。

3. 会计监管和审计会计监管和审计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会计监管和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实践经验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重点是掌握企业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4.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考试中常涉及对其的分析和解读。

要理解这些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和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资金的运作状况以及利润表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原因等。

5. 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核算和报告的一种特殊会计方法和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对税务会计的一些基本概念、纳税申报、税务处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要有所了解。

6. 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在经济案件中,会计问题常常成为关键的证据和研判依据。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常见的经济案件类型和涉及的会计问题要有所掌握。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财务造假、经济犯罪、欺诈和腐败等,需要了解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方面的问题。

7. 其他会计相关知识除了上述主要的会计知识点,司法考试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与会计相关的内容,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审计证据等方面的知识。

法务会计初级重点知识点

法务会计初级重点知识点

法务会计初级重点知识点法务会计作为一门重要的会计学科,是将法律与会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和合规指导的专业领域。

本文将从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法律知识与会计实务的结合,以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和意义法务会计是指将法律知识与会计实务相结合,运用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务运作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合理控制风险的一门学科。

法务会计的意义在于提供法律风险预警和合规指导,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纠纷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通过法务会计的运作,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增强企业的信誉度。

二、法律知识与会计实务的结合法务会计的核心在于将法律知识与会计实务相结合,实现法律的内外部规范与会计的外部财务信息披露的协调。

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既要熟悉会计理论和财务管理,又要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首先,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

他们需要熟悉财务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掌握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便能够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决策依据。

其次,法务会计人员还应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

他们需要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指导和风险防范建议。

最后,法务会计人员还应了解司法实践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他们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了解法院对会计问题的判例和解释,及时调整企业的会计实务,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和风险的挑战。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法务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监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司法会计的学科性质及其与法务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的学科性质及其与法务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的学科性质及其与法务会计的关系1、司法会计的概念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可见,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和法律相互结合产生的一门边缘性学科。

2、司法会计的学科性质很多人认为,司法会计学应属于法学的范畴,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司法会计学应归属于会计学,还有一部分人将司法会计学归属于法学的同时,又将其列入会计学中,认为它和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一样应属于应用会计学的范畴。

科学的区分在于科学研究对象的区分。

这是确定一门学科性质的基本原则。

司法会计学是研究司法会计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从其研究对象来讲,它主要研究的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的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因此,它应当属于法学学科的范畴。

虽然,从司法会计学的产生、发展来讲,司法会计学借鉴了会计学的大量研究成果,从具体的实践过程来看,司法会计工作人员要借助于会计学的有关知识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财产物资以及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认识和判断,但是司法会计工作人员应用会计学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所解决不了的专门性问题,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查明案情,从而解决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与运用会计学知识来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进行控制和管理是截然不同的。

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涉及到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会计的任务、作用,会计的原则、方法以及不同行业会计的具体操作和规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学知识对司法会计学都有用。

而理论上讲,司法会计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就有关司法会计活动中运用会计学的知识应有一个独立的体系,但由于本门学科创立不久,实践经验不足,尚未形成自己的体系。

会计岗位认知:司法会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岗位认知:司法会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岗位认知:司法会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司法会计的含义
司法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 术,针对经济管理、运行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 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运用型学科,它是一种检验、鉴 证、鉴定活动。
“司法会计”一词由“司法”和“会计”组成, “司法”二字的含义 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发生在法 律诉讼中的活动;“会计”二字则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
“司法会计”一词,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释义,例如: 1.从社会科学理论的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 计学”或“司法会计理论”。 2.从社会科学技术的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 计技术”或“司法会计方法”。 3.从社会职业划分的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 计师”或“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即以司法会计活动为职业的人员。 4.从社会行业划分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计 行业”。 (二)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 两个不同法系下的不同称谓: 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司法会计”(Judicial Accounting)。 英美法系国家的称谓“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法务会计来历主要是在日文中的汉字表示的“法務會計”。 1.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简述 我国于 1954年引进“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大学课程,高教部将 其列为法学专业选修课。后由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时,将这 一课程定名为“司法会计”。基于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80年代的主要政 法院校中有学者开始研究司法会计学,同时,一些检察官也介入了该研 究领域。 80年代中期,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并 由此启动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行业建设。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状况: 学术界:我国学者自主创立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教育界:90年代就已有多名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已有多所 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 实务界:司法会计行业从无到有,不仅制定了一些制度和标准,专业 人员的数量也已初具规模。 2.“法务会计”的出现 “司法会计”一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司法(诉讼)活动中与 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 Forensic Accounting,即法庭会计,其意是为法庭提供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服 务。两者本质上属于同义词,因诉讼法律和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 不同的称谓。 日语中,将 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翻译为“法務會計”或 “法務會計士”。

会计实务:司法会计从概念走向实务

会计实务:司法会计从概念走向实务

司法会计从概念走向实务我国有地方检察院正在推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采用这一方式后,该检察院司法会计协助侦察20多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1000余万元,初查成案率、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可见,司法会计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作用是明显的。

这种办案方式发挥了司法会计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了检察院的侦察技术能力,推进了反贪一线的工作。

 司法会计综合运用了会计、审计、法律等知识、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等环节检验、鉴定,进行会计分析,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并证明犯罪事实。

但是,司法会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在理论还不完善、实践还不丰富的情况下,如何推进司法会计实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司法工作尤其是打击经济犯罪发挥更大的作用呢?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咨询服务,其作用是为司法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而司法会计本质上属于诉讼活动,产生的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判定结果。

 司法会计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我国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研究和探索。

谈起司法会计,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法务会计,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都是法学和会计相结合的学科,是会计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对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取证和调查,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的会计服务。

而司法会计主要是为司法机关侦破工作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一般是专业会计人员,而司法会计一般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当然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或机构。

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咨询服务,其作用是为司法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而司法会计本质上属于诉讼活动,产生的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判定结果。

由此看来,司法会计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工作,司法会计是指将会计知识、技术以及原则应用到司法活动中,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和鉴定服务。

司法会计本质上是对涉及诉讼案件的企业进行相关财务核算、鉴定,以确定诉讼案件的事实可靠性、证据真实性等相关问题。

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对于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什么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将法律和会计学原理相结合,运用会计、审计、财务等方面知识,进行专业的会计鉴定活动。

通过收集、汇总、分析、比对、排除等流程,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错误计算、漏报、虚报等财务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是法院、仲裁机构、仲裁员、法官、调解员、被鉴定人或当事人委托,以公正、独立、客观、专业的态度,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涉及法律的会计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很有前途的职业。

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责司法会计鉴定人是法庭上的专家,职责非常重要。

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分析、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收集证据材料,对涉诉企业的会计账簿记录、财务数据等资料进行调查、分析、核查。

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会计准则,为法院、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

制定会计鉴定方案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制定一份完整的会计鉴定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考虑到方案的实施过程、预算和时间,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算据实状况,技术鉴定在制定会计鉴定方案的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测算,并根据之前做的方案,进行技术鉴定。

在技术鉴定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会计鉴定方法以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提交法庭、机关、委托方报告鉴定结果出来后,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为法庭、机关、委托人提交报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结论需要由会计鉴定员作出,而不应该受他人干扰或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分类,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司法财务鉴定司法财务鉴定是指将会计和审计理论、方法、技术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从经济、财务角度评价某种管理行为或与会计有关的纠纷,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及启示——兼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


以图

只 有 当人 类 物 质 文 明 和 精神 文 明
成 立 后 公 有 制 经 济 制 度 在我 国 建 立
籍 书 证 为 依 据 ;调 解 财 产 关 系 纠 纷
则 以契 约 文 书 为依 据

达到

定 程 度 神 权 才有 可 能 被 打 破


财 务 会 计 的应 用 也 逐 渐 得 到 普 及
还 未形 成


财狱诉 者 正 之 以傅 别 约 剂




也 发展
( 二 ) 我 国 司 法 会计 鉴 定 的产 生 和
50
司 法会计鉴定


词是 20 世纪

就是 说 处理 民 间争 诉 纠 纷


以邻 里

年 代 由前 苏联 传 入 我 国 的

新 中国

人 为依 据 解 决 土 地 疆 界 纠 纷

制 度 的产 物
现 代法律制度 的


个明
显特征就是越 来越重视证据
而 司法

(

)我 国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的 萌 芽
样 进行 科 学 周 密地 思 考 同 时会 计


会 计鉴 定 结 论 就 是

种证 据 所 以 有

‘ ’
周 载 据 《 礼 地 官 小 司 徒 》 :凡
学所 具 有 的理 论 与 方 法 尚未形 成 体

证 明方法 曾经 有过 两 次 重 大 的转 变 :


在 实 践 中查 处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特 别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理论结构研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二 构建基本理论结构的观点 出,法务会计 的理论结构 包括三个层 什么。 第二, 问题的分解 。 分析法务会计
盖地 (0 1 认为, 20 ) 法务会计的理论
目标 、 序 和 原 则 、 法 、 围 以及 法 务 程 方 范 王 保 平 、 红 英 (0 1 认 为 , 务 陈 20 ) 法
进 行 检 验 —— “ 于 报 告 和 信 息 质 关 量” 。这 样 建 立 的 理 论 结 构 有 实 践 基
刘仲文 、 谢玉 爽( 0 9 认为 , 20 ) 我国
且 有 理论 体 系的最 高层 次 , 由其决定 和影 可 以参 考 英 美 法务 会 计 概 念 框 架 , 据 础 , 能指 导 实 际工 作 。 学 者 将 理 论 根
黎 仁 华 ( 0 9) 为 , 究 法 务 会 研 究 。 20 认 研
为 目标的基础上 ,依 照法务会计 的理 务会 计的理论结 构 ,其结构框架 由法
务 会 计 环 境 系 统 、 法 务 会 计 决 定 系
苏彤 ( 0 6) 为 。 20 认 西方 的财务会 计概 论 要 素 与 结 构 框 架 的 逻 辑 关 系构 建 法
赵晓丽( 0 4) 为, 20 认 司法会计鉴定
的理 论 结 构 ,从 司法 会 计 鉴 定 的涵 义 、 司法 会 计 鉴定 的模 式 、 司法 会 计 鉴 定 的
李 丽莉 ( 0 7) 为 , 务会 计理 20 认 法
理 论 和 应 用 理 论 。基 本 理 论 至 少 应 包
主体 、司法会计鉴 定的依据标准 和证
整 个 理 论 体 系 的 基 石 , 种 思 路 在 法 这
务会 计 的范 围 以及报 告等 内容 。法务 会 计 的应 用 理 论 主要 对 法 务 会计 法

司法会计考试试题

司法会计考试试题司法会计考试试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司法会计这一专业领域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选拔和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会计人才,司法会计考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司法会计考试试题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会计基础知识1. 请解释会计的基本假设是什么?会计的基本假设是指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进行假设和推断,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中包括货币计量假设、会计实体假设、会计周期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

2. 什么是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上的财务状况的一张报表。

它分为资产和负债两个部分,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会计准则与规范1. 请解释“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的区别。

会计准则是指会计基本理论和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和管理会计准则。

而会计规范是指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制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是会计准则的具体应用。

2. 请列举几个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

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公认会计准则(GAAP)等。

这些准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为国际商业交流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准则。

三、财务分析与风险评估1. 请解释什么是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比率分析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常用的财务比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率等。

2. 请解释什么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分析和评估,预测和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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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的理论与实务证明标准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行政案件:介于二者之间司法会计:法律与会计的界限在哪里?会计师应当学点证据规则;律师应当学点会计。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净值理论和支出理论是目前国外经济犯罪案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两种法务会计方法。

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分析将会发现,法律的公平观念是非常直白、常识化的。

复杂的会计学逻辑和假设在这里似乎变得并不重要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净值理论。

法务会计上的净值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国内税务署。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1条,所有纳税为应当报告所有的纳税收益。

当纳税为没有报告所有的税收收益时,国内税务署采用净值法来确认未报告税收收益的数量。

净值法对于那些聚敛大量钱财的有产者来说是适用的,而对于那些无产者或者将所有收入都花掉的为来说是不适用的。

国会1970年立法将净值法扩充到有组织犯罪领域。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净值法不是一种会计方法,而是通过间接证据得到的一种证明方法。

国内税务署试图通过资产减负债的公式来确定一个“开放的净值”。

这样就提高了调查期纳税人后续年份的净值。

纳税人的未扣除个为支出减去非应税收入被加到每年净值的增长中去。

这个数据将被用来与报告收益进行比较,二者之间将被认定为非报告收益。

下表可能用来说明这个理论: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第一年第二年资产资产减:负债减:负债等于:净值等于:净值减:第一年净值等于:净值增长加:不可扣除的费用减:免税收入等于:校正后的应税收入减去:报告的应税收入等于:未报告应税收入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净值法修正后用于犯罪调查。

二者基本理论一致,但是目标不同。

犯罪领域的运用是确定非法收入的数量。

与税法中关于净值的定义一致,犯罪领域中的净值法也是用资产减债务。

它证明每一后续年度的净值增加。

被调查为的个人支出将被加到每一后续年度净值的增加中去。

从而得出一个总收益。

合法收益将从中减除,以确定非法收益的数量。

下表展示了这个理论: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净值理论相对应,另一个法务会计中重要的理论叫支出理论。

该理论最早也来自美国国内税务署,目的是为了确定未申报应税收入。

支出理论不适合于那些聚敛资产的纳税人,而适合于那些将其收入全部用来“潇洒”的纳税人。

本方法经1970年美国国会立法,推广到有组织犯罪领域。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支出法同样是一种通过间接证据进行的证明方法。

国内税务署通过确定总支出,减去总的免税部分,得到一个调整后的总收入。

免税和明细的扣除额被减掉后,就得到了校正过的应纳税收入。

这个数据与报告应税收益比较,二者的差额将被定义为未报告应纳税收入。

下表用来说明这种理论: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年度总计费用减:总免税来源等于:调整后的总收入减:明细的/标准的扣除额减:免税等于:校正后的应纳税所得减:报告应纳税所得等于:未报告应纳税所得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净值法相同,支出法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使用时,基 本的目标是确定非法收入。

其计算方法是,用总支出减去合法来源,得到非法所得。

下表将说明这一理论: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年度总额 支出减: 合法来源 等于: 非法来源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可见,不管是净值论还是支出论,其背后的会计含义都十分直白。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财务数据的计算,并不尝试遵循复杂的会计逻辑。

法律所要求的,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上的公平,并期望通过这种公平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也许,这就是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有逻辑。

证据属性相关性: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可采性: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属性相关性: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可采性: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所谓专家,是指或是凭借实际经验或是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而那些没有经过具体训练或是特别学习的人,不能胜任提出准确的意见或是得出正确的结论。

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或称专家证词(expert testimony)、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顾名思义,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1.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美国证据法学家Langbein将专家证人比喻为“萨克斯风”,律师演奏主旋律,指挥专家证人这种乐器奏出令律师备感和谐的曲调。

对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其偏见,由陪审团来决定其真伪。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2.事实审理者。

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指定专家,但法院一般不愿意行使这项权力。

有时,法庭也可能任命专家作为事实审理者(Trier of Fact),帮助法官裁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此时,专家扮演的实际上是法官或陪审员的角色。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英美法系:“专家证人”3.律师的助手。

有时,专家在诉讼中还可以受雇于当事人的律师,担心咨询顾问(Consultant)的角色。

作为咨询顾问的专家不出庭作证,也不发表任何正式的专家意见。

律师工作特权将保护专家的意见、讨论和工作成果被对方当事人获悉。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证人。

鉴定结论是与证人证言并列的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其选任和指示一般属于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为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

特定鉴定工作已经在公共鉴定人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另选其他人员。

鉴定人是从事特定种类鉴定工作的公共鉴定人,或者公开从事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艺术、行业工作,或者由政府指派、授权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接受指定。

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

有必要时,甚至可以主持鉴定人的工作。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在德国,法理上将鉴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

因此德国要求鉴定人必须完全中立于双方当事人。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样申请鉴定人回避。

原则上鉴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但法院依职权也有可能采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

就特定种类的鉴定工作,已有由政府任命的鉴定人时,只有在特殊情况有必要时,才另行选任他人为鉴定人。

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会计师在诉讼中的角色大陆法系:“鉴定人”根据专家鉴定人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大陆法系反倾销调查中对财务专家鉴定人的选任为调查机关的固有职权。

这是基于行政职权主义,从保障专家的公正性、中立性从而确保结论的客观性角度出发,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财务专家的选择应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中国诉讼法上的“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中国诉讼法上的“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签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鉴定人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鉴定人的回避,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鉴定人不得做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是否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鉴定人不得做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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